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征管和个人税收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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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征管与个人税收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在金三系统中发票缴销无法完成。

回复:大集中的发票缴销业务对应的是金三系统内的发票验交旧业务,金三系统内的发票缴销是指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需要缴销以及空白发票改版、换版、到期等需要缴销的情形,对应的是大集中系统的核销及作废业务。

问题二:发票代码对应的发票种类及发票种类代码,在发售柜台库存信息中匹配,但在迁移过来的纳税人票种核定信息和发票结存信息中无法匹配,导致发票领用无法完成、发票验交旧操作结果有误。

回复:在金三中,一个发票代码唯一对应一个发票种类,而大集中数据目前存在一个发票代码对应多个发票种类的情形;还存在一个发票代码有多个规格的情况。所以在发票迁移时,不在省局发票种类清册中的发票代码不迁,同一发票代码与清册存在规格差异的,按清册中的规格迁移;没有迁移又需要购票的,那就需要重新核定发票种类。

问题三:代开发票时调出的税费种及税率与大集中不相符合。

回复:在金三代开发票所调出来的税费种是分市州统一配置,,征收率可一般可通过选择相应征收子目来选择;如找不到相应的征收子目,请将税率问题通过市局金三办进行核实,然后由市州联系人报至上线实施组并经省局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增加征收子目;带出的多余税费种可以通过删行进行操作。

问题四:医疗卫生免征营业税,不能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回复:免征并非不征,我们还是要对其进行营业税税种的认定,认定后,即可核定发票票种,进行发票领用。

问题五:金三中的组织临时登记无法进行修改及变更?

回复:若需修改相关信息,在“组织临时登记”界面,填入相同的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识别号后,系统会提示“确认同一纳税主体后,会将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合并,新纳税人信息将会完全覆盖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此时可修改纳税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问题六:个人独资企业在金三单位纳税人登记里面无相应登记注册类型,难道要办个体登记吗?

回复:根据《全国征管规范(1.0版)》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应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登记注册类型选择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问题七:税费种认定中已申报的税费种无法修改和删除,怎么办?

回复:金税三期系统中税费种认定的规则是:对于己产生申报记录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不能删除和修改,只能通过修改“认定有效期止”至最后一条申报记录所属月末或季末,然后新增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若出现附征税费内容出现两条相同的记录的情况,需要将其主税失效后重新做认定。

问题八:登记补录时,进入修改登记或是跨区税源登记时,纳税人所处街乡为空,无法选择

回复:从大集中迁移过来的纳税人中,注册地行政区划部分为空,修改登记时需要补充注册地行政区划后才能选择所处街乡;跨区税源登记时,需要选择正确的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后才能选择所处街乡。

问题九: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应该在核心征管还是个人税收管理?

回复:核心征管只负责代开发票个税附征和定期定额个税的征收,其余都在个税系统中申报。如只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则需凭业主身份证先做自然人登记,再到“个人税收管理”中办理申报。

问题十:通用申报中个人所得税如何实现定率征收?

回复: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应做专用申报,不支持通用申报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如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请到“个人税收管理”--“征收”--“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里按应税所得率或按核定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申报。

问题十一:变更迁移至金三的总包方建筑业项目登记信息时,无法保存,系统提示分包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总包方不一致。

回复:将所有分包方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总包方的建设单位,如果分包方状态为报验核销、非正常、注销户状态,则在总包方工程项目中直接删除该分包方信息。

问题十二:同一县区局内,某房地产公司为一分局管理的房地产企业,在二分局所辖区域有个不动产项目,二分局办税员无法对其进行项目登记及开票。

回复:这一类情形只能由区县局级大厅综合服务岗办理,包括项目登记,发票开具等;项目登记做在哪个分局,税收收入就会统计在哪个分局。

问题十三:使用“定期定额核定与调整定额”功能时,显示没有进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无法进行采集。

回复:税管员在使用定期定额核定与调整定额功能时,不要增加定额项目选择,直接保存推送即可

问题十四: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匹配关系混乱,在调拨时不知如何选择。

回复:省局已重新修正发票种类代码85个,并将在上线前提供对照关系表。

问题十五:大集中里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迁移到金三系统中无法进行宣告证件失效

回复:迁移数据模型有差异,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中软公司后台处理。

问题十六:为什么进行了新办户“主管科所分配”后,全区县局的综合服务岗和税收管理员岗人员的“个人待办事项”中都会出现该新办户的“税费种认定”事项。

回复:金三系统中“税费种认定”任务推送目前是这样设置的,但只要有人对纳税人进行了税费种认定,其他人的待办任务就会消失。

问题十七:大集中的部分操作记录没有进入金三系统,例如定税记录、停业记录。

回复:目前我们的生产环境数据只同步到8月27日的大集中系统数据,8月28日之后的操

作记录未进入金三系统。9月底大集中系统停机后,将会做最终的数据同步至金三系统。

问题十八:金三系统中印花税税额计算的分数位未四舍五入。

回复:已向总局业务需求组报告,答复为暂不考虑修改此问题。

问题十九: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不管是存量房交易还是增量房交易,开票金额为合同金额,但计税价格为评估价格,导致发票金额与实际缴纳税款不符合。

回复:该问题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回复中。

问题二十:办理买受双方为继承关系的存量房交易时,为什么个人所得税出现在承受方?受让方契税的减免性质没有适合的选项,不能减免,但是按照地方当前政策,契税是免征的;

回复:1、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如果符合第一条情形时,对承受方列出的个人所税税可以选择删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万分之五印花税。所以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而不是免征,故金三系统中没有这一减免性质代码,操作时可以选择删行来解决此问题。

问题二十一: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如何设置初始密码及重置密码

回复:1、申报密码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申报,在发送申报前要求输入的验证机制。

2、申报密码在首次使用软件申报时可以从地税局大厅获取。菜单路径:个人税收管理-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

3、如果申报密码忘记可重新从地税局大厅获取,大厅会将密码重置,随机生成一串新的密码。

问题二十二:存量房评估系统无法录入房产共有人信息传入金三系统;房屋转让方或承受方为单位无法操作。

回复:举例操作,转让方为个人,承受方为单位。在存量房评估系统转让方中输入身份证号码时,中间用“、”号隔开,转让方和承受方姓名时也如上操作;在承受方的承受类型选择“纳税人”;输入相关信息,点击“验证”,弹出方框“验证企业纳税识别号”,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企业信息资料,再分别点击验证。房屋共有人信息会自动传入金三。(存量房评估通知单左上方和左下方分别有条码和二维码,以后可以通过扫描的方式将信息带入金三系统)

问题二十三:需要选择“望城农村商业银行”,但是在银行行别“农村商业银行”下无该银行网点可以选择。

回复:银行行别选择“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够找到该银行网点,信用社及其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行别统一为“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沙银行的银行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另外,所有在各市州市区范围内的银行网点,行政区划只能选市州一级,不能选到具体的哪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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