煤与瓦斯防突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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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
修Baidu Nhomakorabea背景
平均每 年增加 10m, 最大采 深超千 米。平 均采深 410m
原1995年实施的第二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为我 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 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加大和开采强度的增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 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 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 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 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 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
主要特点
强制性、超前性、完整性
强制性,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 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超前性,修订工作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提出符合当前 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提出了“区域防突 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 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 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完整性,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 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 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 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 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 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 管理要求。
基本结构
《规定》以原《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现有的先进防突 技术、装备和管理技术和现有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法规、 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框架结构共7章142条。 增加“一般规定” 为第二章;理顺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 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 为第六章。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 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 拆分原细则四章为二章,将原《细则》的第二章“预测和检验”、 第三章“区域措施”、第四章“局部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 施” 拆分为二章,形成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 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 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便于更加明了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 点。 保留第一章“总则”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措施”和第七章“附则”,但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修订原则
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将保护煤矿职工 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 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 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 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 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主要修改点
增加了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相关防突规定; 明确了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 煤法; 增加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防突要求; 对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增加了突出煤层外的 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 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边探边掘的要求; 增加了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要 求; 明确了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明确了防突 员为特殊工种人员; 取消了突出威胁区的规定,区域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 危险区;
主要修改点
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 明确了煤矿企业及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 任制; 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 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 施 的重要性; 强调了各突出矿井应制定适合自己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增加了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必须立即停产,补充各项措施的 规定; 修改了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要求; 明确了何种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增加了对鉴定单位的要求; 删去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九条改定突出矿井的 规定; 明确了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 斯抽采系统;
主要修改点
强调了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把区域预测区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并把它们的预 测依据和作用区分开; 强调了突出危险区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才能进行 采掘活动; 明确了明确了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审 批程序; 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增加了以瓦斯地质统计和煤层瓦斯压 力或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 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使用的工程类别进行了分类,并分别 对措施执行和效果检验进行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突出危险区的石门 揭煤工作面必须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增加了首次开采保护层效果考察指标,明确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指标 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明确了预抽煤层瓦 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并规定了 指标测定方法;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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