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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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1)

主题依法执教做一名合格教师

今年是第几个教师节

1985年9月10日,是中国恢复建立的第一个教师节,而从此以年,老师便有了自己的节日。由此算来,迄今为止已经是第33个教师节了。

教师节的由来

公历9月10日,是我国的教师节。

我国历史上曾建立过教师节。1931年,教育家邰爽秋、程其保等在南京中央大学集会,发表要求“改善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工作和增进教师修养”的宣言,并议定6月6日为教师节,也称双六节。不久,国民党政府先是同意6月6日为教师节,后又将教师节改为8月27日(孔子生日)。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曾恢复6月6日为教师节,教育部通告各地教育工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庆祝活动。1951年全国教育工会成立,教育工作者被确认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51年4月19日,教育部长和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发表书面谈话,宣布“五一国际劳动节”同时为教师节。但由于这一天缺少教师的特点,执行的结果并不理想。特别是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教师不受重视,教师节实际上已不再存在。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动员全社会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的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特别是各地教师的多次提议,以及各地开展尊师活动的经验,国务院于1985年1月11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的议案。同年1月21日举行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同意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

确定9月10日为教师节,是因为新生入学伊始,即开始尊师重教活动,可以给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创造良好的气氛。同时,9月份全国性节日少,便于各方面集中时间组织活动和突出宣传报道,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建立教师节,标志着教师在我国受到全社会的尊敬。这是因为教师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国家的未来。教师的工作同每个家庭、每个儿童、少年、青年息息相关。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教师起着巨大的作用。教师是铸造人类文明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人类文明发展的连续性,有赖于一代又一代的教师的劳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教师辛勤的、有效的劳动,那么,这个社会、国家和民

族的文明进程就会遭受损失。所以,一部文明史,离开教师的因素,是不可想象的。

此后,每年的教师节,全国各地的教师都以不同方式庆祝自己的节日。通过评选和奖励,介绍经验,帮助解决工资、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改善教学条件等,大大提高了广大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其实真正的尊师重教,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保障。法律赋予我们教师有哪些权利,又要求我们必须履行哪些义务?法律是如何保障我们每个教师的权利的?等等。这些都要求每一位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依法执教,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那现今我们的教师,尤其是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如何呢?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学生的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和朋友般的关心与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教育日趋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更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自觉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然而,目前有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却不容乐观,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现象,在学校时有发现。这说明,一些教师法律素养缺乏,解决中小学教师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分析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从而形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处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心位置的教师,自然属于教育法律法规关涉的重点对象。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本来应该熟知教育法律的教师,其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极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较为欠缺,其教育教学行为明显与教育法规要求脱节。

有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掌握的准确率平均为39%,教育法律信念准确率平均为43%,在针对教师法律素养的采访中,当要求其回答“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什么”、“教师具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等问题时,80%左右的教师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准确,许多教师不知道教师自身的权利义务,甚至混淆权利和义务。

由于部分教师对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缺乏,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一方面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低的两个突出表现,即教师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对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在各种媒体上屡见不鲜,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的逐渐增强的权利义务认知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不合理现状之间的冲突,焦点是学生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或被侵害。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有些中小学教师甚至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其中最严重、最普遍的现象就是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这种体罚,一般均出自教师的主观上的故意,是教师滥用职权的表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禁止性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体罚现象却又屡屡发生。值得重视的还有,很多教师只是把恶性殴打学生定义为体罚,而不把例如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劳动改造”、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列入体罚之列,尤其是对罚抄过量作业更是乐此不疲。再者,有些中小学教师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小霸王”学生。虽然不直接开除其学籍,却实行的是“劝退”,即逼其退学,这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开除。更有甚者,一些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赶出校门,剥夺了所谓“差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实,罚教行为,无论是直接体罚还是精神折磨,都是封建家长专制思想遗毒的反映,是教师法律素养低的最直接的表现。随着家长、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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