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四个服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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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四个服从的要求
“四个服从”是指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小编分享党员四个服从的要求和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党员四个服从的要求
什么是党的“四个服从”纪律要求?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
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七大以后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党员四个服从的内容是什么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
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
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
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
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
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
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
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
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
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
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
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正确把握党内“四个服从”要求
自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以来,按照院中心组专题学习计划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党章》中的总纲、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等,并围绕重点内容进行了深入地思考,通过对《党章》的学习,加深了对《党章》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增强了党章意识和党性观念。
下面,我就围绕如何正确把握党内“四个服从”的要求,谈谈自己一点肤浅的理解和认识。
“四个服从”是指党章中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一个总概括,既是我们党最基本的组织纪律,也是我们党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我们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组织原则。
一是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处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决定,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绝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在执行这一组织原则上随意搞变通、做选题。
更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绝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或拒绝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是要求少数服从多数。
这一原则要求,党内一切问题的决定,都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比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也只有一票的权利,而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
少数人在自已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以后的实践再检验它是否正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党组织就某一些问题要作出决定而大家的意见又不完全一致时,就能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行动,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三是要求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这是处理党的下
级组织和党的上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
作为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
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实际情况坚决贯彻执行。
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组织的同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下级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也要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要求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和党中央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是保证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一致,成为一个统一的战斗整体的首要条件。
这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而不是服从某个人。
这就是指:全体党员、全党各个组织(包括党最高领导人、党的中央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在保持高度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绝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四个服从”,我理解还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强
化“四个意识”:
一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强化组织意识,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
真正把自己视为党的整个肌体的一个小细胞,时刻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自觉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约束自己的言行,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切实维护组织的权威,自觉保持对党绝对忠诚。
二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强化民主集中制意识,自觉做到少数服从多数。
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注意防止和克服由于民主不够所导致的个人专断,或者由于集中不够所导致的极端民主化。
三要正确处理好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强化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下级服从上级。
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分8小时内外,时刻保持遵守纪律的高度自觉。
坚决克服和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不良现象,严格按纪律规定办事,时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四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强化全局意识,自觉做到全党服从中央。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要正确处理
局部与全局、个人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等利益关系,自觉做到顾全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我们每个党员不管身处何部门、任何职位、从事什么工作,都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乃至中央的领导和决定,而不得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总之,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
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才能使我们党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