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环境治理经验及措施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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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加强环境行政管理
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在联邦政府中除设有环境保护局外,在总统办公厅之下还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人选须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是总统的一个环境咨询机构,协助总统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关环境条件和趋势的情报,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政策建议,帮助总统起草有关对外环境政策的报告。同时该委员会还是一个行政机关间的协调机构,帮助总统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德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值得我国借鉴,其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在联邦、州和地方3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
三、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在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公众推动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既监督企业又监督政府的位置,也能通过市场消费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
国外城市环境治理经验及措施初探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严格和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其法制建设有三个特点:(1)环境立法体系完整,从1960年代开始,荷兰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2)重视各项法律制度协调。(3)制定了一步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该法典是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步环境法。日本在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主要的对策是通过制定、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排污限制。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音规则法》,1970年日本国会又全面修改了《公害基本法》,并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14项法律。1993年11月,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而使作为位世界经济大国的日本,从重点解决国内环境问题转向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挑战。发达国家环境治理过程说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
四、利用生态税收改善环境质量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的不同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相比之下,美国的生态税更为多样化,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税收手段在美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对损害抽样测得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利昂的使用;汽车税收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采税通过抑制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了约10%~15%的室友总产量。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比1970年代减少了近一倍,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可见美国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
六、加大科Baidu Nhomakorabea投入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提升离不开科技进步,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样也离不开科技进步。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中也很重视通过促进技术研究,开发污染控制、节能、节水等新工艺和技术,在降低污染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使企业在经济和环境保护上实现“双赢”。而环保产业的兴起,不仅为发达国家经济注入活力,也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新增长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重视科技进步,加快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治理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根据环境问题研究的进展,对机构及经费也不断地进行调整。此外,还有大量的民间环境科研机构,由于联邦政府对环境科研的支持,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来源。因此,几乎所有大学都设立了环境研究机构。1996年德国政府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领域的经费约为192亿马克,占gdp的1.8%。德国认为,应通过技术和立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而环境技术必须成为整个工商业的一部分,由市场带动它的发展。
五、发展环境教育强化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有效参与能力、普及化境保护知识与技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为任务,以教育为手段而展开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简而言之,环境教育就是以人类与化境的关系为核心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始于1970年,该年10月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开始。《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定义为:围绕着人们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过程。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美国1970年的《环境教育法》到期失效。这段时间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张主要依靠那些有较高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ngo的参与,这也奠定了ngo阻碍美国环境教育的主导地位。1990年美国重新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任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和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主要作用。《环境教育法》特点在于:一是环境教育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性强;二是教育经费来源稳定,渠道多样;三是以法律规范明确环境教育奖励。
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在联邦政府中除设有环境保护局外,在总统办公厅之下还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人选须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是总统的一个环境咨询机构,协助总统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关环境条件和趋势的情报,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政策建议,帮助总统起草有关对外环境政策的报告。同时该委员会还是一个行政机关间的协调机构,帮助总统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德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值得我国借鉴,其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在联邦、州和地方3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
三、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在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公众推动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既监督企业又监督政府的位置,也能通过市场消费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
国外城市环境治理经验及措施初探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严格和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其法制建设有三个特点:(1)环境立法体系完整,从1960年代开始,荷兰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2)重视各项法律制度协调。(3)制定了一步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该法典是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步环境法。日本在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主要的对策是通过制定、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排污限制。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音规则法》,1970年日本国会又全面修改了《公害基本法》,并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14项法律。1993年11月,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而使作为位世界经济大国的日本,从重点解决国内环境问题转向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挑战。发达国家环境治理过程说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
四、利用生态税收改善环境质量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的不同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相比之下,美国的生态税更为多样化,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税收手段在美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对损害抽样测得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利昂的使用;汽车税收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采税通过抑制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了约10%~15%的室友总产量。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比1970年代减少了近一倍,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可见美国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
六、加大科Baidu Nhomakorabea投入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提升离不开科技进步,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样也离不开科技进步。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中也很重视通过促进技术研究,开发污染控制、节能、节水等新工艺和技术,在降低污染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使企业在经济和环境保护上实现“双赢”。而环保产业的兴起,不仅为发达国家经济注入活力,也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新增长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重视科技进步,加快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治理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根据环境问题研究的进展,对机构及经费也不断地进行调整。此外,还有大量的民间环境科研机构,由于联邦政府对环境科研的支持,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来源。因此,几乎所有大学都设立了环境研究机构。1996年德国政府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领域的经费约为192亿马克,占gdp的1.8%。德国认为,应通过技术和立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而环境技术必须成为整个工商业的一部分,由市场带动它的发展。
五、发展环境教育强化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有效参与能力、普及化境保护知识与技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为任务,以教育为手段而展开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简而言之,环境教育就是以人类与化境的关系为核心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始于1970年,该年10月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开始。《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定义为:围绕着人们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过程。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美国1970年的《环境教育法》到期失效。这段时间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张主要依靠那些有较高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ngo的参与,这也奠定了ngo阻碍美国环境教育的主导地位。1990年美国重新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任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和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主要作用。《环境教育法》特点在于:一是环境教育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性强;二是教育经费来源稳定,渠道多样;三是以法律规范明确环境教育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