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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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第五条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第七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监察稽核组织架构: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等;(三)监察稽核工作概述:监察稽核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察稽核情况等;(四)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五)督察长评估报告:对监察稽核报告的总体评价,以及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改进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和打印。

三、监察稽核报告的提交与反馈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监察稽核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审阅完毕后10日内将董事的整改要求和建议反馈给督察长。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

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_Llinks一、概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性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监管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反映在行业准入、运营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涉及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

其中,监察稽核制度是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营、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

二、监察稽核制度设计1. 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公司全面的监察稽核工作。

该部门的人员应当具有高素质、专业化背景和丰富经验。

2. 监察稽核制度定期更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和具有适用性。

3. 监察稽核工作逐级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的风险点、业务流程、制度运营等进行逐级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报告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便高层能够及时调整、纠正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4. 监察稽核工作和客户投诉的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制度。

在接到客户投诉后,监察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解释和处理问题。

5. 监察稽核报告的制度化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在完成监察稽核任务后应当向高层管理人员汇报监察稽核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含有关公司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文件化报告,存档备查。

三、监察稽核制度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察稽核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工作。

制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确保监察稽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和修订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频次进行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对公司内部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

对重大风险点、投诉信访等问题,应当立即合理处理。

2. 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为保证监察稽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监察稽核工作人员的权限,防止干扰和损害。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附件7: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是指我行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运作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监控包括基金代销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

第二章风险种类第四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系统保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未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或者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或操作技能,在进行业务操作时非主观失误所导致的风险。

(三)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过程中,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违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导致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不及时,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三章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第五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基金业务营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普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ETF、LOF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金业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围绕基金产品代销、代理交易等开展的业务,具体包括:(一)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即代理基金公司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二)封闭式基金的首发代理销售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三)创新型开放式基金(ETF、LOF)的代理销售(认购、申购、赎回等)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四)创新型基金套利客户(如:ETF套利)套利交易业务;(五)代理与基金产品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查询,拆分,封转开,转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四条基金业务的营销管理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营销政策和规定,开展具体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促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业务的产品管理第六条公司代理销售和交易的基金产品,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合法合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以及封闭式基金的认购等),均由公司零售客户部统一组织,禁止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之外单独与基金公司签署销售协议。

代销业务组织程序如下:(一)由公司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业务整体规划,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二)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产品的特点及代销协议,制定营销宣传、定价、及收益分配策略,明确基金上线销售前的运行准备事项;(三)零售客户部拟写和发布基金产品上线销售通知;(四)各分支机构、总部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统一的营销策略,以及基金费率标准和技术参数,做好后台系统数据录入、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代销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三条我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基金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对基金投资范围的监督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对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监督我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比例实施监督。

通过每日接收的交易数据计算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组合比例,并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一)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三)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六)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七)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八)不得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内控管理的有效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托管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审计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是由公司托管部负责实施内部稽核工作,旨在合理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而采取的各种实施程序。

第二章内部稽核组织实施第三条托管部内部稽核工作主要集中在操作领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合同的约定,确保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流程顺畅,完整履行托管人职责。

第四条托管部内部稽核岗负责实施内部稽核工作,旨在合理保证托管业务各环节合法合规、流程顺畅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内部稽核内容第五条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是否规范,包括:(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是否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能够接触受托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单独的办公场所是否配备门禁系统,无关人员是否可以随意进入;(三)是否可以安全保管受托基金财产、确保受托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四)是否保证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交易系统是否达到安全高效;(五)是否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基金托管过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六条检查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包括:(一)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公告义务,且公告内容经过了适当审批;(二)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托管服务。

第七条检查受托基金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包括:(一)受托基金估值方法、费用列支是否与托管合同一致;(二)是否足额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三)受托基金日报表及计算的净值是否经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复核且确认、估值差异处理符合程序、清晰留痕。

基金监察稽核制度【精选文档】

基金监察稽核制度【精选文档】

基金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二章监察稽核体系第一节体系架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司设督察员。

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

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节任职要求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节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

业务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业务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北京xx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四章稽核内容第五章工作方式第六章工作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是xx基金对基金销售业务与外部监督相配套的内部监督制度,其主要任务是:(一)保证xx基金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二)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基金商户、基金投资人及xx基金的资产安全;(三)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三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就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稽核,客观公正,对稽核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详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置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稽核。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设监察稽核总监、监察稽核副总监、监察稽核专员,负责对xx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运行中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监察稽核总监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检查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第八条所有监察稽核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基金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关的财务、审计、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监察稽核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投资的内部规章制度独立地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督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监察稽核对象为公司各部门。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xx基金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合规检查、监控制度;(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三)检查有关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审查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销售归集分账户的设立、管理情况,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情况;(五)审查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六)负责对xx基金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维护进行审查,包括跨行信息转接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财务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公司网站等的项目管理、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管理、检查监督管理、数据备份与资料档案管理等;(七)调查在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事件;(八)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九)遇有如下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违规使用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2.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3.出现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47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基金运作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基金投资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稽核工作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及员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员工能确实遵守行为自律要求,充分维护基金投资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监察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监察稽核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其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限制;(二)监察稽核工作应客观、公正、准确。

