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线维修协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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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号:

航线维修委托服务协议

(营运方)和(服务方)根据民航总局文件CCAR-145-R3 、CCAR-121R2 和咨询通告AC-145-6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双方委任代表于年月日签署营运方航班经停机场的航线维修维修委托协议。

第一章协议适用机型及相应维修类别

一、飞机维修类别(注:用"√"在方框内标明):

注:飞机维修类别由营运方认可,参照总局AC-145-6 文件执行。

第二章飞机维修工作内容

一、一般勤务工作内容:

1.在飞机进港前15 分钟到达工作现场,并落实各项地面准备工作。

2.飞机的指挥:

2.1指挥飞机进出站坪或停机坪。

2.2按需要对飞机进出港进行引导。

3.飞机的停放:

3.1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和《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放置和移开符合相应

机型的轮挡。

3.2过夜飞机需拿取和堵放各种安全销、罩、堵头、盖及尾部顶杆。

3.3提供通话耳机,飞机进出港时进行地面与驾驶舱的通话。

3.4提供并放置和移开飞机维护的各种地面工作梯。

3.5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飞机适用的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除冰车、充氧车等特种

车辆。

3.6飞机过夜或排故时,根据机场当局安排的停机位置,配合机组将飞机拖到指定停

机位置,并负责将飞机交与警卫看管飞机的安全。

4.飞机发动机的起动:

4.1提供发动机起动所需的动力源,负责或监督停放、操作并移开适用的起动设备。

4.2根据机组要求指挥机组起动发动机。

4.3发动机起动时,提供适用的灭火设备并派专人值勤。

5.飞机的移动:

5.1放置和移开适用的拖车和拖把。

5.2根据机场当局的规定和机组的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推、拖飞机。

6.加温和降温:根据营运方的要求,提供或联系提供、接通和操作适用的空调设备,并做好使用

记录。

7.冰、雪、霜的清除:

7.1 清除飞机上的积雪。

7.2放置、操作并移开除冰、雪、霜的设备,按民航总局颁发的咨询通告AC-121-50 的要求清

除飞机外表的冰、雪、霜。

7.3服务方提供合格的除冰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营运方飞机的除冰工作。

7.4有关营运方的除冰政策详见附件3 。

注意:(1)在有其它除/防冰液可选的条件下,禁止使用SAE TYPE Ⅱ和TYPE Ⅳ型除/防冰液对飞机水平安定面进行除/防冰。(该限制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方的

B737-700/800 飞机)

(2)禁止使用酒精对飞机进行除冰工作。

8.

9.

9.1 根据需要为飞机加、放饮用水和厕所水。

9.2根据需要进行飞机在翼充氧、轮胎充气等工作。

10. 飞机离港前做最后检查,飞机起飞15 分钟后离开现场。

、航线维修工作内容:

1.按营运方提供的工作单逐项完成检查并签字,将检查发现的所有故障或缺陷记入《技术记录

本》。《技术记录本》填写要求参照《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

2.飞机过夜时,按工作单完成航后的例行工作。结束飞机并将飞机交接给本机场警卫人员看

护。并于次日航班起飞前90 分钟到场,完成航前工作单。按营运方要求排放燃油箱内的水分和杂质,油样应妥善保存至飞机安全完成当日飞行任务。

3.在《飞行记录本》内签字放行无故障的飞机或签字放行在上一站已有故障保留项目并

按MEL/CDL 放行的飞机。

4.飞机有故障、缺陷时,营运方授权服务方根据自身维修能力对飞机出现的常见简单故障/缺

陷进行及时处理,飞机出现的故障、缺陷服务方无能力处理时,应及时向营运方报告,在营运方的指导下对故障、缺陷进行处理,或按《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 )中无〖M〗和〖O 〗的项目签字放行。

5.按营运方要求,排除机组反映和地面检查发现的所有常见故障、缺陷,并将处理措施记入

《技术记录本》。

6.当飞机出现的故障、缺陷不能及时正确地排除,或超出了营运方制定的《最低设备放行清

单》(MEL )和《外型缺损清单》(CDL )规定的范围时,应及时通知营运方。

7.特殊放行或超出委托维修单位权限的放行时,由营运方工程部值班员签署的《飞机特殊放行

单》,传真至服务方维修单位负责人,委托维修单位负责人收到传真放行单以后,应在《技术记录本》填写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飞机,适航性责任为营运方承担。

8.飞机的重大故障由营运方派人排除,或交由营运方指定的第三方维修单位排除,服务方应予

以协助。

9.如遇备降航班按上述正常航班的流程操作。

10.以上各款项适用于营运方的所有定期、不定期和备降航班(飞机)的机务维修保障。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营运方责任与义务:

一)技术资料:

1.营运方技术资料在网上实时更新,供具备上网能力的服务方查询。

(1)网址:

用户名:密码:此网站上可查询到营运方飞机的AMM、FIM、SSM、WDM、SRM、

IPC 手册

(2)网址:

用户名:密码:此网站上可查询到的资料包括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外形缺损清单》

《航站运行手册》(维修分册)

技术通告

2.若服务方不具备上网能力,营运方根据双方签订的航线维修机型和类别,在协议签订后15 天

内,向服务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详见附件1:表格A )并及时向服务方提供技术资料的插页、修订页和修订版,以确保服务方有技术资料的现行有效性。

3.营运方及时为服务方提供航线维修工作单。营运方应在服务方提出补充航线维修工作单要求

的15 天内,将所需工作单配送服务方。

4.营运方有权对配备给服务方的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营运方所配备的资料不得用于第三方。

二)工具、设备及器材:

1.根据航线维修工作的需要和服务方的要求,视情为服务方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详见附

件1:表格B)

2.若配备的工具、设备发生损坏,在接到服务方通知后应及时做出反应,并同服务方协调安排

修复或更新。

3.视情为服务方配备维修工作所需备用航材及器材。(详见附件1:表格C )

三)飞机维修:

1.服务方排除故障或缺陷过程中,营运方应有机组或机务代表在现场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说明。

2.当服务方因故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某些工作时,营运方应尽快组织人员、设备及器材,实施

相应的工作。

3.当服务方提出技术指导要求时,营运方应积极做出反应并及时给予指导。

4.营运方欲派遣APU 故障的飞机执行航班时,应提前通知服务方。

5.营运方根据委托维修的范围,每两年至少一次进行服务方航线维修质量审核和监督,审核依据

CCAR-145-R3 和CCAR-66R1 ,以及《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相关要求进行。服务方应提供维修管理手册等文件由营运方审核。

6.营运方对服务方维修人员进行飞机适航性放行的授权,详见航线维修授权人员书。

四)人员培训

1.营运方应对服务方的航线维修人员每两年提供进行一次专业技术、放行标准及程序的培训或

复训。

、服务方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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