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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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1发展演变

产生原因

二战后,一方面,人们对两次大战进行了反思,战争给社会造成了空前的灾

代表性的非营利性组织(3张)

难和巨大浪费;另一方面,民族间的、地区间的、国家间的差别和矛盾继续存在,并可能激化。人们发现,社会中的两大部门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与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于是,社会组织形态开始蛹化,逐渐出现了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也就是社会公益部门。如出现了联合国,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建立世界银行,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扶贫性质的援助性贷款工作;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关注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卫生与健康问题;WTO组织也属于这种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大大有利于世界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这些公益组织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影响越来越大。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三大部门内在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按照市场的要求来进行改造和建设,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因市场化的选举竞争和规则的执行使政府腐败逐渐消除,社会服务水平得到极大地提高。非营利性组织则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研究理论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和欧洲,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急剧增加,即使在东欧,对非营利组织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根据克拉默(Kramer)等人的统计表明,1970年以来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甚至比过去50年的综合还要多[1],出现了很多有代表性的理论。(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理论

维斯博德(Weisbrod)最早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他采用了剩余分析的策略来论证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在满足个人物品的需求(包括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公共物品无法由个别消费者和生产者通过市场交易来提供,即市场失灵。

然而,米亚(Meyer)认为政府提供的任何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治决策过程来决定的,而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应中位选民的需求,导致了公共物品对部分选民的过度供给,同时对另外一部分选民供给不足,导致了政府失灵[2]。

在维斯博德的分析框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关系,非营利组织在捐赠人的资助和志愿者的无偿劳动以及政府的支持下得以存在[3],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满足公众需求的背景下共同存在,是互补关系。

(二)合约失灵理论

汉斯曼(Hansmann)最早提出了该理论,从营利性组织的局限性入手,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功能需求[4]。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满足前提下,营利性组织会

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这些条件是:1.交易成本为零,包括消费者事前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等。2.信息完美。3.法律的健全,即如果生产者没有遵守协议,可以获得赔偿。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需要上述条件完全成立,如较低的交易成本等,但是在有些领域,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上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导致合约失灵。

汉斯曼的理论首次把注意力放在非营利组织本身特性上,并进行了详细分析,但他在分析非营利组织形态的必要性时还是从制度需求的角度出发的,具有浓厚的功能分析色彩,并没有对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规模和制度供给状况做出更为细致、全面的分析。

(三)慈善理论

罗斯-阿克曼(Rose -Ackerman)则从供给的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认为非营利组织领导人通过创造非营利组织来传递他们的价值和理念,为了传播他们的价值和理念,他们建立了非营利组织组织,这也成为非营利组织领导人的激励因素[5]。杨(1986)认为这种类型的人有时更多地在非营利组织里面可以反映出来,非营利组织可能提供较低的劳动报酬,甚至包括志愿行为,一些志愿者愿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无偿服务[6]。

慈善理论认为,非营利组织企业家提供这种产品完全出于利他动机,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非营利组织企业家的效用通过慈善行为来实现,或者捐赠带来的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地位让他们感到满足[7]。

(四)自利理论

与慈善理论相反,自利理论认为,捐赠人在实施捐赠行为的事后,也是消费者,捐赠行为被看作是自利行为的一种表现,即所谓的“捐赠控制”,捐赠行为使得捐赠者像营利性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一样,使得代理人欺骗的激励动机减弱,因此这也可能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就有动机实施捐赠行为,同时捐赠者还可能获得免税的优惠政策[8]。

(五)其他理论

主要包括伍叟(Wuthow)首先提出的国家、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的三部门模式[9]等。伍叟把国家定义为“由形式化的、强制性的权力组织起来并合法化的活动范围”。国家的特点是强制性的权力。市场被定位为“涉及营利性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活动范围”。市场主体主要以非强制性的原则来运作。非营利部门被定位为“既不是正式的强制,也不是利润取向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的剩余的活动范围”,他主要是以志愿的原则来运作。

2概念界定

法律定义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美国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通过组织是否具有免税资格来认定的,即满足免税条件的组织在法律上被认可是非营利组织。

英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下:①该组织为公众而非私人利益设立;②该组织雇用一些志愿服务、不领薪水的人员;③领薪水的人员放弃应有的报酬(如接受比一般行情低的薪水);

④盈余不得分配给会员;⑤不支薪会员的理事负责管理该组织事务;⑥其资金来自不同的组织。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其收入不得用于分发给成员的社会组织,但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不能参加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必须把各种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联合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根据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来定义的。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由于各个国家此类组织在资金来源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此标准并不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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