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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刑初字第77号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吉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91号。

诉讼代表人曾宪文,该村委会主任。

辩护人王佑伟,吉州区白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告人江伏苟,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支部书记,家住略。

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明,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主任,家住略。

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书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月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吉和,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于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会计,家住略。

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洪浩,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委会下称北门村委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江伏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被告人张建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吉和犯贪污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曾宪文及辩护人王佑伟,被告人江伏苟,被告人张建明及其辩护人李书明、李月明,被告人陈吉和及其辩护人邱洪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1年7月27日,北门村委会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2001]74号抄告单,取得吉州区江西电视机厂以东、电子路以北、地藏庵以南、福兴路以西的10211亩政府出让土地用于发展村级经济,抄告单明确规定如需出让必须交纳出让金。

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在未召开村民大会征得村民同意及未经土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项目转让的形式将抄告单上的10211亩土地转让给吉安市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北门村委会200万元土地款;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再次将北门村委会自行征用的4亩集体土地转让给天一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一园公司付给北门村委会44万元土地款。

北门村委会在转让上述二块土地中共获利244万元。

在转让上述两块土地之后,北门村委会未向有关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挪用资金罪

1、2019年7月25日,吉安市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擅自将村委会的50万元土地款借给唐六俚。

2019年6月9日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2019年8月15日,吉安市天一园公司总经理唐六俚以缺乏资金为由再次向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擅自将村委会的100万元土地款借给唐六俚。

2019年1月,唐六俚归还北门村委会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上述11万元利息被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陈吉和等人私分,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各分得47500元,被告人陈吉和分得7500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在未召开村民会议及未征得白塘乡

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村民集资用于开发工业园用地的146万元资金以及村委会的24万资金借给彭基根、晏军生,用于购买北门村四五水库土地。

之后,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与彭基根、晏军生签订合股投资开发四五水库土地协议,两被告人各占20的股权,彭基根、晏军生至今未归还170万元借款。

三、贪污罪

2001年的一天,被告人江伏苟向被告人陈吉和提出私分北门村土地补偿款,被告人陈吉和表示同意,两被告人经商量,从市政府支付给北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支取4万元,两被告人平分。

之后,两被告人通过编造虚假征地补偿资金分配表、多列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方式将该款平帐。

案发后,两被告人各退赃款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伏苟、陈吉和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伏苟、张建明、陈吉和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赃款,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北门村委会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单位转让土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出于土管部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证,被告单位不存在不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主观故意,要求对被告单位从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江伏苟辩称,在以村委会名义转让土地的过程中,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且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相关费用应由受让方负担,个人不应负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自己当时将村委会的资金出借,只认为村委会资金不会流失而且还能增加利息收入,还帮助企业、个人解决了暂时的困难,不知道会构成犯罪。

出借资金由书记、主任商量后经过了支部碰头会,因没有反对意见就通过,但无纪录,多年来不正常的工作惯例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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