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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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及苗木统计表;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包材料运输、包种植、包施肥、包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包保养用水用电费、包绿化保证金、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包保

养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

(二)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签证的实际成活工程量结算;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在合同附件范围内时,结算时数量按成活苗木品种数量计算,单价按合同附件中的相关项目

苗木单价(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苗木设计要求,由于乙方自行提升苗木品种、规格,超过部分的

苗木单价仍按合同附件相关项目苗木表单价执行);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超出合同附件范

围时,超出部分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苗木单价及定额套用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1.苗木单价按施工期间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的苗木单价执

行,如为该指导价格没有的苗木品种,其单价须由乙方在施工

前提供三家报价报送甲方审核部门确定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及时在施工前报甲方审核

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此部分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单价不再下浮。

2.计费文件执行,苗木单价按前项调整,绿化苗木损耗:乔、灌木按

不大于8%计算,袋苗、地被等按不大于8%计算,计费程序执行收费标准,税前下浮22%作为工程含税结算价。

3.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设计部人员。图纸外的工程量

签证,必须经其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

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历天。(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验收标准按成活率100% 执行,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

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2.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在设计标高30公分以内由乙方负责清理及换土,发生量由

甲方和监理确认,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或监理验收后方可种植,种植程序应规范。

3.苗木应符合及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苗木胸径规格超过“基价”内

的要求时,苗高及定干高度应符合相应比例。种植土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市的相关地方法规。

4.乙方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

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工程变更

较大时,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签证

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7.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评定要求,甲方接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回填种植土(不包定额内肥泥部分)单价为元/立方米,按苗木成活率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若本

工程分期施工的,则按分期价款及付款方式执行。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

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合格的施工组织方案、工人、主要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分期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5%;

2.在形象进度工程完成80%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分期工程

预算总价款的6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

程结算总价款的85%。

4.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优良金,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达到优良,甲方

在确定质量等级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优良金不予支付。

5.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保养金,甲方在保养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

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

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6.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支付给乙方。

7.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

8.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

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

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免费保养期为个月,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包括甲方及绿委专业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

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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