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试行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1/10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2/10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交易、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交易和管理收益凭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2.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3. 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4. 核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5.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明确约定收益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 发行人名称;2. 收益凭证名称;3. 发行总额;4. 发行价格;5. 发行时间;6. 收益计算方式;7. 本金偿付方式;8. 特定标的;9. 到期日;10.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通过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发行申请。
第七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不得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2.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3. 不得操纵证券市场;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八条收益凭证的交易,应当通过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收益凭证交易活动的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协会。
第十条收益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诚信、自律;3. 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凭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凭证的发行、交易、管理活动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收益凭证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合规经营。
[Word]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Word]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9.1附件2:《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长期以来~证券公司主要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长期融资渠道~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进行融资~这些融资方式渠道窄、成本高、额度有限。
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证券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客户的水平~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为此~协会起草了《规范》~以支持和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规范》起草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收益凭证试点初期~为了控制证券公司风险~适当设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条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规范》分为总则、业务管理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九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收益凭证产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二是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求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应当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与转让,三是明确收益凭证的发行与交易场所~包括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四是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以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凭证定义(一)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系指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关联的有价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约定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及修订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合作机构准入及授信额度的申报;(三)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办理;(四)负责证券公司的关系维护及营销推动;(五)负责业务台账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在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开展投后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二)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收益凭证发行人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组织,包括资金清算和相关账务组织等。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及资本与拨备计提等相关工作。
券商 收益凭证业务 案例
券商收益凭证业务案例
券商收益凭证业务案例:
某大型券商近期推出了一款收益凭证产品,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低风险、高收益。
这款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固定收益市场,通过购买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稳定的收益。
该券商在推出这款产品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该券商还为这款产品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确保客户的本金安全。
该券商的收益凭证业务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吸引了大量客户的关注和投资。
这不仅提高了该券商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也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收益机会。
总的来说,券商收益凭证业务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能够满足客户对于稳定收益的需求。
同时,该业务也能够提高券商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促进券商的可持续发展。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益凭证的定义1. 收益凭证是指公司因证券交易、投资收益等形成的权益,并非实际的现金或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
2. 收益凭证以公司名义持有,并记录在公司的账簿中,不得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三、收益凭证管理责任1.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收益凭证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公司的收益凭证安全、准确,并定期审计核查。
2. 公司高管团队应对公司的收益凭证管理负有监督责任,确保各部门严格执行管理程序,杜绝违规操作。
3. 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定期审查公司的收益凭证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收益凭证管理流程1. 收益凭证采购:公司根据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确定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收益凭证的种类和金额,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交易。
2. 收益凭证登记:公司收到收益凭证后,应将其登记在公司的账簿中,包括种类、数量、交易日期、成本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收益凭证保管:公司应将收益凭证存放在安全的保险柜或金库中,并定期进行盘点和监测,防止丢失或损坏。
4. 收益凭证处置:公司在收益凭证到期、赎回或出售时,应及时处理,并将收益转入公司的资金账户,记录凭证处置的详细信息。
五、收益凭证风险控制1. 收益凭证投资风险: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政策,科学配置收益凭证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水平,确保投资安全。
2. 收益凭证流动性风险:公司应评估收益凭证的流动性,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和赎回安排,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变现。
3. 收益凭证管理风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收益凭证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失误。
六、收益凭证信息披露1.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收益凭证的种类、数量、价值、成本、收益情况等信息,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
2. 公司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于收益凭证的查询,解决投资者的疑问和疑虑,维护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
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各部门相应职责为:(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
浅谈券商收益凭证监管与规范
管理策略MANAGE STRATEGY摘要:券商收益凭证是由证券公司发行,到期偿还本金并按约定方式支付收益的有价证券,是证券公司融资方式之一。
2022年资管新规全面落地以来,资产管理行业格局开始重塑,供需两旺的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对券商收益凭证的基本属性、发展沿革、监管环境进行梳理分析,本文就资管新规下券商收益凭证的监管与规范提出了新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管理;券商收益凭证浅谈券商收益凭证监管与规范 文/威海市商业银行 杨静怡在资金用途上,证券公司多以投向两融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等资本中介业务,国债、同业存单等标准化债权业务和创新业务为主。
近年来,衍生品期权交易也成为证券公司一大投向。
在部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产品合同中,还有约定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自营投资等业务,这也体现出券商收益凭证具有“表内融资”的特点,这与表外资产管理产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以2022年7月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的运行表现来看,产品期限范围在2-730天,其中7天至1年为主要期限品种,产品平均年化收益区间在2.41%-4.09%。
券商收益凭证的发展沿革一、2013-2014年,“保本债权”时期2013-2014年,券商收益凭证面世时,仅有“保本固定收益类”单一类别。
此类收益凭证由于存在保本条款,债权属性明显,符合《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其“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
收益凭证到期时,证券公司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债权兑付与证券公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属于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经过9年的发展,券商收益凭证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
截至今年7月末,收益凭证市场存续规模为4297.11亿元,已成证券公司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公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22年正式实施,我国理财市场迎来了全面净值化运行时代。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凭证定义(一)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系指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关联的有价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约定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及修订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合作机构准入及授信额度的申报;(三)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办理;(四)负责证券公司的关系维护及营销推动;(五)负责业务台账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在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开展投后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二)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收益凭证发行人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组织,包括资金清算和相关账务组织等。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会计科目设置及资本与拨备计提等相关工作。
