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税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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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
议_税率结构
论文导读::兼顾效率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不合理。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制模式,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功能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的基本税种是最核心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成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点,它有助于实现公平目标,兼顾效率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在新中国成立后从一开始就以立法的形式存在了。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时个人所得税只是属于涉外税制的一个税种,仅对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征收。
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之后,我国取消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国内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第一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
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产生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
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度基础上经过5次修订演变过来的。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是否满一年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税率结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兴旺,个人收入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违背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会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的税制实行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很较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核心期刊目录。
1、我国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社会人群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步扩大。
现阶段社会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
题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造成了穷人愈来愈穷,富人愈来愈富,据2010年新闻新浪新闻报道,社会中的80%的财产都集中在20%的人手中,无论是东西部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的扩大,还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都开始引发了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2、我国个人所得税收范围不全面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
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
正列举方式的征税对象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而没有列示其中的就不用纳税。
反列举方式则规定了一些没有列示在税法纳税范围里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项目都要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和概括法的结合,列举法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再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①]。
采用正列举方式征税范围受到了限制,用概括法虽然列示了其他被认定的项目,但没有准确地这些项目进行界定,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容易由此引发争议和冲突,导致逃税、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不合理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
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属于居民劳动的合法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采用同样的税
率进行核算。
但实际上却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性质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造成对居民的劳动合法营业的所得征税偏高税率结构,对非劳动所得征税偏低,这违背了我国按劳分配原则。
并且实行这样的税率设计不能达到调节过高收人、缓解个人收人差距的目的,不能充分合理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环境欠佳
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纳税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光荣而严肃,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我国社会保证体系并不完善,居民没有从纳税中得到应该得到的福利待遇,且许多居民缺乏法律知识,纳税意识薄弱,认为应该独自享有劳动成果。
同时也有许多纳税人由于生活、负担较大,甚至把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
我国法治还不健全,人们对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经济类的违法行为比较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的情况还存在。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必然受社会大环境影响。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在工资外发放补贴、津贴、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等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情况听之任之。
对纳税人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对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没有完全依税法要求,严格执法,存在不处罚、处罚少、处罚轻,有时以罚代刑的情况,也引致纳税人的遵从度降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建议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20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泛而深刻的改革,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是以公平与效率目标,在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制的框架里,朝着“拓宽税基、降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的基本方向发展就改革的基本方法言,各国都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策略,并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同其他税制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
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之外,西方多数国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
目前,所有西欧家实行综合税制,拉美国家在经历了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近十几年来纷纷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换。
[②]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广泛税率结构,扣除全面,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且以累进税率计征,能好的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核心期刊目录。
2、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的兴旺,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业和更多的赚钱门路,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没有涵盖这些新型的职业,导致这些从业人员,往往多是高收入者不能合理纳税,没有合法的依据纳税,也让更多的人利用税法应税项目不完善的这一弱点钻空子,想方设法的使自己的收入列在征收范围之外。
因此,我国应更广泛的使用反举例法,使得概括性更强。
这样能将几
乎所有的能增加纳税人所得的各方面的收入款项都列示其中,对一些情况特殊的纳税人的收入所得采取列举法可以起到减免税收的作用,以体现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3、调整税率,合理税负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改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缩短级次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世界性改革税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某种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
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
同时,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
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
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4、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增强纳税意识
要求各用人单位、企业等部门都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为每一个取得合法收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帐户,纳税人的各种收入
都要进入银行帐户。
这样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建立的联网系统税率结构,能及时、准确、毫无保留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规范对纳税人的征管,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
在次特别提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问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纳税常识和纳税监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营个体,却由于各种原因几乎没有交付个人所得税,在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强纳税意识,政府部门也应该将税款用途透明化,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感觉到纳税的社会回报,从而自觉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社会公平,是党中央的目标也是人民不断追求的美好憧憬。
个人所得税作为公平价值的调节器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对于我国的税法和社会环境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1]郭建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3月[2]余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其完善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