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网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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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之我见

2012年7月10日,我省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日前,鄞州、北仑两家法院已顺利完成首次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的后续交付。

和以往的很多拍卖不同,本次拍卖全程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不设拍卖师和拍卖场地,不仅零佣金,且实现了高溢价,起拍价19.99万元的黑色宝马WBAHN730轿车和5万元的三菱欧蓝德小型客车,最终分别以33.09万元和6.7万元正式成交。在拍卖成交率和增值率普遍较低的司法拍卖领域,上述结果颇令人满意,同时公众反响热烈,评论颇多,其中不乏一些质疑。

对此,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为全国的司法拍卖网络化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可行样本,其合法合理。淘宝网仅是提供了拍卖平台相关的技术支持,拍卖的主体是执行法院,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且《拍卖法》适用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法院作为拍卖主体并不适用《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法院2004年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要求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虽然我省高院本次拍卖对该规定有所突破,但并未违反相关原则性规定,坚持了实现司法拍卖公正透明的目的,该突破属创新的应有之义。

存在些许质疑的同时,更多的是公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肯定。根据财经网发布的一项超过300人参与的投票调查显示,94%的网友赞同浙江法院在淘宝上拍卖设诉物品,62%网友表示会参与到拍卖中,还有88%的网友认为此举可以全国推广。笔者亦对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方式表示肯定,其在取消中间环节、实现透明公平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一)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传播快速的特点为公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

一个良好的平台。全国公众很容易在互联网上获得相关拍卖信息,有兴趣的公众在

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交纳保证金后,只需按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价即可,将不再受潜力迢迢赶赴拍卖场地之苦。同时网上竞拍的新颖性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

公众的新鲜感,增加了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当然,在扩大参与的同时,要明确竞拍

人员的身份,这样既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限制知道保留价的相关人员从中舞弊;

交纳保证金的数额要有一定制度,可参照相关拍卖行业的标准,防止主持拍卖人员

随意设定,保证公众合理参与,又不失公平。

(二)促进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而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扩

大公众参与、利用淘宝这一全民交易平台等途径,更好地发挥了竞争的作用,使交

易价格在竞争中得到最大化,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得到更好地保证。从

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的两次实践来看,司法“网拍”的标的物增值率

是可观,网友的积极性如此高涨,流拍率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在一个较好的范围内。

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网拍”时,可以对必要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过后并结合当事

人预期设定保留价,以保证交易价格达到合理程度。

(三)网络司法拍卖完全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则,拍卖须知等注意事项在醒目位置突出显示,其中一些重要的内容均用加

粗字体显示,不存在某些隐形条款给公众设限,公众可以自行了解拍卖全过程,自

行操作,自行竞拍;对标的物的介绍除附相关实物照片外,还有原购时间、车辆使

用时间、行驶里程等内容,有兴趣的公众可以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查看;拍卖过

程在法院上传相关信息后,在淘宝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公众点击网页

浏览,拍卖号由服务器随机分配,拍卖时的竞价完全由机器操作,排除人为暗箱操

作的可能。目前来看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已实现公开透明,基本上排除暗箱操作。但

是在某些细节方面仍有欠缺,比如仅仅公布了交易价格,未说明相关手续费用;标

的物的信息不够全面,应当有原购发票照片、瑕疵缺陷的提示等。从已交付的宝马

730来看,拍得者发现一些未说明的车辆故障,这说明信息披露不够全面详细,未

能完全保障竞拍者的利益。如有可能的话,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标的物介绍书或者

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切实保障竞拍者的利益。(四)减少中间环节、省去不必要的费用、提高执行效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直接由基层法院组织拍卖,由淘宝提供技术支持,相对于委托拍卖,减少了委托拍卖企业这一

