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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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社旗法院永军满

泡菜里着色剂,果冻里有防腐剂,近九成食品里有添加剂。从“毒奶粉”到“地沟油”,从“丹红”又到“瘦肉精”,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了老百姓长挂心头的担忧,牵动着人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当头发酱油、红心鸭蛋、大头奶粉、洗衣粉馒头等等,当商人没有了良知,当执法者只知头痛医头的时候,就只剩下老百姓的自认倒霉,只有每天盯着电脑、报纸、网络苦苦修炼发现黑心食品的火眼金睛。《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在多个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但食品安全质量距离让人们放心还存在较大差距,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为严重,食品市场抽样合格率偏低,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不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程序还缺乏规,假冒伪劣食品仍然屡禁不止,面临食品安全事故没玩没了的爆出,不能不引起我们对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现状的反思及完善之对策研究。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在利用公权力与私权利保护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保护失衡现象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发展过来的,导致

公权力的膨胀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这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律保护领域就是存在重公权力、轻私权利的时代缺陷。

(二)我国对食品安全公权力的保护力度强与弱并存,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等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法律要素重复且规定不统一。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是却出现分段立法、条款分散、调整围较窄等等缺陷;其次公众报以厚望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覆盖食品安全的众多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仍未形成;再次,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也经常会出现矛盾之处,如《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在许多规定上都是重复的,经常出现针对同一行为,不同执法主体依照不同执法标准,处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

2、《食品安全法》仍不完善,相关条款规定不合理。《食品安全法》采纳了国际上一些先进法律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召回、赔偿、重大事故处理等制度。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仍然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其不足之处,例如“十倍赔偿”制度,单一的确定的数额不能适应经济生活中多样化的要求,比如一瓶1元钱的矿泉水,如果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索赔也就是十元,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低价的食品成千上万种。在生产经营者不愿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相对较少的赔偿金额很大程度很少有消费者会为几百元的商品而启动繁琐的诉讼程序,更不用说几十元甚至几元的商品或服务了。而对于价格高的食品,虽然能起到惩治生产经营者的目的,但是生产者、经营者也会通过提高价格等手段来弥补利润上的损失,最后还是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

3、食品安全的执法方面。近年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主要表现为: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专项执法检查,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以及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但这仍不能掩盖当前食品监管中的诸多问题,首先是惩罚力度较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处理是:没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2 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或者按照货值的2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对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则显得比较低下。其次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城乡执法力度失衡。在我国,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城市更严重,例如,“大头娃娃”事件的受害者大多为农村地区的消费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村的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弱于城市的执法力度,导致大量的不安全食品在农村泛滥。多年来的调查报告都可以说明这一事实,2008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农村市场仅有33. 6%配置了农残速测仪等设备,而且只有21.8%市场的有效使用率在80%以上。调查还发现农村市场监管不到位,散装食品卫生、假冒伪劣、过保值期食品等问题仍是农村市场最主要的安全问题,生熟食品不区分销售,钱币和实物不分开,卖鲜肉的案板2—3天才清洗一次等仍是正常现象。因此,农村执法力量十分薄弱,市场监管缺位,加上农民购买食品时多数人既不查验相关证照,又不索要销售发票,致使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以及被城市市场拒之门外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再次是以罚代刑,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率低,移交率更低,经常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三)我国对食品安全私权利的保护力度弱

1、消费者维权依据不足,成为弱势群体。当前消费者维权主要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多种实际因素导致消费者的维权依据形同虚设,无法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坚强后盾。同时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无论是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占有的社会资源方面都处于弱势。值得一提的是:双汇“瘦肉精”事件出现后,双汇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随后召开了经销商和职工参与的“万人大会”,会上高呼“万总万岁,双汇万岁”,而

唯独没有高呼“消费者万岁”这折射出消费者极度弱势的悲哀现实。

2、消费者诉讼举证难度大。食品消费者们通常都难以主动地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后用。当受害的食品消费者要行使自己的个人诉讼权利而踏上诉讼征途时,却往往会发现自己手上没有多少有用的证据材料,出现举证困难,从而最终败诉,受损利益无法得到正当维护。例如,2011年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当中,依据相关的诉讼原则,消费者权益诉讼必须遵循“谁主,谁举证”的原则,只有举证出因食用含有双汇产品导致其身心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这样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不过,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保留双汇产品的包装,也不注意索要相应的购货发票或收据。而且要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还必须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身体健康的事实,并证明此损害是由含有瘦肉精的双汇产品所造成的,消费者同时做到这两点是十分困难的。

3、食品安全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尽合理。《食品安全法》设立了“十倍赔偿”制度。但是,有大部分人对其并不看好,甚至有学者称:“十倍赔偿”规定应该被看做是中国在试图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道路上的又一次尝试,只不过这次尝试却难言事毕功成。“十倍赔偿”制度在定性、定位还是定量上都存在严重偏差,虽有惩罚性赔偿之形,却无惩罚性赔偿之神,“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因为“十倍赔偿”对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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