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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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基金业务营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普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ETF、LOF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金业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围绕基金产品代销、代理交易等开展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即代理基金公司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二)封闭式基金的首发代理销售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三)创新型开放式基金(ETF、LOF)的代理销售(认购、申购、赎回等)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四)创新型基金套利客户(如:ETF套利)套利交易业务;

(五)代理与基金产品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查询,拆分,封转开,转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四条基金业务的营销管理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营销政策和规定,开展具体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促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业务的产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代理销售和交易的基金产品,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合法合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以及封闭式基金的认购等),均由公司零售客户部统一组织,禁止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之外单独与基金公司签署销售协议。代销业务组织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业务整体规划,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基金代销协议;

(二)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产品的特点及代销协议,制定营销宣传、定价、及收益分配策略,明确基金上线销售前的运行准备事项;

(三)零售客户部拟写和发布基金产品上线销售通知;

(四)各分支机构、总部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统一的营销策略,以及基金费率标准和技术参数,做好后台系统数据录入、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代销业务。

(五)零售客户部要对基金营销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基金销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营业部在日常基金业务处理中如果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管理部及公司总部零售客户部报

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基金产品在交易所内上市交易后,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代理基金交易结算业务(如:封闭式基金、ETF、LOF),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ETF等存在套利机制的基金产品,公司总部要为客户统一提供性能稳定、交易便捷、设计领先、客户认可的套利工具软件,并为分支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及客户咨询服务支持。

第十条公司基金研究部门要与基金营销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工作制度,建立基金销售产品池,强化研究咨询工作对基金营销业务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基金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业务定价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代销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首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手续费,一次性销售奖励、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等;

(二)代理客户买卖交易所交易基金(如:封闭式基金、ETF、LOF)的佣金收取标准;

(三)对于套利客户收取的套利业务佣金标准;

(四)其他与基金业务相关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零售客户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价管理,包括代表公司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的价格政策。零售客户部在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及签订协议时,要

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对我司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制定的价格政策,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符合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定价策略执行,不得超出公司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要根据销售渠道、交易方式、提供的客户服务的不同,结合市场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定价策略,以确保定价策略的最优化。

第四章基金业务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是确保基金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包括:

(一)制定与基金代销、代理交易、清算交收、账户管理、系统运维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并确保相关规程的合规、专业、优化;

(二)搭建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各种技术系统,并确保各种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以及领先性。

(三)根据基金业务规定及操作规程,为客户具体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六条基金的账户管理。

包括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修改、资料查询等业务。公司要制定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账户管理要点如下:(一)既要考虑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要兼顾方便投资者因素,确保客户账户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基金账户的开立,原则上须由投资者本人办理,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资者必须出具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关证件。客户账户的撤销、挂失、解挂等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业务操作

规程办理。

(三)基金客户资金账户按照股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投资者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交易账号与之配对。

第十七条基金客户资料的管理。要制定基金客户资料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可查。

第十八条代理基金交易业务管理。

基金交易是基金业务的核心环节。交易管理的要点如下:

(一)要确保客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以及买卖基金份额交易的安全、稳定、高效;

(二)要能为客户提供多种实用、便捷、稳定、快速的委托交易渠道选择,如:柜台交易、热键、自助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上证基金通、套利软件等;

(三)要确保交易报盘通道的快捷畅通;

(四)要能及时便捷地向客户揭示基金行情及净值信息。

第十九条基金的清算交收业务。要建立运行稳定、高效的业务数据接收传递及清算交收相关系统;确保公司总部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一级资金清算、总部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二级清算、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三级清算交收准确及时。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的账户资产查询功能。

第二十条其他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拆分、转托管、封转开等业务,要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细则,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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