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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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院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工作。

2、全院所有收费价格表、文件报表、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病历、记录等应全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各科室严格按照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3、全院所有计量设备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进口计量设备使用的是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制订计量单位对照表,记录数据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各科室兼职计量员负责对出具的各类文书、病历、处方、检验报告、诊断报告、原始记录等法定计量单位实施监督。

5、设备科对本院各科室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对照表

表1 国际单位单位的基本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制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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