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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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相应职责为:

(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发行部门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的注册登记、利息支付、兑付本金等事项,组织产品销售事宜,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订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客户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教育制度、客户投诉回访制度;组织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受理客户投诉,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督导分公司、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制订分公司、营业部在收益凭证业务的营销与考核方案,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监控收益凭证业务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违规行为。

(三)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中后台相关系统的规划建设;负责收益凭证业务相关系统的部署和运行维护,建立信息系统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四)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发行部门中证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收益凭证发行、兑付及买卖交易等;负责依据发行部门的指令通过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收益凭证的注册登记及兑付信息录入等事宜;负责落实收益凭证业务日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负责接受发行部门委托,在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持有收益凭证的非交易过户;负责为发行部门提供产品持有人名册或投资者持有收益凭证情况等查询服务。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收益凭证业务规模的动态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根据流动性动态监控指标进行收益凭证业务管理;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会计核算;负责收益凭证业务财务数据信息披露;负责制定收益凭证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六)风险管理部:根据外部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收益凭证业务情况,定期进行

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定期、不定期出具收益凭证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在业务开展前,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审核;按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收益凭证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组织实施公司收益凭证业务中的信息隔离工作。

(八)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建设、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并出具稽核报告。

(九)分公司:根据公司统一收益凭证开展计划,制订收益凭证合格投资者开发维护的营销方案,组织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做好收益凭证业务人才培训与储备工作,督促营业部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

(十)营业部:根据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相关规则,在公司集中管理下,负责具体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具体落实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客户资质初审、风险测评、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办理客户相关业务文本和协议的签署,落实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条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

(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

(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一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核定及制定的流程为标准。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OTC相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产品结构,设定和调整产品首次认购最低门槛;客户首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首次认购最低门槛:(一)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5

万元;

(二)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共19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201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1: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1/10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2/10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第十一条【收益结构】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第十二条【发行】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 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第十三条【销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第十四条【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二)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三)募集资金用途;(四)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3/10(六)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增信措施】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 增信措施包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五年战略发展规划,推动业务转型,培育主经纪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的包括产品设计、交易实现、研究服务、托(保)管外包、信息披露、募集代销、种子基金、杠杆交易及融资融券解决方案、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税务筹划、业绩展示及业务定制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主经纪商客户(以下简称PB客户)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PB业务引入及持续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PB业务所涉及的各项具体金融服务的规范及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PB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协同部门、专业营业部以及各分支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向PB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拓展PB客户,实现公司PB业务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机构业务总部是公司PB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私募业务部和销售管理部承担PB业务的管理和拓展,承担拟合作代销的私募管理人及其私募产品的评审和定级,承担种子基金的管理。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公司经纪业务战略,规范经纪人管理,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具备团队精神的高素质营销队伍,保障公司经纪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是指通过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使用公司的渠道和品牌,以各种方式为公司发展客户,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基础服务,以及从事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三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 1、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为公司发展新客户,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 2、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基础服务; 3、为公司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务信息; 4、按公司要求,向客户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经纪人的基本任职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能力、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具有证券、保险、银行、期货等金融从业经历或具有营销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客户开发能力; 4、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认同公司文化;

5、品德优良,无不良纪录。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能招聘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3、证券市场禁入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的其它人员; 5、被公司开除的员工。 第二章经纪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发展 第六条经纪人以营业部和运营部为单位组建营销团队,实行团队管理模式。其组织架构如下: 第七条营业部负责经纪人团队的招募和管理 初级以上(含)经纪人每达到8名(含)以上可设一名团队长;团队长可由营业部员工(客户经理)或具备高级经纪人(含)以上资格的经纪人担任,并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设立。团队长享受经纪人管理津贴。经纪人团队所开发客户市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二个考核周期净佣金超过25 万元,经上报公司批准,该经纪人团队长从第三个考核周期起可转为营业部正式员工。考核期内经纪人团队因经纪人辞职或淘汰造成团队不足8人或团队长因业绩考核不具备高级经纪人(含)以上资格,且下一考核期不能恢复到组建团队的要求时,该团队撤销。团队长由正式员工担任的,从团队撤销当月起该团队长转入经纪人序列,按经纪人考核标准确定级别。 第八条经纪人的增员方式为由营业部(运营部)统一招聘或员