监察稽核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向总经理提出独立、客观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督察长报告。

监察稽核部一般不担任具体的执行工作,也不评价业务活动的优劣,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三)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工作;(四)监察稽核部门有责任、有权力督促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时、妥善地解决发现的问题;(五)当发生下述情况时,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对具体的业务行为采取纠正、制止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1.公司在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上出现严重失控或失误,可预计到会对基金或公司产生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2.公司业务活动未遵循公司制度、规定或政策,情况严重时;3.公司员工个人出现明显的违纪、违规行为时。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须充分支持和配合监察稽核人员依本制度正常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第一节督察长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审计稽核制度模版一、前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为公司获取收益的一种方式,是公司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心控制点是代销业务环节的稽核与审计工作。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保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防范公司代销业务风险,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确保代销业务能够正常、稳健的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执行本制度。

三、工作流程稽核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全流程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

稽核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稽核和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1.稽核工作(1)整理资料。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前将相关文件、数据资料、检查表格等准备齐全。

(2)说明情况。

稽核前,稽核人员应当与业务负责人说明稽核目的和内容,并听取业务负责人的意见和反馈。

(3)实地稽核。

稽核人员应当到公司提供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稽核,全面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稽核报告。

(5)提交报告。

稽核人员应当将稽核报告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2.审计工作(1)设定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风险、事项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2)明确审计内容。

审计部门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列出审计清单和检查表格,审计过程中应当突出关注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实地审计。

审计人员应当到代销金融产品的场所进行实地审计,全面了解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情况,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4)稿件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完成后,根据实地情况和资料核对的结果,编制完整的审计报告。

(5)提交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提交给具有处理权的管理层审核、批准。

四、工作内容公司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销产品的合法性稽核人员和审计人员应当核查代销产品的合法性,包括该产品是否取得了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稽核审计基本制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基金代销业务的检查稽核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实施,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基金代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代销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基金代销业务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稽核机构和人员规范第四条稽核审计部为公司常设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对基金代销业务进行监察稽核。

第五条稽核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协作精神,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的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第六条稽核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稽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稽核部门或个人,有充分证据认为稽核人员与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稽核部提出回避,各级领导要支持和保护稽核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与被稽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八条稽核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稽核部门的职责(一)对基金代销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二)制定与基金代销业务有关的各项稽核制度及稽核程序;(三)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交流,同时注重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技能;(四)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五)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制度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8,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条为保证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监督与控制、业务稽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性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销售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总行稽核部负责对全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控制与稽核。

监督控制与稽核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实时监督与控制为主,事后监督与稽核辅导为辅。

第四条认真做好基金销售业务监督与控制工作。

监控工作应覆盖基金销售的主要工作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一)基金销售业务的进入环节。

检查是否签署基金销售书面协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签署代销协议、代销基金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聘任人员或者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是否存在未获批准基金的宣传推介行为。

(二)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推介环节。

使用宣传资料是否超出备案内容或存在违规内容;是否存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承诺、误导行为;是否对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三)客户资料管理环节。

对全行的客户资料数据库,包括客户办理登记、注销和变更账户以及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时的有关材料和基金投资人名册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是否存在泄露投资人秘密的情况;是否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基金销售业务环节。

对本行代销基金登记过户、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主要依靠电子手段对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

重点检查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是否按规定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存在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拒绝投资人申购与赎回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范文】.doc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范文】.doc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简称“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制定的稽核、监察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确保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稽核部、监察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稽核检查第三条稽核目标:(一)保证我行代销基金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基金代理业务制度。

(二)防范和化解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我行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稽核内容:第五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及相关风险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一)基金代理业务内部控制环境稽核1、对系统性风险、赔偿风险、资金清算风险、客户关系受损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授权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3、总行对分支机构基金代理业务风险的控制情况;4、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情况;5、基金代理业务的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情况;6、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代理业务流程控制稽核1、销售决策流程控制情况:(1)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重大决策过程的控制情况;(3)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2、代销业务流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1)基金代理业务基本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情况;(3)资金清算流程的控制情况;(4)客户服务标准的建立健全情况;(5)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6)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7)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情况;(8)基金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9)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大纲指导意见》、《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报告督察长。