中间环节,从法院——拍卖企业——竞拍者变成法院——竞拍者。这一变化简化了

司法拍卖的流程,加快了涉诉标的物的处分执行,切实减轻基层法院执行负荷,使

债权人利益得以较快实现。在网络平台上,竞拍的时间地点的限制得以完全放开,

拍卖场数可以24小时安排,单场拍卖时间减少明显。委托拍卖企业的佣金则完全省去,在拍卖行业佣金可达5%的情况下,确实为当事人节省一大笔费用,这也是司

法人性化的一大体现。

(五)加强公众舆论监督,预防司法腐败,使司法拍卖更加“阳光”。近年来查处的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将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阶段,而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将拍卖完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

下,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

进行。仅仅是网页公开浏览,尚不足以完全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可以参照淘宝购

物评论,开设专门的淘宝司法拍卖网络论坛,允许竞拍者发布个人事后评价和其他

公众发表监督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司法拍卖的一种方式,应当和委托拍卖并行使用,而不是全面取代委托拍卖。特别是适合拍卖的标的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时,如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股权等,法院直接利用淘宝这样的平台拍卖不大合适,这个时候需要有专业的拍卖机构来负责处理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刚刚走上前台,其上升性和前进性是明显的,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对其的定位和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以确认和贯彻实施,细节方面应当逐步细化完善。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eb5328515.html,)/公文写作/调研报告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

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司发[2006]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司法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基本落实到位,现就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改革,逐步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主要目标。 --通过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 --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通过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加强律师管理,改善执业环境,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完善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通过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改革工作,特别是直接涉及司法行政人、财、物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

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 某某区司法局 关于司法所建设情况的汇报 今天,市司法局在这里专门召开会议,对我区仁和镇司法所精品所创建工作实施考核验收,充分体现了市局领导对某某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的重视。在此我代表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对市局领导和某区、某区司法局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汇报。 一、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现状 一年来,某某区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四建设,一加强”的工作部署,以“新北京、新奥运、新某某、新发展”为主题,紧紧

围绕“同心全面建小康,打造绿色国际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组织网络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人员知识化、素质专业化、保障现代化的目标,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水平。在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释解人员、执行非监禁刑罚,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为某某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组织网络比较健全。一年来,我们按照市局关于创建精品司法所的要求,结合首都和某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实际,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狠抓了镇、街道司法所建设的同时,认真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驻区狱警及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核心,以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安置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三项并举 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三项并举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七里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典型材料 七里镇位于敦煌市西郊,东临敦煌新城区,西靠青海石油管理局敦煌基地,全镇总面积 5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2.4万亩, 设七个行政村, 48个村民小组, 总人口 12237人。全镇 7个村级民调委员会,有人民调解员 373名。七里镇镇司法所自 1996年成立来,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所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 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 4人,中专学历的 1人。司法所现有办公室五间,占地总面积 150㎡。办公设施和规章制度也都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尤其是近年来,七里镇司法所立足于“叫百姓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工作宗旨,积极参与全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并不断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特点,切实转变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服务工作,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2005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确定为全国先进司法所,被敦煌市委、市政府命名为“ 2006、 2007年度政法先进工作单位” , 2008年被酒泉市司法局命名为市级规范化司法所,连续 5年司法工作全市考核第一, 七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于 2004年、 2005年被省司法厅、酒泉市司法局命名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 2009年被评为“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 , 2010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提高认识,积极争取,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化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只有将司法所建设好、发展好,才能为整个司法行政工作打牢根基。近年来,七里镇司法所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物力及办公设施建设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目前司法所经费由财政供给, 人员工资、岗位津贴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近年以来, 借助我镇矛盾排查调处调处服务中心的建设,加大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办公用房和装备配置水平处于领先位置。目前司法所办公室有 5间,办公面积达到 150余平方米,拥有专设的调解室、档案室等,还积极争取配置了电脑两台、打印机两台、传真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和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安装了电话开通了宽带

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报告 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司法所职能强化和人员不足问题的日趋突出。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组织和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多、压力重、责任大。现实是,就**县而言,全县15个乡镇仅有18个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这个现实问题成为制约基层司法

