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资产管理部生效日期:2023年3月15日目录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分类管理 (4)第三章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5)第四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为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则性管理办法,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财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宗旨本办法规定了理财业务的权责,管理要求及执行措施,旨在健全绩效管理、规范日常操作,保证严格管理,确保实现理财业务安全、有效、规范发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理财业务活动,包括发行各类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等;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的特殊投资服务。
三、业务组织本行设立理财部门,负责营运、经营及监督理财产品的研发、批准与发行;负责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理财咨询服务等。
四、审批机制理财产品研发及批准须遵循规范程序,理财部门提出理财产品研发方案,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发批复文件,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提交法律部门审查后,经董事会审批签发批复文件,方可进入发行阶段。
五、理财人员招聘与考核本行理财部门应定期招募优秀理财人员共同协作,针对应聘者的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开展严格考核,以确保理财团队专业技能。
六、客户服务本行理财部门对客户提供专业强有力的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
本行要求理财人员积极及时地回复客户问题,确保理财服务及时、准确的提供,使客户满意。
七、财务管理通过科学的会计准则,核算理财投资收益,本行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对业务收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整理,以便业务实施和理财成果持续性评估。
八、风险管理本行要求理财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全面、依法、严格的投资监督机制隆重建立,确保理财业务是安全有效的。
九、质量控制整个理财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标准开展,以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和及时,实现投资目标,提高业务质量,提升投资者满意度和信心。
十、违规处置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本行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理财业务依法规范发展。
本行将对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行为予以处理。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
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
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1—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
“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把客户需求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依据,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制定合理安全的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尊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客户隐私和合同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3、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规定,确保客户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自主选择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偏好,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严格贯彻营销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营销人员对客户的营销活动,妥善处理营销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提高银行控制能力。
6、建立灵活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人员的职业操守意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了解风险传播途径,准确定位风险源,有效控制风险。
2、建立客户识别机制,有效完善客户调查工作,确保账户属实性。
3、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及时向客户公布。
4、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完善焦点事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积极做好督察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运营。
三、执行办法1、会议程序银行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理财业务委员会,及时讨论、评估理财业务风险,并作出决策。
2、客户识别确保客户的合法账户身份,银行应当在理财应用上实施客户识别机制,并结合一般门户网络客户识别系统,严格控制客户理财账户权限。
3、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及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密切监测,制定风险控制办法,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4、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服务开展前,应向客户清晰透明的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准确的披露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5、内部审计银行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审计银行业务,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实施质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和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所包含的业务管理、职能分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营销管理和资金清算等职能,全部由本行相关业务及风控部门负责。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六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理财产品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发行人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七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八条理财业务必须限定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之内,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不断更新和补充。
第三章职能分工及权限设置第九条部门职能分工(一)大额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除全部投资于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附加银行增信措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准入审批;负责对其准入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总额管控和限额管理;负责理财资金风险的规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郭树清2018-0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5年的4283元增长到2006年的11759元,10年增长了近两倍。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这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推出集本外币、定活期存款集中管理及代理收付功能为一体的“一卡通”,这是国内首度出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产品。
此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私人银行部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能享受该行的多种财务咨询。
2003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型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型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
各家银行还分别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个人理财中心、个人理财工作室以及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
短短几年间,所有银行都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越来越红火的局面。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只是充当中介,并不负担责任,是一项风险小、收益大的优质业务,因此在国际上是一种十分流行的金融服务,被银行看作是取之不尽的“金矿”。
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里个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
随着2006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
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确保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理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资产,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原则第四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发行和管理各类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QDII基金等;(二)投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信贷资产等;(三)开展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业务。
第五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规范,确保业务合规性;(二)风险可控:合理评估和控制理财业务风险,确保风险与收益匹配;(三)稳健发展:坚持稳健经营理念,注重长期发展,不追求短期利益;(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专业的理财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六条理财业务流程包括:(一)产品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合理的产品结构,确保产品符合监管要求;(二)销售与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确保销售活动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配置优化;(四)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五)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产品管理制度:明确理财产品发行、管理、终止等环节的流程和职责,确保产品合规性;(二)销售管理制度: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权限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四)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五)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财经要闻 Economic News 91中国信用卡2018.10人民银行将在港发行票据 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9月20日,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签订了《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
人民银行将利用金管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债券投标平台,在香港招标发行人民银行票据。
此举旨在丰富香港高信用等级人民币金融产品,完善香港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
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表示,离岸人民币市场对于优质和高流动性的人民币资产需求旺盛,在财政部每年在香港发行国债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在港发行票据可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尤其可以满足对期限较短债务工具的市场需求。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财经要闻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围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9月21日,银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银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据介绍,截至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255.5万亿元,环比增加1.2万亿元,同比增长6.9%,同比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136.5万亿元,其中,8月新增1.3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3037亿元。
