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惩罚性教育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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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惩罚性教育的理性思考
作者:孟莎莎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摘要: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很多人认为惩罚教育已不足取,而能够给学生充分自信和自尊的赏识教育更能深入人心。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赏识教育无节制的泛滥带来的惩罚教育的缺失。实际上,从教育学的观点来看,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而惩罚教育能否作为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取决于教师能否很好地使用惩罚教育。
关键词:惩罚性教育;理性思考
近来年,学校恶性惩罚事件屡见诸于各种媒体,社会舆论的抨击、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在教育理念不断更新的今天,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的教育理念已深人人心,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受到了质疑,作为教育工作者对学校教育惩罚应有清醒的认识。
一、教育中,惩罚,的内涵
1.“教育中的惩罚”与“体罚”不同
惩罚与体罚存在一定的同一性,但却不同质。“体罚”是旧的学校中流行的一种“诉诸武力,损伤肉体,侮辱人格,摧残心灵”的非人道的处罚学生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使学生身心感受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教育中的惩罚和体罚都是为了使受教育者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惩罚和体罚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教育中的惩罚注重教育性,它是出于对受教育者的关爱;体罚则是使受教育者感受皮肉、身心的痛苦。其次,二者采用的手段不同,教育中的惩罚是,教育者或教育集体有意施加的足以影响受教育者生理、物质或精神需要满足程度的举措。体罚则是通过武力,损伤肉体等暴力方式对待学生。再次,二者实施的程度不同,教育中的惩罚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体罚则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最后,二者的教育效果也不同,教育中的惩罚使受教育者认识并心悦诚服地改正过失;体罚则是使受教育者被动地改正错误,口服心不服,身心受损,产生抵制情绪,不利于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
2. “教育中的惩罚”与“社会中的惩罚”不同
社会中的惩罚主要是对触犯法律或命令的人施加某种痛苦并使其产生某种损失。教育中的惩罚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品行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方式,它重在教育。无论是“教育中的惩罚”还是“社会中的惩罚”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警示和遏制惩罚对象的过错行为,但由于二者实施的领域不同,在运用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教育中惩罚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过错、过失是其成长过程中无知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的结果。惩罚对于他们来说更多的是纠正错误、消除违规动机。社会中的惩罚对象多是成年人,他们的违规行为往往是主观故意的。惩罚对于他们来说主要是遏制其违规行为的再次出现,而不在于消除其违规动机。其次,二者惩罚的方式不同。在教育中,对受教育者的惩罚是以爱、关心、教育为前提。而社会中的惩罚则是严肃、冷峻的。
二、教育中惩罚的功能
1. 恰当的奖励和惩罚有利于促进和调控学生的发展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进一步论证了在儿童青少年道德发展的较低阶段恰当地使用奖励和惩罚,对他们的道德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具有其他教育方式(如说理)难以替代的作用。科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水平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分别是: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换阶段;“好孩子”定向阶段;社会制度和良心维持阶段;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定向阶段;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就分析惩罚的教育价值和功能而言,科氏的两个重要研究结论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一,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是按照上述阶段顺序发展的,很少发现超越顺序的现象,因此每个人都要走过“避免惩罚与服从”这一道德发展的早期阶段;其二,儿童青少年在道德发展上的差异性远远超过其他方面(如生理的或智力的),有的人虽然已经达到了成人的年龄,但道德发展还可能停留在较低的道德发展阶段。科氏理论告诉我们,对于年龄较低的儿童,或虽然年龄较高,但道德发展实际上可能处于较低阶段的所谓“问题少年”,恰当地使用惩罚的教育方法常常会取得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2. 奖励和惩罚的教育功能都是有限的
首先,行为来自于训练、尝试等各种习得方式。奖励和惩罚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奖励有助于强化人正确的行为,但不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但不能强化人正确的行为。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从教育实践的范畴看,溺爱的本质就是一种仅有奖励的教育方式。在这种教育中,一是家长和教师对孩子缺乏规范性要求,二是孩子已经出现了错误行为,家长和教师不能及时地运用惩罚的方式给予遏制,使这些不良行为变成了一种具有自动化意味的行为习惯。
其次,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斯金纳用实验证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了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
再次,奖励和惩罚的有效性,是用概率的方式呈现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每次奖励或惩罚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场的气氛和环境、教育者自身的教育修养水平、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对教育者意图的主观判断,都会对奖励和惩罚的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结语
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使用惩罚时,应做到自身约束。首先,教育者不应以,杀一儆百,的方式在学生中树立权威,应将学生作为行为主体加以尊重,不可轻言惩罚;其次,教师不应把惩罚当作唯一的教育手段,一旦学生犯错误,便以惩罚的方式来处理;最后,惩罚学生不是制止、阻止或隔离学生,而是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所作所为是错的。
参考文献:
[1] 王辉.论学校教育惩戒的价值基础[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12)14-18.
[2] 史薇.学校教育中惩罚问题探究[J].天津师范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