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政府职能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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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政府职能定位研究

“创新成功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能够对要素相对稀缺性或对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的反应。”在这方面市场机制比计划机制要更敏感,因此在把握创新方向和成本收益核算上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创新意味着打破常规,因而其结果往往是难以预期的。同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使得创新过程中盗版、山寨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径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财政扶持,组织大型科研规划等对于激发创新的积极性、应对市场失灵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引导。

1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性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即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政策激励及环境创建等手段对创新战略进行推动、支持和引导。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资源利用率以及市场要素的优化配置,具体的实施政策的直接性、可操作性与灵活性保障了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带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性。

1.1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

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科技创新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具有自我保护机制,即“科技

创新市场主体以自我保护的方式,防止科技盗用行为,占领市场和保护自己的科技创新成果在市场上的领先优势”。创新者为防止创新成果被盗用或模仿,对创新过程全程保密,采取加快产品更新、发布有限信息、研发防复制技术等措施。科技创新中,一些具有长远性、公益性、基础性的研究创新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具有非竞争性特征,例如对非商业性公共物品的创新研究,人们不愿为此类产品付费,造成市场上该领域创新成果“消费需求”不足。同时由于投资周期长、成本回收慢,又存在易被搭便车的负效应,此类创新成果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应该被更多的人消费,很容易迅速发展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基础研究创新领域会出现盈利性企业不愿涉足的情况,进而导致该领域创新力低下,不利于其长久发展。

科技创新活动的前期后期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创新活动能否成功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实施的过程受制于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否有完备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投资者掌握资金优势,创新者拥有项目创新的信息优势。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高风险,高新技术产业往往出现投入不足的情况。科技创新成果投入市场后,由短暂的市场领先优势获取收益后,即面临着盗用风险。“科技创新具有巨大的外溢性,因为任何创新者都不能俘获自己发明创造的全部价值,创新者自己只能获得有限的回报,

而科技创新成果的绝大部分价值都以外溢的形式留给了社会和竞争对手。”竞争者的模仿与搭便车行为会使创新者的应得利益大打折扣,严重打击人们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倘若科技创新成果达不到被授予专利的标准,又不能在市场上维持长久的领先地位,那么盗用风险会阻碍逐利性质的市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投资。面对科技创新市场的失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求助于“看得见的手”,运用国家力量进行外部干预,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1.2政府在创新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在当代科技创新中,我国政府是管理者、引导者,是基础领域或关键领域的主要投资者,是创新成果的消费者。政府在创新中应该发挥管理监督职能、投资职能、消费职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科学的创新发展规划以统筹创新体系建设的步骤、任务和目标等,引导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切实可行的创新战略规划,有利于促进创新体系的高效运作。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者,以“看得见的手”的形式统筹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充分担当起创新体系组织者的角色,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美国政府于1993年率先提出了建立“全国信息高速公路”的战略规划,同时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大对教育、医疗保健等项目的投资力度,组织实施一些重大创新项目。韩国从1982年确立“科技立国”的战略开始,积极制定诸

如“尖端产业发展五年计划”、“高水平先进国家计划”等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同样,日本于1996年开展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规划”,2015年已开展至第四期,致力于以科技创新带动全国经济发展。

政府还应该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实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政府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全社会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

国际社会科技发展经验表明,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市场失灵易发领域如公共产品、基础研究、战略性研究项目等领域。政府强劲的支持,为科技自主创新提供物质基础和资金储备,引导产业技术创新的方向,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在政府对科技自主创新的大力支持下,政府通常是新技术、新专利和新产品的首要消费者,创新成果诞生后,政府有意识地偏向选择自主创新产品,大规模采购,便为科技创新产品创造出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调动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采购可作为激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同时,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政

府采购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可作出一定预期的市场,因而大大降低了科学技术创新过程中市场方面的诸多不确定性,很好地起到了风险分担的作用。

2国际创新型国家创新模式经验总结

当今世界各国国情不同,但“当今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无不走过了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创新历程”。例如,1990年美国出台了第一个国家技术政策,明确了民用工业的22项关键技术。克林顿政府期间,国家直接发动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并提出了美国的国家目标之一是在科学技术方面保持全面领先。美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举措有:优化创新组织与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护知识产权,通过税收、财政投入等鼓励创新;加强创新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大型科技计划以带动科技整体发展;加强和扩大美国在基础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建立先进的物理与信息基础设施;孕育国家优先领域的突破;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保持国际科技领先地位(见表1)。

英国政府早于1994年首次发布《实现我们的潜能——科学、工程与技术战略》白皮书,启动了技术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主要的创新驱动发展举措有:科技创新部门连续行政改革,不断明确政府机构的定位;完善政策法规体系;重视对创新基本要素的投入;对创新的主要机构如教育机构高度重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和创新的主力军;加强科学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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