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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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
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 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 “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 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 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 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ຫໍສະໝຸດ Baidu
―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
查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
―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
― 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
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
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统一标志 统一收费标准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体系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
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 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 二是认证的实施 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1、 法律与法规 《产品质量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标准化法》 《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七十八条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
的职能为:
―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
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
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
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2)《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
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
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 扩展为22大类 159种
《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法规处
一、认证制度简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 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 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 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 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 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 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 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 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 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 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与实施体系
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 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 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
―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二、认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个统一 :
统一产品目录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条)
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 程序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
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
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
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
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
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根据认证认可
2008年第7号公告 13种产品
(3)、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 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 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等的基本依据文件。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号令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3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 室管理办法》65号令
等9个国家总局令
3、 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
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
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 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 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 “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 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 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 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ຫໍສະໝຸດ Baidu
―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
查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
―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
― 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
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
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统一标志 统一收费标准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体系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
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 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 二是认证的实施 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1、 法律与法规 《产品质量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标准化法》 《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七十八条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
的职能为:
―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
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
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
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2)《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
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
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 扩展为22大类 159种
《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法规处
一、认证制度简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 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 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 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 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 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 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 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 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 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 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与实施体系
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 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 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
―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二、认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个统一 :
统一产品目录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十条)
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 程序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
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
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
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
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
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根据认证认可
2008年第7号公告 13种产品
(3)、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 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 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等的基本依据文件。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号令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3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 室管理办法》65号令
等9个国家总局令
3、 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
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