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晓与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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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与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俞晓;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俞晓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俞晓
【当事人-公司】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忠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忠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忠薛莉黄维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俞晓
【被告】肯纳亚洲(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肯纳亚洲公司举示了员工手册原件并予以采信,俞晓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俞晓对《员工手册》提出异议,但对其签收《员工手册》的事实予以确认,肯纳亚洲公司已经举示了《员工手册》原件,俞晓对该原件提出异议,应当举示证据予以反驳,其申请对肯纳亚洲公司举示的《员工手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与《员工手册》内容的真实性无必然关联,本院不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的问题为:肯纳亚洲公司应否支付俞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年度奖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08年5月14日,俞晓配偶贾艳与钟缨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弘毅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钟缨,贾艳任监事,钟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弘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电产品、五金工具、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刀具相关技术服务。钟缨为徐德茂配偶。2019年5月29日,徐德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肯纳亚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8年度奖金。经该院审理查明,徐德茂、肯纳亚洲公司和肯纳飞硕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徐德茂与肯纳亚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肯纳亚洲公司蔡瑾发送邮件,说明弘毅公司主营成都英格、阡陌刀具,部分搭售肯纳亚洲公司,已经与肯纳亚洲公司产生了严重利益冲突。之后徐德茂向肯纳亚洲公司发送邮件,提到因其配偶没有工作,故成立了弘毅公司,进行五金工具和一些国产刀具的销售。2019年8月29日,该院判决驳回了
徐德茂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肯纳亚洲公司还举示了相关业务、产品及技术介绍,显示三个业务部门中包括“肯纳产品:肯纳品牌刀具与服务"。庭审中,俞晓举示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部分工资单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工资均在下旬25日左右发放;工资单显示俞晓基本工资为16555.4元/月,及私车公用津贴2000元/月,2017年8月工资单明细还包括年度销售奖金126475.91元,该月实发111618.9元已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发放;2018年1月工资单明细还包括13薪16555.4元;2018年8月工资单明细包括基本工资2159.4元、法定年假结算29468.24元、私车公用津贴260.87元,该月实发合计25792.08元,载明的发薪日为2018年8月24日。庭审中,俞晓与肯纳亚洲公司均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为奖金计算周期。俞晓陈述,其于2006年7月入职,于2018年8月3日离职,从事售后服务的工作,肯纳亚洲公司主要生产的是进口刀柄和特殊刀具,该司在重庆没有销售中心,就是从事批发;其配偶贾艳在弘毅公司负责接电话,已于2013年退休了。
庭审中,肯纳亚洲公司陈述,就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于“下一个财年第一个季度发薪时"发放,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惯例均是在每年的8月份发薪时发放上一年度的奖金。肯纳亚洲公司举示了俞晓2017年11月15日就《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签收确认函及《行为守则》,并称俞晓签收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就是《行为守则》,而《行为守则》载明如在竞争对手公司持有大量所有权利益,请与经理谈话。庭审中,俞晓还举示了KennametalInc.FY2018SalesIncentivePlanParticipantCalculationWorksheet-APAC,(肯纳亚洲公司2018财年销售奖励计划参与者计算工作表-亚太地区)在该表格中填入销售收入等数值,就会自动生成销售激励计划累计奖励金额。该表显示的2018财年奖金总额为158899元。另查明,至庭审辩论终结时,贾艳仍为弘毅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问题为:肯纳亚洲公司应否支付俞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年度奖金。评述如下:一、关于肯纳亚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俞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首先,弘毅公司与肯纳亚洲公司构成竞争关系。本案弘毅公司的
经营的五金工具、刀具相关技术服务等与肯纳亚洲公司经营的金属器具、刀具的生产、批发和服务等属于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竞争关系,俞晓抗辩弘毅公司与肯纳亚洲公司经营范围、刀具业务档次等不同的理由,不足以反驳肯纳亚洲公司主张弘毅公司与肯纳亚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理由。其次,俞晓作为肯纳亚洲公司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肯纳亚洲公司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在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俞晓担任销售部门资深应用工程师,其职务不同于普通职工,且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其应当认真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其在职期间,其配偶贾燕与肯纳亚洲公司另一员工配偶钟缨二人作为股东设立弘毅公司,与肯纳亚洲公司形成商业竞争关系,构成《员工手册》“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忠实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需经民主程序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的维护。本案中,肯纳亚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实质上并不存在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俞晓的行为有违双方约定,且违反劳动者法定义务。肯纳亚洲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单方解除与俞晓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对肯纳亚洲公司而言有失公平。因此,肯纳亚洲公司无需支付俞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关于肯纳亚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俞晓2018年度奖金的问题根据《员工手册》,只有在奖金发放日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才有资格获得上一财年的奖金。一审对奖金发放日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俞晓主张2018年度奖金,不应得到支持。其他认定同一审。综上所述,俞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俞晓负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