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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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建议书.

篇一:工程变更建议书范文

篇一:工程变更建议书

工程

变更建议书

由我单位(新疆江

河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施工总队)承建的尼勒克县巩乃斯河北岸灌区巩乃斯种羊场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二标段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和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致使工程难度增加,工

程费用增大,为保质保量完成该工程施工建设,现对影响工程施工的工程项目提出变更申请

建议,申请项目如下:

一:变更取消工程

1、

原有农渠为预制板

混凝土渠道,满足使用要求,所以无需再建,由于渠道已经取消,故农渠中包含的分水口和

建筑物也无需再建。

二:变更增加工程

1、10斗渠增加土

方回填量原因:我方承建的10斗渠地处于庄稼地的排水地段,并且此地段地势较低、多坑洼,

因此会造成蓄水现象从而导致渠道的塌方,为了保证10斗渠的安全正常的运行,所以我施工

单位建议增加10斗渠的土方回填量,从而来保证10斗渠的安全正常的运行。

2、6斗渠混凝土拆

除与土方开挖的原因:我方承建的6斗渠现已浇筑完毕,现已开始使用,由于过水量太小,,

为了满足农民的正常灌溉,当地政府和水管站多次要求我方拆除6斗渠(k0+014-k0+114),

并且再对(k0+014-k0+114)进行开挖,加高渠肩,增加渠道的过水量,从而保证农民的正常

灌溉。

3、对8-2农渠与8-3农渠衔接部位进行土方开挖与回填的原因:7斗渠(0+903.3-0+953.3)

设计高程低于农渠,现在农民已经开始浇水,为了保证农民的正常灌溉,当地政府和水管站

要求我施工单位把8-2农渠与8-3农渠接通,以此来保证农民的正常灌溉。

4、新增渠道开挖原

因;据当地村民及水管站反映,我方承建的8斗渠有一条老渠道(自东向西),由于多年砂、

石、淤泥的积累,现已经无法满足农作物的灌水需要,为了保证农民的正常灌溉,所以我方

建议对老渠道进行开挖,增大过水量,以此来满足农民农作物灌水的需要。

5、6斗渠①号节制

分水闸(k0+117.7)一字墙混凝土浇筑:由于6斗渠的过水量增大,原节制闸出现漫水现象,

原节制闸已无法达到止水的效果,所以我施工单位建议6斗渠①号节制分水闸(k0+117.7)

一字墙加高30cm,以此来保证农民的正常灌溉和渠道的安全。6

、9斗渠与10斗渠增加分水

口:我方承建的9斗渠10斗渠现已浇筑完毕,据当地政府和水管站提出要求,现需要在9

斗渠0+570.3处和10斗渠0+200处,0+350处增设分水

口,才能使农作物得到全面的灌溉,

所以我施工单位建议增加分水口3座。

7、过生产路增加涵

管:当地政府和水管站提出①由于我项目区地质土较为松软,为了避免上游灌溉余水冲毁渠

道和田间道路②将上游灌溉余水引入到林带,进行余水再利用。综合以上两个因素,所以我

施工单位建议在生产路增加圆管涵。

以上建议均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希望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能够重视我方的建议,尽快

予以批复为盼。

篇二:工程变更建议书

工程

变更建议书

一、变更的项目名称:管道施工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1、内容:管道施工

2、范围:桩号

134+279.285-134+486.612之间,即五一路

三、发生变更的原

因及依据

焦作1段iii标位

于焦作市城乡结合范围,各种居民房屋及公共设施集中,

拆迁难度大,拆迁量大,因此征地

拆迁工作进行缓慢。直至20XX年11月4日业主在交付我方施工用地时,地面上有房屋未拆

除、翁涧河东不远处有线杆未拆除、墙南村有一小庙未拆、另外还有大量遗留的建渣未运走。

为加快施工进度,依据《关于转发的通

知》(黄河监理[20XX]文件046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部对总干渠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基础进行拆除和清理。

按投标文件《施工

组织设计》“第六章土石方开挖填筑及支护”以及进场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五

章渠道施工方案”内容可知,渠道开挖前只需进行场地清理。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条款3.2

条规定可知:场地清理只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而结合目前现场实际情况,我方须进行

专门的建筑物基础及地下构筑物拆除、清运施工,而且工程量达24.17万m3。很显然建筑物

基础及地下构筑物等的拆除、清运施工属于额外增加的施工项目。同时根据技术条款“第三

章土方明挖”中的3.8.3条规定“土方明挖的单价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

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及3.2.2.1

条款对表土概念进行的定义

“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等内容可知:建筑物

基础及地下构筑物拆除、清运施工不适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开挖项目计量范围,属于

新增项目。同时根据20XX年1月29日《焦作i段工程变更设计相关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

第1条“关于建筑物基础拆除及清运问题”的精神要求:建筑物基础拆除及清运按变更程序

进行申报。

上述情况符合招标

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39.1.(1).1)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及39.1.(1).7)

条“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规定,属于变更项目。

综上所述,我方建

议将建筑物基础、地下构筑物拆除及清运按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39.1.(1).1)条“增

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及39.1.(1).7)条“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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