行政工作的重要瓶颈。就全市、全省来看,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与当前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极不相符。这一突出问题如无法从体制上有效加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明显不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是开展业务工作和兼顾其它工作的突出矛盾。我县司法所本身人员缺乏却都参加了乡镇的中心工作,而乡镇中心工作也相当繁重,必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本职工作时间受到挤压,牵制了做好司法行政本职工作的精力,这个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而有的司法所人员能力较强,兼任乡镇的综治委(办)主任、信访专干等其他职务,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加强硬件建设和经费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全县范围来说,基层司法所经费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县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是由于我县经济比较落后,县、乡两级财政都比较紧张,普法经费尚难以全部落实,致使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经费就更难落实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体制是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想从乡镇筹集办公经费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其体制调整 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管理体制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

合,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至关重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要更好地服务政府党委中心工作,服务群众民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进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设中深层次问题,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打好基础和创造条件。 一、以创建为抓手,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自从xxxx年起,中央工作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在内的“两庭一所”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重视、支持司法所建设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创建目标,江苏省司法厅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围内“省优秀司法所”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级司法所”评定创建目标。通过这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引起了地方基层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全区司法所在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改观。以xxxx区为例。

以前,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不足60平米,个别所甚至只有一间办公室,司法所人员队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员,有些业务工作职能停留在台账上,司法所人员管理体制主要隶属于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创建之后,xxxx区7家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达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员数量平均达到了7人,个别所工作人员数够达到10名,通过“三定方案”,落实和理顺了司法所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有声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优秀司法创建目标,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5星级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4星级司法所。 二、新形势下的困惑 当前,平安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所建设必然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给司法所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困惑。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形势,客观看待成绩,正视问题和差距,寻求和探索进一步发挥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径。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能。司法所的许多工作以说教为主,工作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群众性。随着具有刑罚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开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职能属性越来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现阶段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职能。由于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基层工作人员感到迷茫和困惑。

司法部部长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b5328515.html, 司法部部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意见有关问题,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主任张军回答了记者提问。 进一步细化实化普法责任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答: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意见把中央有关精神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意见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迫切需要。普法是国家机关的应尽义务,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是把国家机关普法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在执法的过程中精准普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并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这既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执法中的冲突和对立;也有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问: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将给普法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答:意见强调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一要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二要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三要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理念、机制和方法,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乡镇司法所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乡镇司法所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乡镇司法所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对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我县检查、验收司法所建设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县首批灵龙、张家、庙沟三个司法所建设在市、县发改委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当地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努力配合,始终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少花钱建好所原则,进行司法所建设。三个所已全面竣工使用,现就建设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请各位领导指正。 一、立足县情、因地制宜、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好司法所我县地处秦岭南麓,总面积3487平方公里,境内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国家级贫困山区县。滤布全县辖25个乡镇,204个村、3个社区、73646户、28.7万人。现有建制司法所25个。由于司法行政机构恢复较晚,基础设施几乎没有,司法所无独立办公用房,办公是乡镇分给的一小间住房,宿办合一。有14个司法所住的是四五十年代的民房,房屋破烂不堪、低矮潮湿。全县司法所现有住房250平米,人均不足10平米,“一人一所一间房,一张桌子,一张床”,工作条件十分艰苦。201X年国债投资建基层司法所,为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迎来了大好机遇。我县灵龙、张家、庙沟三个司法所,经过项目申报、审批,成为首批兴建的规范化司法所。三所共投资25.36万元,其中,国债投资21.6万元;政府拨款2万元;自筹资金1.76万元。压滤机滤布购置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总计433.7平方米,其中灵龙司法所199.53平方米,系两层八间砖混结构办公楼;

