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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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当

有的公文作者不了解或不会正确运用确切的文种,以致长期只使用通知、决定等二三个公文,其余文种一概不用;有的公告、通告、通报分不清,望文生义去应用;有的不知公文中报告与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经常混淆不清,使用时X冠李戴或干脆写成“请示报告”;有的不知有命令(令)、批示函、会议纪要等公文,遇到该使用这些公文的场合则都用通知等公文去代替。

二、格式不规X

公文格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公文文头不规X;

(二)标题冗长、混乱、残缺不全;

(三)主送机关排列混乱;

(四)结构层次序数混乱;

(五)附件不符;

(六)主送、抄送单位不正确。

三、行文规则混乱

(一)越级行文。

(二)多头行文。

(三)请示一文多事。

(四)党政不分。

四、提法不当

有的公文提出一些未经仔细推敲的方针、口号、任务,而这些方针、口号、任务又往往与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的工作方针相违背,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五、名称表述混乱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等名称表述混乱主要有:一是同一名词在一篇公文中数次出现时表述不一致。二是排名次序混乱。三是随意用简称。

六、时间表述含糊

(一)用时间代名词而不用具体日期。

(二)年份随意省略。

(三)年份不使用公元纪年。

七、用词不当

(一)词义误用。

(二)生造词语。

(三)词语使用不当。

(四)滥用模糊词语。

八、不符合语法

不少公文存在不合语法的现象,以致于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或错误。

(一)成分残缺。

(二)成分多余。

(三)搭配不当。

(四)语序不当。

九、数字使用不统一

公文使用数字概念模糊,书写形式杂乱和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数字概念不清楚。

(二)是数字概念不准确。

(三)是数字书写形式不统一。

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撮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X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X(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XX 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

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XX 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XX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XX乡人民政府关干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年2月2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年和1994年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01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式报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

“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经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以上这些,都不可作为文种使用,不可直接行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类14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文。三是生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工资的补充说明)、(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这里的“补充说明”、“解释”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以上两个标题可修定为(XX(发文机关)关于印发调整工资补充说明的通知》、(Xx(发文机关)关于印发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还有的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是错误的。

三、隶属不清。不该用" 批转" 的,用了。批转;该用“批转”的却用了“印发”、“转发”,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词性。如(XX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XX市长在XX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里的“批转”使用不当,应该使用“印发”或“转发”。因为“批转”具有“批准转发”之意,是上级对下级报告的认同并转发下去贯彻落实的。下级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否则将混淆了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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