总体来看,银行保险业当前整体运行平稳,风险整体可控,并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平稳增长,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结构优化,融资压力逐步缓释;三是保险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四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银行理财产品是指以资产管理为基础,以增加投资者收益为目的,以协议形式发售给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信托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期限、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等特点,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资金管理。
下面给出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安全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核心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资金安全管理是银行理财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健性,遵循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则,确保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
1、风险控制管理。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期限、收益率和风险等级,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要对风险做出评估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止风险发生。
2、投资过程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细节的质量和及时性。
投资决策需要满足投资风险度、流动性、期限等要求,按照投资方案,加强投资监管,避免运营风险。
3、外部评估管理。
银行应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评估,对银行的投资风险、面向客户透明度和货币政策合规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果断实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管理银行理财资金应根据客户需求、投资期限和风险度等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管理。
银行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配置方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丰厚的利润。
1、资产分散化配置。
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分散化配置。
通过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不同行业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领域中,降低客户的风险和波动性。
2、定期评估调整。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银行应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避免过于集中的投资带来的单一市场风险。
三、信息披露管理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专业化运作)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产品独立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的理财业务。
三、定义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的投资存款、理财产品和服务,通过经营者提供给客户的框架或建议,让客户可以接受投资服务,获得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
2、经营者: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在线或其他方式经营理财业务的活动者或实体。
3、投资存款:指客户将一定金额的存款给银行投资,并以一定利率、一定期限获得收益的金融活动。
4、理财产品:指经营者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提供的有限期限,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活动。
四、经营者的资质1、经营者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2、经营者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取得注册金融投资咨询师资格所需的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审查经营者的业务人员的相关资质,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撤回;4、经营者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保护相关规定。
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有关理财业务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收益、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2、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托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3、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客户申请赎回的手续;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向客户提供与其资金实际状况相符的理财建议和服务,以及有关的投资责任和风险警示;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定期参与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提高客户满意度;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监督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控制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辖内各支行、营业部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所辖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监管部门申请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规章制度并报备上级单位;(三)负责理财产品报备工作及当地监管机构、合作对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指导、监督、管理辖属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合作机构等情况;(五)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协商有关条款及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负责协调、处理与合作机构的日常业务。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产品的柜面销售业务。
第三章运作机制第七条产品报备。
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总行零售金融部在产品销售前10日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产品销售。
第八条产品销售。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误导销售,销售产品时,应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内部协调机制。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将拟发行理财产品报备到当地监管机构。
因业务需要,总行可以代销省内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银行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及考核办法
**银行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公司理财业务风险识别工作,规范理财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保障理财业务合规、有序地开展,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理财业务风险识别,是指**银行公司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部”)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对本行公司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理财业务中理财产品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的风险识别。
第四条公司银行部应当独立于公司理财业务的经营管理,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产品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章公司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理财业务的风险识别是以风险为导向,风险识别主要以理财业务主体、客体、参与机构为检查对象。
第六条公司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重点检查**银行辖内各支行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是否落实了规章制度等。
公司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主要涉基层营销管理层面。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组织落实公司理财产品的各项营销管理工作,并严格划分公司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
(二)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各项公司理财业务制度要求,及时根据总行公司理财管理模式调整工作内容与流程。
(三)各级销售机构是否建立公司理财业务重大事件预防、预警机制,防范销售风险。
第三章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环节风险监督主要内容第七条公司理财产品方面,重点审计产品销售、产品存续期间管理、投诉等业务环节。
(一)产品销售管理1.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2.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是否了解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制度,是否熟悉掌握产品性质、风险、收益及市场等情况。
3.是否设立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是否对客户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是否充分了解客户并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护客户和银行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的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我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有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媒介。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使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客户评价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合同,提供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授信审批、卡的生产和发行、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控、资金结算、会计处理、纠纷处理、增值服务和债务催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信用卡发卡业务,负责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订合同,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接受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提供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交易授权获取、交易信息处理、交易监控、资金预付款、资金结算、纠纷处理、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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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
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本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研发和销售的标准化理财计划,及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方案,统称为综合理财产品或综合理财计划(以下简称为“理财产品”)。
第八条按照本行在理财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是否直接承担
投资管理职责,理财产品可分为自主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
自主理财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理财产品。
借助信托途径但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并使用本行业务品牌的理财产品均视为自主理财产品。
代销理财产品指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对产品收益和风险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按照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自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保本理财产品,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的理财产品。
保本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理财产品指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条总行行长、分管理财产品研发运作的副行长、分管理财产品销售推广的副行长、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依据董事会及上级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全行理财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全行理财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理财产品的,由总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