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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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19
滥用
03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英美两国P2P监管措施介绍
国家
美国
英国
监管模式
监管机构构成
多部门分头监管、 州与联邦共同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行政监管与自律组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织相结合
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
全部汇集到网贷平台的账户中,形成大额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欺诈和洗钱的法律风险
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难以辨识,再加上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
2
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选择披露如下信息:(1)借款用途;(2)
债权转让型模式
网络借贷平台
委托创始人或者内部员工
投资人
购买理财产品受让 债权
特别借款 人
发放贷款取得 债权
借款人
金额、期限错配
资金池
金额、期限错配
02
法律风险分析
异化模式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 险
资金池问题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1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形式转让原始债权回 收资金,然后再重新出借给其他借款人,将平台上所有业务涉及的资金
45.2
4.5%
及之前
2017年4 3676
49.2
4.2%
月之前
涉及贷 占总贷 款余额 款余额 (亿元) 比例
16.1
6.0%
68.2
6.6%
171.1
4.2%
2581
3.2%
270.6
2.8%
01
异化模式
本金担保型模式
借款人
发布借款申请
P2P网贷 平台
浏览借款项目
投资人
附加信用支持(如第三方担保、 设立风险准备金)
发布了十项《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
04
规制路径
一、设置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太低,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 加“互联网信息* 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只需简单 注册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且又不会收到像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 管,这种过低的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大量涌入P2P借 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监管部门可以考虑从 注册资本、高管资质、平台的风控水平、信用评级措施、客户信息 保护等方面来为P2P借贷行业设置准入门槛。同时,我们应该借鉴 英国《众筹监管规则》的做法,如采用静态营运资金和动态营运资 金相结合的做法综合设定P2P借贷平台注册的最低营运资金。
借款人
P2P平台 撮合交易 资金
出借人
借款人 (贷款人 (存款人)
停业及问题平台统计表
时间
停业及 问题平 台数
涉及投 占总投 资人数 资人数 (万人) 比例
2013年
93
及之前
1.6
6.4%
2014年
394
及之前
6.3
5.4%
2015年 1688
27.7
4.7%
及之前
2016年 3429
P2P监管具体措施
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P2P公司不公平、欺骗性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与P2P相关的消费者投诉案例进行监督
对P2P公司关联银行WebBank承保,并对P2P公司流经 银行的款项检查和监督,同时要求WebBank遵守金融消 费者隐私条例
颁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相关法律法规《众筹监管规则》, 其中包括最低营运资本金、客户资金保护、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机制、冷静期制度等方面
三、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P2P借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中介,须为双方当事 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等服务,因此, 信息披露义务是平台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国内多数网贷平台以 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其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材 料在其网站上也难以找到。平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就是投资者风险 自担原则施行的前提。(即“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
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P2P借贷平台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需要借款人的信用数据作为支撑 以此评估借款项目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中国人民 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该信用查询系统主要 对金融机构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进系统,因而进入该系 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使得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不得 不走回银行信贷的老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组建线下风控队 伍,开展线下资产抵押和信贷审核。数字化审贷技术的落后大大 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也使得信贷评级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准确 性。
还款来源;(3)住所地或经营地;(4)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则披露
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收入、配偶或父母等财务相关人;如
3
果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披露其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财务报表、经营范围;(5)信用记录或信用评级。如果P2P网贷平台没
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
论文结构
引言 异化模式 法律风险分析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规制路径
引言 Introduction
2016082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2条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 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 实现 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模式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贷仍处于快速成长期,还没有 形成统一、成熟的运营模式,因此,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法律监 管措施之前,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作用,等到各地 的金融办完成P2P借贷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正式实施具体的监管 措施后,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共同推动 P2P行业的良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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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滥用
03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英美两国P2P监管措施介绍
国家
美国
英国
监管模式
监管机构构成
多部门分头监管、 州与联邦共同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行政监管与自律组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织相结合
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
全部汇集到网贷平台的账户中,形成大额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欺诈和洗钱的法律风险
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难以辨识,再加上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
2
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选择披露如下信息:(1)借款用途;(2)
债权转让型模式
网络借贷平台
委托创始人或者内部员工
投资人
购买理财产品受让 债权
特别借款 人
发放贷款取得 债权
借款人
金额、期限错配
资金池
金额、期限错配
02
法律风险分析
异化模式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 险
资金池问题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1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形式转让原始债权回 收资金,然后再重新出借给其他借款人,将平台上所有业务涉及的资金
45.2
4.5%
及之前
2017年4 3676
49.2
4.2%
月之前
涉及贷 占总贷 款余额 款余额 (亿元) 比例
16.1
6.0%
68.2
6.6%
171.1
4.2%
2581
3.2%
270.6
2.8%
01
异化模式
本金担保型模式
借款人
发布借款申请
P2P网贷 平台
浏览借款项目
投资人
附加信用支持(如第三方担保、 设立风险准备金)
发布了十项《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
04
规制路径
一、设置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太低,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 加“互联网信息* 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只需简单 注册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且又不会收到像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 管,这种过低的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大量涌入P2P借 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监管部门可以考虑从 注册资本、高管资质、平台的风控水平、信用评级措施、客户信息 保护等方面来为P2P借贷行业设置准入门槛。同时,我们应该借鉴 英国《众筹监管规则》的做法,如采用静态营运资金和动态营运资 金相结合的做法综合设定P2P借贷平台注册的最低营运资金。
借款人
P2P平台 撮合交易 资金
出借人
借款人 (贷款人 (存款人)
停业及问题平台统计表
时间
停业及 问题平 台数
涉及投 占总投 资人数 资人数 (万人) 比例
2013年
93
及之前
1.6
6.4%
2014年
394
及之前
6.3
5.4%
2015年 1688
27.7
4.7%
及之前
2016年 3429
P2P监管具体措施
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P2P公司不公平、欺骗性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与P2P相关的消费者投诉案例进行监督
对P2P公司关联银行WebBank承保,并对P2P公司流经 银行的款项检查和监督,同时要求WebBank遵守金融消 费者隐私条例
颁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相关法律法规《众筹监管规则》, 其中包括最低营运资本金、客户资金保护、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机制、冷静期制度等方面
三、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P2P借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中介,须为双方当事 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等服务,因此, 信息披露义务是平台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国内多数网贷平台以 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其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材 料在其网站上也难以找到。平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就是投资者风险 自担原则施行的前提。(即“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
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P2P借贷平台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需要借款人的信用数据作为支撑 以此评估借款项目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中国人民 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该信用查询系统主要 对金融机构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进系统,因而进入该系 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使得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不得 不走回银行信贷的老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组建线下风控队 伍,开展线下资产抵押和信贷审核。数字化审贷技术的落后大大 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也使得信贷评级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准确 性。
还款来源;(3)住所地或经营地;(4)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则披露
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收入、配偶或父母等财务相关人;如
3
果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披露其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财务报表、经营范围;(5)信用记录或信用评级。如果P2P网贷平台没
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
论文结构
引言 异化模式 法律风险分析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规制路径
引言 Introduction
2016082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2条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 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 实现 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模式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贷仍处于快速成长期,还没有 形成统一、成熟的运营模式,因此,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法律监 管措施之前,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作用,等到各地 的金融办完成P2P借贷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正式实施具体的监管 措施后,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共同推动 P2P行业的良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