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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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4182W 法定代表人:殷忠民

委托代理人:罗锐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答辩人因原告程锐诉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和出版。同时教育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中小学教材审定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即教科书的出版以行政部门审定通过为必要条件。

现原告对行政机关审定通过的教材内容有异议,则其应起诉负责审定的行政机关,起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二、涉案图书不存在原告所认为的重大瑕疵、明显缺陷。

原告认为涉案教材中“聋子”、“希奇”、“晶莹”不是正确的知识,涉案图书存在质量缺陷;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同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即认定图书内容合格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图书的内容并不存在法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合格事项,因此,我社出版的涉案教材是正规合法有质量保证的图书。

语言的使用是约定俗成又不断演化的,原告以涉案图书的词语不符合《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义,认定涉案图书就存在缺陷的逻辑是错误的,主观片面的割裂语言的使用灵活性,结合全文的思想情感来看,我们的词语使用是符合语境符合文章感情的;即涉案图书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质量合格的图书。

三、教科书内容来源其他合法出版物,我社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与原文保持一致。

《唯一的听众》、《少年闰土》分别选自施德庆主编《精美散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鲁迅全集》这两本合法出版物,我社遵守《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对于原著中的使用的“聋子”“希奇”“晶莹”词语,我社不修改是尊重原著、尊重作者著作权的体现。

四、原告并不是我涉案教材的侵权对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涉案教材为面向小学生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而原告是一个成年公民,不是我社涉案教材的使用对象,因此其不是该案被侵权对象。我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起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法律依据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忠明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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