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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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政府采购协议》

(一)政府采购协议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使政府采购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部分。于是,以规范各国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和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逐步建立起来,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影响力的是WTO《政府采购协议》。

1.基本框架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由总则和24条协议条款组成,总则主要明确成员方加入GPA应当实现的目标。条款部分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对适用范围、采购项目金额的估算方法、基本原则、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和采购活动中适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协议适用例外情况等作出规定。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

3)监督制约方面的规定。

4)其他规定。

附录共有四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五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其他实体清单及门

槛价、服务项目清单和工程项目清单。附录二至附录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是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是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是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2.协议性质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与WTO一揽子诸边协议不同,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政府采购协议》未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的诸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之为诸边贸易协议。对于诸边协议,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全盘接受,但是,对于诸边性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些诸边性贸易协议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其特征是并非所有WTO成员国都受其约束,只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3.成员

1979年《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成员只有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几个国家。在1996年新的WTO《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时,其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比利时等,2004年GPA也只有13个成员国,共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2004年后,随着东盟两次东扩,12个东欧发展中国家以欧盟成员国身份加入GPA,

GPA成员迄今已增至41个国家和地区。GPA还有26个观察员国,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组织等四个国际组织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宗旨和基本目标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诸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制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

2)采购对象。适用于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

3)适用范围的例外。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缔约方政府可以采取其认

为必要的措施,从而排除了《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

3.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2)公开性原则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要求。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在谈判发展中国家适用本协议的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其发展经济的目标;发达国际在拟定适用本协议的范围时,应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此外还有很多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等措施。

4.技术规格

国际贸易当中采用非关税壁垒手段最多、最见效的就是通过技术规格限制出口。《政府采购协议》为了充分实现WTO 的非歧视原则,同时为了限制利用质量和技术规格进行歧视,详细规定了技术规格的说明方法以及各实体在制定技术规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1)技术规格的说明方法

不得利用技术规格故意或实质上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

2)技术规则应涵盖的内容

技术规范是对标的性能的说明,而不应该是对标的涉及或外观形态的描述。

3)制定技术规格应注意的问题

减少歧视的最佳手段是在技术规格的规定上使用国际标准。如果所采购的项目没有国际标准,应采用公认的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不应该由采购人自定一种区别于公认标准之外的标准。

5.供应商资格评审

6.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选择性招标采购。

3)限制性招标采购。

4)谈判性采购。

7.招标程序

8.救济制度

1)磋商

供应商-----采购实体

2)质疑

3)争端解决机制适用

政府采购协议

编辑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质不变。

政府采购协议即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背景、框架及加入情况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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