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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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的安排,由化工部为主编部门,组织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核工业二三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对原国家际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5 -82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建设部于1997年9月12日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23手97,新规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向冶金、化工、电力、石化、核工业、纺织,商业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同步编修并需配套使用的《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了协调,最后由建设部会同化工部审查定稿。新规范共分11 章,除“术语”一章是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为新增加的以外,其余各章的标题基本与原规范相同,但各章的技术内容都敝了较大修改,现将主要的修改部分简述如下:

1 .第1 章“总则”中主要修改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应在新编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设计规范》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内适用于各行业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因而新规范的适用范围删除了行业限制,对压力、温度的适用范围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作了调整。

2 .第2章“术语”中明确了本规范中的一些重要概念。这些概念对于正确使用本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如冷弯和热弯的定义是以待弯管道的金属转变温度为界限划分的。新规范按管道输送的介质参考美国标准ANSI/ASMEB31. 3的管道分类结合我国管道设计规范和工程情况,条文采用文字叙述,删除了原规范的管道分类方法。

3.第3章“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支承件的检验”中对外购管道组成件及支承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作出了严格规定,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制造厂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必须验明物证相符,方可使用;二是规定复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取消了进行逐个复验,从中选用合格产品的规定;三是对全部产品都应按质量证明书所列项目进行外观检查,并辅以必要的材质检验。

4.第4章“管道加工”中,基于大部分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已商品化,不需在

现场自行制作,因而删除了原规范中“管件加工”、“补偿器加工”。“防腐蚀衬里管道预制”,“管道支、吊架制作”等四节的内容。另外在“弯管制作”一节中删去了褶皱弯管及焊制弯头的内容,并对弯管后的热处理条件参照美国标准B31进行了全部改写

5.第5 章“管道焊接”与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为了避免重复,新规范仅保留了“焊前准备”及本规范的一些特殊要求,将原规范中有关焊接工艺,预热和热处理的规定删除。

6.第6 章“管道安装”中,鉴于管道预制已成为管道安装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新规范将“管道预制”移入本章,新规范还将原规范中的“中、低压管道安装”和“高压管道安装”两节合并为一节,称为“钢管道安装”。

7 .将原规范中“管道系统试验”一章与“焊接检验”的内容合并,综合为第7 章“管道检验、检查和试验”。新规范对射线照相检验数量的规定较原规范作了较大修改,将射线照相检验分为100%探伤,抽样探伤和不探伤三种情况,并且只规定了抽样检验数量的下限,具体抽样检验比例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原规范对V 类焊缝抽查1%探伤的规定,未明确当发现不合格时应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争执颇多,这次修订时经反复讨论决定删除这项规定,代之以严铬的外观检查。

新规范将“压力试验”独立成节,参照

ANSI/ASME B31.3 对原规范“管道系

统试验”一章作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为:

(1)将严密性试验视为强度试验的后续工序,两种试验统称为“压力试验”,当以气体试验时,可不再进行泄漏性试验,但当以液体进行试验时,对于某些介质的管道,尚需按规定补作泄漏性试验。

(2)原规范中,管道系统的泄漏量试验源于原苏联规范,经调查苏联现行规范已取消了这项规定,故本次修订将该试验规定取消,而代之以泄漏性试验。

(3)新规范依据ANSI/ASMEB31将液压试验压力统一定为设计压力的1. 5倍; 将气压试验压力统一定为1. 25倍,在进行气压试验前,必须以0. 2MPa勺压力进行预试验。

(4)当既不能以液体,也

不能以气体进行压力试验时,参照ANSI/ ASME B31

的规定,增加了可以100%射线照相探伤和100%表面无损探伤代替的规定。

8.第8章“管道的吹扫与清洗”,历来由建设单位组织、指挥和操作,由施工单位配合进行。该工作属于预试车的范围,本不宜纳入施工规范,但考虑到有利于施工单位的配合,新规范仍予以保留。

9 .新规范对“管道涂漆”及“管道绝热”的修改原则主要是尽量减少与国家专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重复,因此,与原规范相比减少了条文。

10.“工程交接验收”一章做了较大的调整,其所规定的交接文件与建设单位向国家交工的文件相同。

经修订的新规范中,在有关技术指标方面,已基本与国外先进标准一致,但在有关管理和责任方面未能像国外标准那样明确地规定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对执行规范所负有的权利和责任,尚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研究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地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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