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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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产品认购、交易,应当熟悉湖南股交所相关业务规定,了解挂牌产品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产品认购、交易。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投资者,可申请成为湖南股交所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

3、基金产品;

4、保险产品

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湖南股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申请成为湖南股交所合格个人投资者:

(一)年龄在18-6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愿意接受投资风险,签署投资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且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不低于60分;

(三)承诺个人名下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除了自住房产以外拥有的其他房产;湖南股交所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五条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承受风险能力等级不同,将自然人投资者分为A类合格个人投资者和B类合格个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可临柜开通A 类和B类合格个人投资者权限,通过网络渠道申请开户

的自然人投资者只能开通B类合格个人投资者权限。B 类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升级为A类合格个人投资者,但需要临柜接受当面风险提示。

第六条临柜风险提示是指投资者亲临湖南股交所柜台,交验身份证明,在柜台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后,当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合格机构投资者及A类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下列挂牌产品:

(一) 企业普通股;

(二) 企业优先股;

(三)私募债券;

(四)其他权益产品。

第八条 B类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下列挂牌产品:

(一) 私募债券;

(二) 低风险权益产品。

第九条投资者参与认购、交易挂牌产品前应书面或电子签署《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协议》等。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投资挂牌产品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交易,除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具体规

定。

第十二条企业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增发、股权激励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挂牌前的权益持有人, 或因继承、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权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产品。

第十三条湖南股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投资者投资的产品类别及投资门槛。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或拒绝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配合湖南股交所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如实提供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十六条投资者违反本规则规定,湖南股交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谈话警示;

2、公开谴责;

3、警告;

4、责令改正;

5、暂停投资资格;

6、取消投资资格;

7、实施市场禁入。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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