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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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的正常、安全使用,确保公司生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介质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

第四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能源介质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氧气、氮气、氩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及以外能源介质的供应、输送、维护和有价统计与结算。

第六条能源部能源中心负责公司能源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能源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司能源介质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

第七条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能源中心进行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所有能源介质设备改造检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能源部、生产部和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各种二次能源介质的供应范围均以主管道到各生产厂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准。

第十条由能源中心每月做出能源平衡使用计划,总调度室安排生产单位均衡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一条为使生产稳定、安全,未经能源部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各种二次能源介质输送主管道上私接滥用。因生产急需办理的也必须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项目部或生产单位执行,能源部能源中心备案。一旦发现私接滥用者将根据情节程度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一节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我公司现有35KV变电站一座,由能源中心供电作业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交纳电费实行峰、平、谷差价电费,电单价比为3:2:1,峰、平、谷三段时间分别为:峰段:8点—11点;17点—22点夏季;16点—21点冬季,平段:6点—7点;11点—17点夏季;11点—16点,21点—22点冬季;谷段:22点—次日6点。生产部和各生产厂要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峰段;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的大型用电设备启动或试车,要安排在谷段进行;事先向公司总调室申请,总调与35KV变电站联系能否启机,批准后方可启机。

第十五条各生产厂在主线停产后,根据工艺需要,按操作规程及时停

供辅设备,严禁设备空转和做无用功。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的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投入使用,能源中心组织电气专业人员每月对全公司所有高低压线路的功率因数进行实测,发现因无功补偿电容器没有投运,导致功率因数低于0.95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承担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加强日常维护、巡检管理,发现供电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有权立即制止。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对需使用供电设施(外网电缆沟或桥架)的,应向能源部、设备部申报,经过允许后方可使用。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经能源部、设备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各办公室和生产厂区要根据光线情况,及时关闭照明,严禁长明灯现象。办公室在下午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和饮水机等用电办公设备,杜绝电能浪费。

第二十条公司内的职工宿舍,杜绝用电炉子烧饭和冬季取暖,夏季宿舍无人时,不准电扇空运转。

第二节煤气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炉煤气是公司生产的重要能源介质之一,高炉在计划休风时,要提前1小时通知总调室,紧急休风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总调室,汇报休风的原因及时间,由总调度室通知各煤气用户。

第二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做出每月的煤气平衡计划,生产部总调度室必须均衡协调煤气使用,避免浪费。

第二十三条煤气管网压力高时,公司总调度室安排煤气主管道放散点及时进行放散。

第二十四条在煤气压力低时,生产部总调室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煤气供应,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五条在煤气使用和处理工作上,各分厂、用户必须服从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煤气管网系统的疏水器要求煤气防护站每班定时次巡视,疏水至渗水井,生产单位所辖的煤气系统的疏水器、阀门等设施由本单位岗位工和点检员负责点检和巡视。

第二十七条1#、2#、3#高炉非特殊情况下,不允许同时休风、切气。

第二十八条休风切气时必须提前15分钟通知总调度室、分厂调度室。

第二十九条安环部煤防站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分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煤气管网分界线界定如下(以煤气流向划分):

1、轧钢厂:轧钢厂房外盲板阀后至轧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2、炼钢厂:炼钢厂房外转炉煤气盲板阀和高炉煤气盲板阀、手动盲板阀后至炼钢厂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3、炼铁厂:3#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1#、2#高炉处入网盲板阀以前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主管网通

往喷煤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4、烧结厂:竖炉加压机前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烧结机带冷机头主管网盲板阀(包括盲板阀及盲板阀前的脱水器)后的管路和、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5、动力厂:发电房外盲板阀后至发电房内的管路、阀门、脱水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各分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

第三节生产生活用水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能源部能源中心是公司水系统的主要调度部门,负责水的计划、平衡、调度;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水、生活水、循环水、软水(除盐水)等系统的正常及特殊运行方式;负责对节约用水措施、水处理系统水的重复利用率及浓缩倍率等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需求单位提出的水质运行标准组织会审并发布;动力厂负责水质的检化验及排水水系统水质抽检;负责排水水系统检化验标准的采用;负责排水单位水质检验过程及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设备部负责厂际计量和水表的安装及定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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