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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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案例分析

一、新三板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出现共同实际控制人

3、股权过于平均,无实际控制人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民政农牧(832132)实际控制人变更

1、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由原控制人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7 月21 日报告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现伟,张现伟持有公司80%股权。

2014 年7 月28 日,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张现伟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张李帅,将其持有公司10.52%的股权转让孙祥旗。张免霞将其持有公司19.48%的股权转让给孙祥旗,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现伟(40%)、孙祥旗(30%)、张李帅(30%)。

2、解决方案:

(1)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

张现伟与张李帅系叔侄关系,并且双方于2014 年8 月21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合计持有股份公司70%的股份,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张现伟变更为张现伟和张李帅二人。

(2)公司主要管理者不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仍然由张现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并未产生重大影响。

3、律师意见: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彔、决议以及公司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公司第一大股东张现伟持有公司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为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张李帅持有公司1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0%。张现伟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执行董亊、总经理,现仸股仹公司董亊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能施予重大影响,可实际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加之股东张现伟与股东张李帅系叔侄关系且双方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认定张现伟与张李帅叔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张现伟与张李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得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案例二:广顺小贷(832336):股权较为分散,形成共同实际控制人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滨顺、曹连顺、曹连英、王洪力、王舜华5 名自然人。

曹滨顺、王舜华、曹连英、王洪力分别直接持有公司8.95%、8.95%、8.00%、8.00%的股份;曹连顺通过哈尔滨黑天鹅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77%股份,以上五人合计占公司股份的40.67%。

(3)公司组织结构:

曹滨顺任公司董事长,王洪力任公司总经理,曹连顺、王舜华为公司董事,以上成员合计占公司董事会4 席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

曹滨顺、曹连顺、曹连英、王洪力、王舜华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其中曹滨顺、曹连顺、曹连英三人为兄妹关系,王洪力、王舜华系公司董事长曹滨顺之妻弟、妻姐。2014 年5 月19 日,曹滨顺、曹连顺、曹连英、王洪力、王舜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广顺小贷的治理和运营中互为一致行动人。

2、律师意见:

曹滨顺、王洪力、曹连顺、曹连英、王舜华共同构成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的说明,曹滨顺、王洪力、曹连顺、曹连英、王舜华存在关联关系。具体为曹滨顺与曹连英为兄妹关系,曹滨顺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曹连顺与为兄弟关系,股东王舜华为曹滨顺的妻姐,王洪力系曹滨顺的妻弟,王舜华与王洪力为姐弟关系,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2)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哈尔滨黑天鹅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00 万股,持股比例为9%,黑天鹅娱乐股东共计二人,为曹连顺与王舜贤,其中曹连顺持股75.23%。

(3)2014 年5 月19 日,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洪力、曹连英、王舜华、曹滨顺与黑天鹅娱乐之股东曹连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曹滨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4)曹连顺持有黑天鹅娱乐75.23%的股份,通过黑天鹅娱乐间接控制公司6.78%的股份,曹连顺并担任黑天鹅娱乐的执行董事,曹连顺和黑天鹅娱乐股东王舜贤签订有《委托投票协议书》,由曹连顺代王舜贤投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由曹滨顺、王洪力、曹连顺、曹连英、王舜华共同控制。

案例三: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基本情况

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均无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单独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的选任以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解决措施

针对均信担保股本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均信担保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治理的规范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1)公司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近两年公司的核心董事会成员、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制定了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强化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4)公司还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均能够保证公司依法规范运营,从而确保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份利益。

3、案例评析

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一般是股权较为分散,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股东并不能保证一致行动。关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思路包括解释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给公司带来的股权、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提供解决措施。

三、其他案例情况

山本光电(430378):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中电方大(430411):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腾晖科技(430613):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430427):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长合信息(430407):认定三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洲电气(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汇龙科技(430452):实际控制人变更。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人变更。

哲达科技(430470):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资格。

凯德自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箭鹿股份(430623):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公司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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