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档案法规知识基础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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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将重要的或者 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应给予奖 励。 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具有依据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实施行政行为 的权力。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随时向档案馆移交档 案。 禁止出卖属于公民所有的档案。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涉及国家机密和特殊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 以多于30年。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 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5年 即向有关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 分。 我国第一个贮藏专门档案的机构是隋唐时期的甲库。 我国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要点着重于它的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 理性和严肃性五个方面。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共经过了5次修正。 我国最早的档案文献汇编是《尚书》和《春秋》。 向档案馆出卖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 的部分提出禁止利用的意见。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 收,还可并处罚款。 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一次提出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档案实 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制定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各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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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 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自2006 年9 月19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起施行。 10号令明确了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 9号令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 期限。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移 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不服行政处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 开除处分。 档案法规的效力是指其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主体和行为具有的规制力和约束力 。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档案法规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有效保护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 档案工作标准是一种业务规范,均具有强制性。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 方面的利用。 档案行政不当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虽然合理但却不 合法的行为。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一种从属的立法行为。 档案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档案法律,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定发布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档案行政复议在审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档案行 政行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档案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 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档案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档案政策对档案法规来说,具有监督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效力低于本级政府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 对档案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局自身。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 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 管理办法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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