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红旗河水质提升与生态系统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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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红旗河水质提升与生态系统

构建方案

目录

1总论 (1)

1.1项目背景 (1)

1.2编制依据 (3)

1.3项目概述 (4)

2区域概况 (5)

2.1地理位置及范围 (5)

2.2气候水系 (6)

2.3社会经济现状 (6)

2.4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现状 (6)

2.5水环境现状 (7)

3项目实施方案 (12)

3.1项目目标 (12)

3.2工艺比选分析 (12)

3.3项目建议方案 (28)

4项目效益分析 (43)

4.1环境效益分析 (43)

4.2经济效益分析 (44)

4.3社会效益分析 (44)

5项目投资估算 (46)

5.1项目投资估算 (46)

5.2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估算 (47)

6项目保障措施 (48)

6.1技术保障措施 (48)

6.2组织保障措施 (48)

6.3资金保障措施 (48)

6.4公众参与措施 (49)

1总论

1.1项目背景

杭州,一座依水而建,因水而兴的城市,西湖的秀美、西溪的清丽、钱塘江的大气,纵横交错的河道,每一处都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杭州市区范围内约有474条河道,总长度约1021千米,拱墅区位于京杭大运河的最南端,是杭州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杭州中心城区之一。

拱墅区内河道众多,多属运河和上塘河水系。全区现有大小河道61条(含运河),总长117千米,全区面积87.5平方千米。河网密度每平方千米1.34千米,水域面积达303万平方米。过去,由于截污纳管不到位、市政配套不完善、城中村改造拆迁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等原因,这些河道大部分均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水质一度变为劣Ⅴ类,每到夏季就暴发蓝绿藻、散发恶臭,成为拱墅区市民投诉的重灾区。

鉴于此,为提升运河拱墅段水质,显著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打造生态宜居城区,近年来,拱墅区实施了“百里河道清水工程”,将截污纳管作为工作的重点,累计实施截污纳管项目355个,新建、改建污水收集系统186条,通过属地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加大执法和督查力度、建立严控验收与否决机制、探索建立智能化动态信息监控系统等举措,形成了截污纳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此外,针对黑臭河道,拱墅区还开展了清淤疏浚工程,清除表层浮泥和中层淤泥,削减底泥污染物的释放量,实现对污染源的进一步削减。而随着城市化水平推进,城市硬化面积增加,补充河流的自然水减少,河流的自净能力趋于脆弱,同时,拱墅区为平原河网地区,水流缓慢,水动力条件差,如何通过“动水”使得“水流不腐”也是确保河道水质的重要手段。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增强水体的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采用了引配水的技术手段,在保证防汛安全、生产、生活用水、航运及重要区域水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外河潮汐动力和清水资源,通过水闸、泵站等工程设

施的调度,使河网内主要河道水体定向、有序流动,加快水体更新速度,改善内河水质,在短期内相当有效地改善了城区河道水环境。

城市引配水虽然对城区水体水质具有较好的改善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建设运维成本高;外源水通常需要进行适当预处理才能满足引水水质要求,建设和维护预处理设施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2、调度管理难度大;城区河道在起到引配水作用的同时,更要兼顾其防洪排涝的主要用途,而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矛盾的。3.外来水源对本地生态的影响;引水水源往往来自域外,引水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加药处理,其中的化学物质对原有生态易造成影响,容易对片区河道水质造成二次污染。

除此之外,引配水手段只能解一时之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大量清水的调入,除了因流动性有所增加而使水体自净能力稍有加强之外,仅仅是起到稀释污染物的作用。开闸放水,污染物质冲到了下游河道,但这些物质既没有改变,更没有消除。得不到有效治理,它们就会给下游水质带来负面影响。河道生态治理与修复是当下河道治理工程发展的趋势,也是未来河道治理工程发展的方向。河道生态工程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遵循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河流的自我修复功能的理念,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贯穿到水利工程建设当中。在组织、设计、建设等一系列阶段中更加注重如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大减少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概率,使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河道生态治理吸取了生态学和生物学上最近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新的安全与和谐的理念指导下,对河道的和周围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这样对河道进行生态化的治理,符合新时代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因此,如何从生态治理角度,降低成本,构建健康的河道生态系统,增强河道的自净能力,进而改善水体环境就变得尤为重要。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2015);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9)《水质采样技术规范》(SL 187-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

(12)《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SL 17-2014);

(1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

(1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

(15)《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16)《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

(17)《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18)《浙江省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0号);

(20)《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6〕7号);

(21)《平原河网轮疏机制制定与指导方案》(2018.07,浙江省河道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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