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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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二)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四)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

1.有体性——排斥“思想犯”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排斥“无罪过事件”

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而实施的。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①身体的反射动作;

②睡梦中的行为;

③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④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⑤受胁迫(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有害性——排斥“迷信犯”

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二、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①利用受害者以外的他人

②利用受害者本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该行为。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第260条遗弃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不作为的放火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即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

①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心理。

②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判断。

③行为满足不作为客观成立条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犯罪。

4.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只有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在刑法中得到了体现,才能成为定罪的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义务的时限:行为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

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注意:

1.不作为犯罪同样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不作为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3.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积极的身体动作,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4.必须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举动、动作相区别。刑法中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举动、动作的组合,即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

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将行为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的概念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实行行为不包括偶然导致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四、持有

(一)持有的概念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二)持有的性质

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作为说;二是不作为说;三是择一说;四是独立行为说。刑法理论界对持有的性质存在分歧,通说主张作为说。

第三节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

二、行为对象的特征

1.行为对象是人、物。

2.行为对象体现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3.行为对象必须被危害行为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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