监察稽核工作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公司固有资金使用、公司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基金效益的准确性、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察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着超然独立的关系。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应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应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配备若干名专职的监察稽核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任命。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通晓法律、熟悉基金业务及财经管理知识,并具备相应技能。

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银行股份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简称“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制定的稽核、监察规章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确保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持续、稳健开展,稽核部、监察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进展监视和检查。

第二章稽核检查第三条稽核目的:〔一〕保证我行代销基金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基金代理业务制度。

〔二〕防范和化解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进步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平安。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破绽,消除隐患,保证我行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稽核内容:第五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及相关风险管理等方面,详细内容包括:〔一〕基金代理业务内部控制环境稽核1、对系统性风险、赔偿风险、资金清算风险、客户关系受损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受权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3、总行对分支机构基金代理业务风险的控制情况;4、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情况;5、基金代理业务的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情况;6、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代理业务流程控制稽核1、销售决策流程控制情况:〔1〕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重大决策过程的控制情况;〔3〕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2、代销业务流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1〕基金代理业务根本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2〕基金代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情况;〔3〕资金清算流程的控制情况;〔4〕客户效劳标准的建立健全情况;〔5〕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6〕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7〕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情况;〔8〕基金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9〕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监督管理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7,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条为保证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规避交易风险,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行会计部作为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事后监督职责。

第三条我行建立了基金销售业务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第四条我行应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

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第五条运营部接到基金销售部门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已经在会计部备案。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第六条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向基金销售部门提出申请。

基金销售部门应当在变更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通过相关报表向会计部备案。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基金销售部门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基金销售部门应当将资金分别存放于销售归集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七条不得以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八条运营部接到基金销售部门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明细或者总分核对。

运营部发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分管行长报告。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9,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该业务的监督与控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证监会有关规定、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的风险有:操作权限风险、日常业务风险、资金交收风险、技术系统风险、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安全保卫风险及其它风险。

第二章操作权限风险与防范第三条销售网点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销售,如品种、额度等。

第四条代理销售业务人员应有相应不同的操作权限,具体权限设置详见本行基金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操作权限风险是指由于权限管理不善、滥设滥用、直至丧失权限应有的内控作用,对总行以及各销售网点的经营管理造成潜在的风险因素,如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限犯罪、盗用他人权限犯罪、内外勾结联合犯罪等。

第六条操作权限风险防范措施:(一)健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权限的申请、审批、设置与变更、取消、监督、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宁紧毋松、宁缺毋滥。

(二)加强内部稽核监督:采取实时稽核和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权限管理的使用情况、权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并对重要权限重点监督,以堵疏漏。

(三)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教育员工依法、依德从业,以主观防范为主、客观防范为辅,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日常业务风险及防范第一节开户第七条开户证件不全或证件虚假风险是指在客户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由于开户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存在问题或证件不齐全,柜员未严格审验或由于疏忽而引发的纠纷、赔偿等,从而给我行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开户证件不全或证件虚假风险防范措施(一)认真审查客户证件是否齐全,否则不予开户。

(二)认真审验开户证件的有效性,提交过期证件、非指定证件、伪造证件(人力所能判断出来的)的,一律不予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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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稽核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确保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稽核部、监察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稽核检查
第三条稽核目标:
(一)保证我行代销基金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基金代理业务制度。

(二)防范和化解我行基金代理业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我行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稽核内容:
第五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及相关风险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金代理业务内部控制环境稽核
1、对系统性风险、赔偿风险、资金清算风险、客户关系受损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授权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3、总行对分支机构基金代理业务风险的控制情况;
4、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情况;
5、基金代理业务的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的建立健全情况;
6、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代理业务流程控制稽核
1、销售决策流程控制情况:
(1)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重大决策过程的控制情况;
(3)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2、代销业务流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基金代理业务基本规程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情况;
(3)资金清算流程的控制情况;
(4)客户服务标准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6)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7)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情况;
(8)基金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9)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代理业务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稽核
1、对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分账管理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情况;
3、资金清算交收环节控制情况;
4、基金代理业务对帐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稽核
1、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技术岗位设置及制约情况;
3、基金代理业务信息数据的管理情况,包括程序修改、数据备份及存放、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的制定及组织演练等情况。

4、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五)需要稽核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稽核部应根据我行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稽核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稽核的重点。

第七条稽核程序、稽核方法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我行制定颁发的《**市商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市商业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实施细则》等稽核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监察管理
第八条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操作部门或人员如发生阻挠业务管理、稽核、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其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或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据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门、其他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在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我行基金代理业务操作部门或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
任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监察部处理。

监察部对责任认定工
作有监督检查权,监察部调查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将直接进行责任
认定。

第十条对违反基金代理业务规定的违规行为,参照《**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稽核部、监察部负责解释、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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