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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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整理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
1,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是:人类的环境与资源的利用关系;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而以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为目的,或者以自然灾害之后实施环境恢复或者重建等为目的法律规范,理论上都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
3,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1)本能利用行为(为了生存繁衍和适应环境变化);(2)开发利用行为(以牟取环境容量和经济利益)。
4,参与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主体包括:公众,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和国家机关。5,以上主体权利义务概括:
公民权利:(1)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义务。
企业(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利用环境容量排污);(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政府(1)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2)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保护国家财产和公众环境权益;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6,见新法条: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7,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政许可权;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8,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与资源保护法。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1)环境与资源可持续性原则;(2)预防原则;(3)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1,什么叫强制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强制性环境标准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本属于技术规范,从法的角度看它们的规范性并不确定。人类环境利用行为的强度越大,对环境要素的压力就越大,这时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指标将可以反映环境各要素对其外在的生态需求予以表现,以指导人类对环境的合理利用。)
2,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3,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
4,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一般包括3个层次:第一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第二层,在纲要的指导下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第三层,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内容编制的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
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思:《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该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
6,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7,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1)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2)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8,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和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
9,排污费性质的定义:“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的新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类别:废气排污费,海洋工程排污费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0,排污费的使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11,自然保护费概念: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自然环境者,应向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
12,治理:(1)对环境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2)对自然破坏实行的治理:1)限期治理 2)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
13,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或者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导致自然资源受到破坏,以及自然环境可能遭受损失的领域。主要包括恢复原状或拯救两种措施。
14,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按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重大(3级),一般环境事件(4级)。管理运行机制:预防,预警(蓝,黄,橙,红),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理,责任追究(共5项机制)。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1,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与行为…图见书P132
2,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3,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记住):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