C1500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介绍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结算安排的表述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不符的是()。 A.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 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B.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C.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 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过渡账户,直接进行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D.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柜 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 A. 2 B. 3 C. 4 D. 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负责。 A. 真实性 B. 准确性 C. 及时性 D. 完整性 您的答案:A,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A. 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 B. 交易 C. 登记结算 D.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 风险及合规管理 您的答案:C,E,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从国际经验来看,柜台市场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有()。 A. 一对一协商 B. 报价 C. 做市商 D. 集合竞价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我国发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意义有()。 A. 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B. 满足居民理财和财富管理需求 C. 优化风险管理服务 D. 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 从成熟市场发展历史来看,柜台市场是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债券和衍生品的最大市 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 您的答案:正确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操纵业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积极进展、规范治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 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治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治理成绩计算薪酬的职员。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治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依照销售业绩领取酬劳、不治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治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治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差不多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治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治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治理和协调。营业部合规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本证券营业部市场营销工作的风险治理。 第七条营业部可依照本方法规定设立若干团队,依照营销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及薪酬制度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团队日常工作管理指引 第一章为了加强对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指导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效、有序的营销团队,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条营销团队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二条各营销团队均应制订本团队的管理及薪酬标准实施细则报渠道管理部,经批准后执行。(后附提成标准) 第三条营销团队应在每年初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制订营销方案,并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当年的营销合作方案。新成立的团队,必须在筹办时列明一年内的工作计划与目标开户数。 第四条渠道管理部负责对各营销团队营销方案等文件 进行指导和审核。营销团队的年度营销方案、人员招聘、考核办法等必须上报,经过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方可执行。报批流程:营业部将请示传真→经纪业务综合室→渠道管理部(注明必须会签的部门)→经纪业务综合室协助走完报备流程→主管副总裁等公司领导批示完毕→经纪业务综合室传真会签意见,流程结束。 第五条营销团队在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计划后,应 把工作分解给区域经理或客户经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对计划进行回顾,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 (一)客户经理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记录工作日志,团队负责人不定期对工作日志进行抽查,及时了解人员工作动态。 (二)营销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在开展 业务时要密切配合,开发客户和服务客户要紧密结合。 (三)根据工作进度与时间安排,有步骤地实施计划, 逐一落实工作目标。 (四)客户经理在各网点的调整、调动应服从营销团队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营销团队要定期撰写月度、半年、年度业务分 析报告,分析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便顺利完成工作计划。 第二章营销团队的考勤制度 第七条营销团队负责人负责本团队营销人员的日常管 理,并协调好组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客户经理必须服从本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营销团队必须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专人记录 每日的考勤情况,当月考勤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比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客户经理必须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其上班时间与其所在网点的上下班时间一致。 (二)客户经理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其他时间按自愿加班原则处理。 (三)客户经理必须参加本团队组织的培训、营销等活动。外出展业、访问客户原则上应该向团队负责人员说明,并填写《营销人员出访单》(见附件),详细列明目的地、被访人及联系方法,交负责人员,负责人员应在事后进行抽查或全查。 (四)团队负责人应对辖区内的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向客户经理所在网点的相关负责人了解人员动态。(五)客户经理请事假、病假等必须提前向团队负责人请假,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三章营销团队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营销团队必须制定严格的例会制度,团队负责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 (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 (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C09009《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对证券经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A. 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 B. 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中国证监会 D. 证券公司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批注: 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A. 30 B. 40 C. 50 D. 60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B. 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C.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D.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您的答案:A,C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批注: 4.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前,应当()。(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 B.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后续职业培训 C. 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 D. 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培训测试须合格 您的答案:C,D

