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

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得含义: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所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得不同而又都要求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所产生得法律适用上得冲突。

(二)产生原因:

1、涉外民事关系得大量产生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得)规定不同

3、内国法域内效力与外国法域外效力得冲突

4、对外国法律域外效力得承认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就是以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1、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得主体、客体与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得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或与外国有关)得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得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指在有关得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只规定某类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

1、冲突法调整得重要性(国际私法得特有方法)

2、冲突法调整得局限性(明确性、预见性不足)

(二)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

1、实体法调整得优点(明确、直接)

2、实体法调整得缺点(内容窄、数量少)

(三)两种调整方法得关系互为补充、相互结合,共同调整。

三、冲突规范类型有哪些及其立法选择原因

冲突规范就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得,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得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就是指它得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得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该类冲突规范得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就是外国法,而就是抽象得规定一个待推定得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得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得法律。

3、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它就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得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得法律关系。

4、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它就是指其系属中规定得多个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

立法选择原因:

1、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2、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可采用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3、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得冲突规范

四、公共秩序保留得含义及其立法方式:

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得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得一种保留制度。

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得立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如果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得公共秩序,则外国法不予适用。

2、间接限制得立法方式。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得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得可能。

3、合并限制得立法方式。即在内国法律规定中同时采用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五、法律规避得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又称法律欺诈,就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得目得,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得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得对其不利得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得法律得以适用得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得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就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得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就是当事人自己得行为造成得。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得手段来实现得。

4、从规避得对象上讲,被规避得法律一般应就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得强制性或禁止性得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就是既遂得,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得法律得目得。

六、外国法得查明方法有哪些:

又称外国法内容得确定或外国法内容得认定,英美法上则称为外国法得查明,就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得冲突规范指定作出准据法得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得存在与内容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一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引得外国法就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这一法律格言,其内容得查明由法官承担,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三)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内容得证据。

七、我国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得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定居国外得,她得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又进一步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得我国公民得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就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

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

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得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

地国法律。”

我国主张适用以住所地法为主得属人法。

{“自然人得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得,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得除外。”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得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得,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得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个就是孙宋龙整理得)

八、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得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就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得一项冲突法原则,就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得物所在地法律解决得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得规律性联系。

适用范围:(一)动产与不动产得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得建筑物及其她定着物、建筑物得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除此之外,其她均为动产。

(二)物权得客体范围

(三)物权得种类与内容

(四)物权得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得方式及条件

(五)物权得保护方法。

九、物质所在地法得适用例外:

(一)运输中得物品较为普遍得就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得地法。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得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0

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得取得、转让与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得财产清算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破产,其财产得清理与清理后得归属问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无主土地上得物当某物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得场所,如南极、公海等处,因为其物之所在地无适当得法律可依,也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改为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五)与人身关系密切得动产有些国家对与人身关系密切得动产,如夫妻财产制中得动产、继承中得动产、父母子女关系中得抚养费、赡养费等得动产物权,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六)外国国家财产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对这些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该财产所属国得法律支配。

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运输目得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她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得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得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得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她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得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得,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得,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十、我国在海事侵权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

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3、274、275条,对海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得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船舶在领海内得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得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得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得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得限制,适用受理案件得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得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中华人民共与国声明保留得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参加得条约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十一、我国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得主要规定: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目前我国对涉外结婚得法律适用要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得相关规定为准。

结婚得实质要件: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得,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得,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得形式要件: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得,均为有效。

十二、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得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

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得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得管辖权原则主要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得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得,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司法解释第15条)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得,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得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6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得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得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第14条)

5、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得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得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得,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得,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十三、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得主要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定继承上得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得规定不一致得,适用本法。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选择题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继承的1万元人民币向路边洒去,该事实的性质如何?(C ) A表意行为B非表意行为 C事件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 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B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二、多选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 A聋哑人B合伙企业C机关法人D个体工商户 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有(ABC ) A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必须有义务主体 B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D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3、下列选项中,既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又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AB ) A物权法律关系B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C人身权法律关系D债权法律关系 4、某甲在路上遇见情敌某乙,遂叫某丙和某丁共同将某乙殴打一顿,某乙治疗伤病花去医药费500元。某甲、某丙和某丁应对某乙承担的责任为(AD ) A侵权责任B合同责任 C单独责任D共同责任 5、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ABCD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 ,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

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 、客体 C 、内容D [、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 、企业的名称权 3、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B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 D 、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 A、所有权 B 、债权C ■、人格权 D 、继承权 5、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客观现象) E、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6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E、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物权关系有形 B 、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 、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 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 ) A 、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 C 、乙尚未出嫁 D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 、自然人 B C 、智力成果 D 5、民事法律关系是( ) A 、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E 、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D 、 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 、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E 、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D 、 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E 、法人 C 、 其他组织 8、 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 ) E 、 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 、 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 、 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物 、行为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民法作业

代理 1、试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分为(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在代理权限内行使;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③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构成要件: 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③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效力 ①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②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 ③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 3、简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案例分析: 某县土产公司于1989年派出业务员李某,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王某口头吩咐李某:这次派你去某市主要是为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由你决定。李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质量很好,就与该市果品公司订立香蕉和芒果干买卖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165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由于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李某是土产公司的代理人,且李某在购买香蕉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该合同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有过错,但土产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负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且土产公司在委托授权是表达不明,故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 1、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作用? 2、为什么说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3、如何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概述 1、什么是民法(概念、性质、特点等)? 2、如何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

民法习题集

上海海事大学 民法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5、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7、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有哪些? 9、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并作适当评价。 10、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理由有哪些?你是如何看的? 11、你对中国民法典制订有哪些建议? 12、你对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理解。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5.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6.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 7.简述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8.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9.何为正当防卫?何为紧急避险?两者有何异同? 第三章自然人 1、请谈谈你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3、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4、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5、监护制度的法律运作是如何进行的?监护人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6、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何异同? 7、试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8、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第四章法人 1、你对法人概念及其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试述法人的清算。 6、为什么要将合伙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7、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8、法人有哪些分类? 9、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10、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意思? 11、法人的消灭及其清算在法律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2、如何理解法人承担独立责任? 13、谈谈你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理解。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7、试述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价值。 8、试述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内容。 9、简述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10、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第六章代理 1.试述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什么是复代理?描述复代理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5.间接代理有哪些特点?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7.试述代理与代表、委托、行纪、居间、无因管理、信托的区别。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在法律上的规定有何不同? 9.试述代理权的性质。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 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 【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总称为法外空间。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还须注意:因婚约给付彩礼,就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赠与是合同。⑤C选项涉及过错侵权。在C选项中,客观上具有:(a)甲极力劝酒的加害行为;(b)乙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c)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d)甲具有过失(需注意:侵权法上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看甲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与甲具有相同身份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若达到了,甲就没有过失;若没有达到,甲就具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乙间成立过错侵权,故C选项当选。⑥D选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a)行为人负有防范他人遭受侵害的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行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能力;(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过错侵权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D选项中,“同事”二字表明,甲是成年人,乙要求甲到水库游泳的先前行为并未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中,乙的先前行为并未引起乙保护甲之人身安全安全在作为义务,甲因抽筋溺水身亡,乙就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不当选。

民法简答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4.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容: 1.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表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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