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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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郑立平
来源:《教书育人·校长参考》2010年第08期
作者心语: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宽容和纵容有时只是一字之差。“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学生时代是一个人良好行为习惯、优良道德品质养成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教师不仅会采用表扬、赞赏的方式,也应善用批评和惩罚等丰富多彩的手段。一次必要的惩戒,对有的学生来说,也可能是一次灵魂的洗礼。
近几年,“教师体罚”“学生自杀”等字眼总是不断地吸引人们的眼球,绷紧人们的神经。在惋惜、同情、愤慨等复杂的情绪之后,我们总不免想到一个词:惩戒。
这是一个崭新而陈旧的话题。说其崭新,是因为现在广大中小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纪律观念明显下降,已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惩戒被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关注。说其陈旧,则缘于它几乎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影响曾根深蒂固。
新课改推行以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我们的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惩戒和体罚之间有什么区别?学生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该怎么处理?……相信,我们的大多数班主任经常产生这样的问题困惑。
透过社会对各种教育体罚事件的争论,我认为,人们近年来对体罚问题的讨论,经常混淆了体罚与惩戒的概念,问题的实质不是要不要惩戒,而是如何采取必要而适度的惩戒措施,使其既能被学生所接受,又能让学生受益。我作为一个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9年的班主任,在整天与学生打交道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许多探讨性地思考和尝试。
体罚与惩戒,是不是一回事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在《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违
纪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
例如,某学生已连续两次不完成作业,班主任责令其利用课余时间补上,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强制其抄写10遍,就变成了变相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是针对体质比较弱的学生,就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理的惩戒必将会越来越清晰,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教育是否可以离开适度的惩戒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这样一个小故事:
一个12岁的少年,在院子里踢足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邻居说,我这块玻璃是好玻
璃,12.5美元买的,你赔。这是在1920年,12.5美元可以买到125只鸡。这孩子没有办法,回家找爸爸。爸爸问玻璃是你踢坏的吗?孩子说是。爸爸说,既然是你,那么你必须赔,我可以借钱给你,但一年之后你必须归还。于是,孩子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通过打工,终于挣回了12.5美元。
他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里根。他在回忆录中说,正是通过这样的一件事,让他懂得了什么是责任,那就是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其实,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犯错误的时候,内心都有一种要接受惩罚的准备。回想我们自己成长的过程,每个人的成长中总有一些惩罚让自己终身难忘。一般而言,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恰恰是教育的良机。内疚和不安会使他们急于求助,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道理可能使他刻骨铭心。教
育不应该有体罚但不能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对错误的歉疚和放任,无疑如鸦片一样毒害学生的心灵。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法令中,都有对惩戒的明确规定。如,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新加坡政府甚至在关于处罚学生的《指导原则》中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教育是一门爱的艺术,它离不开管束,既不能光靠苍白无力的说教,也不能异化为扭曲的暴力教育。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技巧的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以极大的热情真诚地去发现学生身上的每一个闪光点,并予以适度张扬,以此激励他们产生强烈的求真、向善、审美欲望。另一方面,合理的惩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可以有效地警醒学生,帮助其克服缺点,改正过错;还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抗挫折的能力。惩戒犯错学生,不光在于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的是对其他学生有警示作用,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教师、班主任,有没有惩戒的权历
惩戒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力。《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行使处分的权利;《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小学生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另外:《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学生如果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和惩戒;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体现学生在校期间有服从老师的义务,而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规校纪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