此题得分:6.0 批注: 5.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公司员工 B. 委托居间人 C. 委托保险经纪人 D. 委托证券经纪人 您的答案:B,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0.0 批注: 6.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制定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自律规则 B. 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 C.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 D. 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您的答案:A,D,B,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7.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相适应。(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 B. 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 C. 证券经纪人数量 D. 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 您的答案:A,D,B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批注: 8.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关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或任职,说法不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证券经纪人不能在证券公司以外的单位任职 B. 证券经纪人可以接受证券公司以外的单位的委托 C.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D. 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您的答案:D,B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

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参考Word)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报批或者报备程序,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

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业协会后续职业培训考试从业人员远程培训《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答案100分(附加其他题目及答案)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随堂练习 随堂练习(一): 1、除证券经纪人以外,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正确) 2、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3、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实施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BCD)等方面。 A、证券公司法人统一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劳动合同 B、证券公司法人统一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 C、证券公司统一制定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D、证券公司同意建立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技术体统 4、证券经纪人须具备的职业条件包括(ABCD)。 A、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C、违背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 D、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 随堂练习(二): 1、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ABCD)。 A、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 B、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C、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客户回访内容 D、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2、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正确) 3、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建立(B),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A、证券经纪人信息查询制度 B、证券经纪人数据库 C、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系统 D、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4、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可参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正确)

eoplznm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 o p l z n m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 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7、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 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 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 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 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 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 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 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 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 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 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 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 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 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 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 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 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 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4.协议签署:由投资顾问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 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 务费用的方式。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和《投资 顾问服务申请表》,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并由营业部归档,放入到 客户资料文档中。 5.服务开通: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将电话回访客户本人确认开通申请 的情况属实。以佣金方式付费的:在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之内,公 司将进行佣金调整,并开通服务。以固定费率方式付费的:公司将 在收到客户费用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通服务;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 作日内,如果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失效。 第六条客户撤销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 2

广州证券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实现公司成为国内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原则,将员工总收入与员工的能力、绩效和公司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借调人员(顾问、勤杂人员等劳务报酬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能部门包括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会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等部门,业务部门总部包括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等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指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广州或外地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部分正式聘用员工的工资 第五条:正式聘用员工系指由公司发文聘任相应岗位职务员工。 第六条:正式聘用员工每月工资包括四部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 第一章基础工资 第七条:所有正式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暂定为500元,以后根据物价水平变

动情况由人力资源总部逐年调整,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工龄工资 第八条:公司所有正式聘用员工实行统一的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工龄工资=公司工龄×20元 第三章岗位工资 第九条:岗位工资根据部门性质及所属地区的不同分类计发。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条:广州地区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暂定为2000元,外地营业部及公司业务部门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员工的岗位工资基数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提出,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岗位工资基数一经核准,适用于同一地区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地岗位工资基数每年5月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同行业工资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系数分为十一等,每等四级,列表如下: 表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管理 (3) 第三章人员及其信息管理 (4) 第一节客户经理的聘用 (4) 第二节劳动合同 (6) 第三节执业资格及信息管理 (8) 第四节档案管理 (8)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9) 第五章培训、学习与发展 (11) 第六章报酬、奖金与福利 (12)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13) 第八章责任追究 (13) 第九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业务客户经理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经理,是指各营业网点利用公司的证券交易、研究、服务和营销平台,为公司开发客户、销售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员工。 第三条客户经理团队由证券营业部负责组建,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和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按照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职责分工和要求履行对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为客户经理提供渠道及培训等营销支持,并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建立客户经理管理制度、业务支持系统和风险监控系统,对客户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客户经理团队的证券营业部及与客户经理管理有关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客户经理团队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客户经理团队组织采用区域管理模式,营业部可根据本地区的行政区划、城市功能布局、合作银行及其它渠道网点分布和区域市场潜力等因素,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经理一名。 第八条客户经理是营业部纳入员工管理的营销人员,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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