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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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
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
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
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
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
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
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
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
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
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
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
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
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
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
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
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
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
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
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
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
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
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
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
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
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
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
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
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
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
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
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
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