张家司法所一层四间109.71平方米;庙沟司法所一层四间124.46平方米,与当地乡政府办公楼一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公证书“五证”齐全。室内整洁美观。各类制度齐全,三个所面貌焕然一新。 二、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具体解决司法所建设问题 一是首批3个基层司法所建设立项批复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柳宪军任组长的基层司法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启动实施前,于201X年3月23日由柳县长亲自主持,召集县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相关问题,并通过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作出7项决定。在建设过程中,市司法局金局长、.freekan.方局长和县政府柳县长、政法委张书记等市县领导多次深入实地了解情况,督促进度、解决问题,所涉及的三个乡镇领导更是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具体事宜。 二是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国家的国债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少、标准高、时间紧,从项目申报审批、启动实施到正式建设和规范管理,分别得到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县计划发展局及时审批上报项目书,局长梅光显、项目局长王庆水亲自到省上跑申报,并减免了部分评估费用;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前期配套资金,用于前期项目申报之需;县城建房管所、商洛正衡会计师事务所和县公证处派专人到基层勘察办证,在评估资产和办理公证等方面都是鼎立支持,并减免部分费用。 三是作为基层司法所设施建设的主管单位——县司法局,更是思想统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建设街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六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全年,我办事处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7起,调处率100%,成功率100%。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办事处“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办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月例会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办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法制宣传4场次,受教育人数518。 四、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我所于今年六月份,分别开展了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排查中,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8名,已帮教8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通过排查,我所的帮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务繁重,为扎实做好帮教工作,,做到了逐人衔接,逐人立卷,定期帮教,合理安置,使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内容提要】: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仅次于律师的的一支法律服务队伍。因其收费低廉,扎根基层与群众结合密切等特点,这一服务主体逐渐被中低收入群体所接受,近年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呼声很高,各种讨论也很多,就在司法部正逐步限制和取法律服务所时,中央立法准许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执业地位后,司法部的限制取消行为显然不可能了。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生效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将法律工作者限制在乡镇导致引发社会恐慌,并产生群访事件,本人主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转型做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起源与发展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整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1984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辽宁海城的经验材料,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生事物。同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现场会,介绍了他们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广。从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1985年3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根据“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再次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同年7月,中央书记处(第221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司法部“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50101 学科门类:文学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和秘书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中文表达能力,受到有效的秘书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较为熟练掌握办文办会、处理事务、参谋咨询、调研协调等秘书工作基本能力,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秘书、管理、公关、宣传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毕业要求 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 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一)主干学科 中国语言文学 (二)核心课程 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

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 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 (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

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定稿)

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思考 **县司法局 ***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社区矫正等具体的司法行政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县正站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新起点上,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期。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推动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好基层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的要求,把“***************”作为实践载体,加强对我县司法所建设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前段时间,笔者在我县一些乡镇进行了调查,也走访了一些乡镇干部及人民群众。了解到通过近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工作实践,我县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基层司法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我县司法所又好

又快的发展。 (一)行政隶属模糊,社会影响不大。司法所原为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行政关系隶属于所在乡镇。后经县司法局统一收编,成为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因为缺乏有效宣传,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司法所隶属于所在乡镇,是乡镇政府的一个内设机构。在笔者所走访的乡镇人民群众中,有超过八成的人无法完整详细地说清楚司法所的具体职能,遑论司法所职能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同时,仍然有一部分的乡镇干部对司法所的具体职能搞不清楚,对司法所在维稳方面的作用不臵可否。可见,司法所的价值仍然没有完全展示在这些干部群众的面前,司法所的分量依然没有完全占据这些干部群众的心里,从而造成司法所的社会影响不大。 (二)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我县部分乡镇的司法助理员无法做到专职、专责,反而身兼数职,不但负责本部门工作,更是负担起乡镇党委、政府的各项阶段性工作。导致部分司法助理员把自己当成了乡镇干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干部。曲解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含义,认为围绕中心就是做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职工作反而退居其次,没有深入挖掘、研究本职工作。事实上,乡镇党委政府长抓不懈的就是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维护稳定这三项工作。而司法所应认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这个立足点开展工作,依托本身优势,主动发挥本岗职能作用,为乡镇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服务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2號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 第二章律師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違法行為:(三)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三)煽動、教唆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調查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説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規定的違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的范圍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第四十六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發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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