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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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探析与整治摘要:在我国,随着着诉讼量的日益增加,虚假诉讼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的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在实践中对虚假诉讼定性认识不一,处理方法不一致,分歧较大。本文拟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分析,以此来说明虚假诉讼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并对虚假诉讼的整治提出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整治

analysis of civil litigation and renovation of false dai yi

abstract: in china, with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litigation, litigation has become a false problem in china’s judicial work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it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but in practice, different qualita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ceedings of false, inconsistent treatment,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ceedings through the false, false action in order to illustrate how to define in practic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rectify false litigation and views.

keywords: code of civil;false lawsuit;remediation

引言:

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

诉讼相对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一、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现状

民事虚假诉讼目前只是一个学理称谓,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综合近几年法院情况分析,虚假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多发于涉财产权益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为主,涉及巨额财产利益。此外,欠款、借贷纠纷也是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

2、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关系。案件原、被告或者为父子、朋友等亲友关系,或者为某种利益共同体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而且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虚假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呈现成本低、操作方便、可信度高等特点,导致虚假诉讼不易察觉且查处难度较大。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4、虚假手法隐蔽多样。一是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原被告根本不存在买卖关系,却串通一气由原告起诉被告,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典型性。二是虚构民事争议,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欺骗性。三是虚构民事主体。此外,虚构主要证据也是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1、社会诚信的缺失

现代社会,各种思潮冲击着人们固有、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日益盛行,“诚信危机”正向我们逼近已是无可辩驳的事实。1据统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却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另据工商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一些普遍性的、被人们见怪不怪的失信行为正侵蚀着整个社会。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助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不以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为耻,反以挑起诉讼事端使已扬名获利为能事。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成本一收益的失衡

经济学分析是很有说服力的工具,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统一的解释。在经济学众多假设前提中,最基本的就是关于人性的假设—“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决定自己选择的依据是成

本一收益分析:如果做一件事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会去做这件事。

3、法律规制的失位

1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恣意的空间,包括第三人诉讼制度和证据审查制度。

(1)第三人诉讼制度。虚假诉讼案件在大多数情形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当事人申诉的可能。若想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控告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即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侵害的案外人无法主动进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也无法在诉讼结束后通过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生效裁判。

(2)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即从证据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律规定,加上对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很难被看出破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可见,民事诉讼证据自认规则不加限制的运用,无疑给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缺乏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2010年8月10日,浙江高院会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关于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意见。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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