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封山育林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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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封山育林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速我省绿化进程,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根据《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结合贵州山地面积大,碳酸盐岩分布比较广,立地条件差异比较大的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试行)。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石质山地的封山育林,以及低质、低效有林地和灌木林地的封育改造。

1.3 封山育林应坚持封育结合的原则。

1.4 封山育林应按规划进行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按标准进行验收。

1.5 坚持先易后难,无林地优先的原则。

1.6 坚持以增加森林资源为主的原则。

1.7 封山育林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封山育林适用条件

2.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a) 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2加上阔叶母树除以4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b) 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c) 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d) 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个以上;

e) 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f) 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2.2 石质山地封育条件

2.2.1 在石山、半石山和白云质砂石山上,有较均匀分布的灌木丛或藤刺每亩10个以上,通过人工补植补播等育林措施,有望成为灌木林地或有林地的地块。

2.2.2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2.3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2.3.1 坡度≥25°、郁闭度<0.50的低质、低效林地。

2.3.2 有乔木树种分布,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3 封育作业设计

3.1 基本情况收集

全面掌握封育作业设计的依据并了解封山育林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植被状况,具体包括:

a) 设计依据: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森林经营方案以及封山育林年度计划安排情况。

b) 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封育区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

c) 社会经济条件: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当地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农业生产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农村生产生活用材、能源和饲料供需条件及今后当地发展前景等。

d) 植被状况:包括当地曾分布的自然植被类型,现有天然更新和萌蘖能力强的树种分布情况,以及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害等。

3.2 封育区调查

3.2.1封育调查应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已有各类调查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宜作补充调查。

3.2.2 小班区划采用自然区划或综合区划,尽量以明显地形地物界线为界,权属、地类、立地条件、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小班面积一般不低于50亩,最大不超过500亩,用1/1万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进行现地勾绘。小班内块状补植补播或抚育、人工促进更新连续面积在1.5亩以上的要区划为细班。小班内不符合封育条件连续面积在1.5亩以上的应区划为细班予以剔除,不得计入封山育林面积。

3.2.3 小班调查

小班调查根据小班内母树、幼树、幼苗、根株数量与分布状况采用小样圆(方)实测方法。

3.2.3.1 在小班内机械布设调查样圆(方),设置的调查样圆(方)面积以10㎡为宜,数量按小班面积确定,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调查样圆(方)数量表

记载样圆(方)内母树种、株数;竹类名称、株(丛)数及杂竹覆盖度;灌木树种、丛(株)数、盖度;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株数;幼苗和幼树的树种、株数;萌芽乔木树种、兜数等,详见附表1所示的内容。

3.2.4 统计计算

调查小班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竹(丛)、灌丛等因子,按式(1)计算。

(1)

式中:

——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样圆(方)内母树、幼树、幼苗、竹等株(丛)和灌木丛数;

——样圆(方)数量。

3.3 内业设计

封山育林内业设计除管护组织、管护制度、管护人员、封禁设施外,其余均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3.1 封育区范围:根据外业小班区划和小班调查结果确定小班四至界线,求算小班面积。

3.3.2 封育类型:根据立地条件,树种构成,以及母树、幼苗幼树、灌木株(丛)数和育林措施等情况确定封育类型。

3.3.2.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类型

在小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树种构成,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和育林措施等情况,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为以下 4种封育类型:

a) 乔木型:立地条件比较好,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达到封育条件且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优势或通过补植、抚育使乔木树占优势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木型。

b) 乔灌型:立地条件一般,在乔木适宜生长区域内,符合封育条件且乔木树种的母树、幼树、幼苗、根株占有一定比例或通过补植、抚育使乔木树种占有一定比例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乔灌型。

c) 灌木型:在乔木适宜生长上限或立地条件比较差的半石山地,符合封育条件的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应封育为灌木型。

d) 竹林型:符合毛竹、丛生竹或杂竹封育条件的地块。

3.3.2.2 石质山地封育类型

符合石质山地封育条件的石山、半石山和白云质砂石山,根据补植补播树种,可封育为灌草型、灌木型或乔灌型。

3.3.2.3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

有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或乔灌型。

3.3.3 封育年限:根据封育区所在地域的立地条件、林木繁殖体的数量与分布、育林措施的力度以及封育的类型确定封育年限。一般封育年限见表2。

表2 封山育林年限表

3.3.4 封育方式

根据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封育条件,以及封育区的生态重要程度确定封育方式。3.3.4.1 全封: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

3.3.4.2 半封:有一定目的树种、生产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且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燃料有困难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

3.3.4.3 轮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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