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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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互联网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3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

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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