浅谈证券公司保本收益凭证产品监管
浅谈证券公司保本收益凭证产品监管作者:熊英来源:《财讯》2018年第27期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行之后,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依然可以宣传为保本的理财产品。
因此保本收益凭证变成了上市公司、银行、保险乃至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追捧的产品,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等级匹配的条件下,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超募的资金、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等闲置资金。
那么在资金追逐的情况下,如何监管保本收益凭证的安全及稳定性,值得学者分析探讨。
保本收益凭证证券公司监管资管新规推行之后,券商保本收益凭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备受瞩目。
收益凭证是由证券公司以私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虽然不在证券市场内部交易,但是却是场外重要的债务融资工具,这同样是一种约定本金和收益的有价证券。
保本收益凭证发行现状2018年6月的数据统计显示,本月证券公司新发收益凭证3,327只,发行规模792.66亿元。
在发行场所方面,本月通过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789只,发行规模为288.45亿元,占本月发行总规模的36.39%;通过柜台市场发行收益凭证2,538只,发行规模为504.20亿元,占本月发行总规模的63.61%。
在兑付方面,本月兑付本金965.68亿元,是本月发行规模的121.83%。
截至2018年6月底,未兑付的收益凭证发行期限以6个月以上为主,收益结构以固定收益型为主;本月内,新发行收益凭证发行期限分布较为平均,发行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收益凭证占比达到78.20%,收益结构仍以固定收益型为主,非固定收益型占比达到15.76%。
保本收益凭证的发行要求根据《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的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2)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3)以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募集;(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业务规范内只是对风控和资金用途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具体化。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9.1
附件2:《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和市场组织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长期以来,证券公司主要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长期融资渠道,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进行融资,这些融资方式渠道窄、成本高、额度有限。
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证券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客户的水平,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为此,协会起草了《规范》,以支持和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规范》起草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收益凭证试点初期,为了控制证券公司风险,适当设置了投资者参与门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条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规范》分为总则、业务管理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九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收益凭证产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二是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求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应当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与转让;三是明确收益凭证的发行与交易场所,包括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四是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以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实用版】目录1.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2.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3.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4.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5.结论正文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收益凭证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渠道。
本文将从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收益凭证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行,以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为特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
根据收益类型,收益凭证可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
根据投资期限,收益凭证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收益凭证。
二、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具有以下优势:1.增加证券公司业务收入,提高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2.扩大证券公司客户群体,提高客户粘性。
3.促进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信任度。
三、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收益凭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收益凭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四、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投资者在选择收益凭证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收益凭证的发行主体。
投资者应选择信誉良好、资本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2.收益凭证的收益率。
投资者应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合适的收益率。
3.收益凭证的流动性。
投资者应关注收益凭证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转让或赎回。
4.收益凭证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五、结论总之,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投资者在选择收益凭证时,应充分了解其风险与收益特点,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
xx证券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管理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切实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是通过柜台市场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衍生产品部发行收益凭证应严格遵守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指标范。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衍生产品部收益凭证业务人员管理体系,按照产品设计、产品营销、风险控制、交易设置工作岗位。
第六条产品设计岗位职责如下:(一)按照客户需求,设计收益凭证产品结构;(二)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挂钩标的;(三)根据市场状况,确定产品固定端投资品种;(四)准备产品所需材料,如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合同等。
第七条产品营销岗职责如下:(一)了解客户需求,并将客户需求及时传达给产品设计岗;(二)与公司各部门沟通,推动产品上线销售;(三)建立交易对手库;(四)对产品中所含期权进行询价;(五)组织策划销售方案及实施。
第八条风险控制岗职责如下:(一)配合公司风险管理部健全投资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二)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期权对冲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三)根据市场状况,评估产品固定端投资风险;(四)每日对交易报告进行审核;(五)每日日终应审核产品的各项动态风险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方案(六)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
第九条交易岗职责如下:(一)负责对收益凭证中所含期权产品进行定价;(二)负责期权对冲的交易执行;(三)对交易品种盘中异动监控,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风险控制岗反映;(四)撰写当日交易日志。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系列理财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系列理财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
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
系列理财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提示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促进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的客户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客户资质通过公司审查,方可参与我公司的收益凭证业务。
对于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无法参与。
客户资质的审查结果将在客户进行业务申请时获悉。
第三条单期收益凭证的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对于保本型收益凭证,客户投资于单期收益凭证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对于非保本型收益凭证,客户投资于单期收益凭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客户参与不同的收益凭证业务需分别满足相应条件。
(一)参与保本固定收益收益凭证业务的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账户资料完整,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有效;
2.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客户接受并已完成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
3.客户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未与营业部发生过任何业务纠纷;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收益凭证业务将采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业务开展模式。
初期将建立“董事会→资产负债委员会→金融市场总部→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运作组织架构。
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产品开发与业务执行部门,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负责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
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
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金融市场总部、各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匹配关系,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从合规的角度分析券商收益凭证
“资管新规后,唯一保本的理财产品就剩下券商的收益凭证了!”经常会在券商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这句话不断刷屏,也有一些大型券商刚推出几款产品,而且很快被认购一空,收益凭证受关注度不断高涨。
从合规的角度去聊聊收益凭证监管体系及法规1、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列为证券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工具。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表明收益凭证作为结构化债务工具的基本特征。
2、2014年5月证监会发文《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业务开始进入实质化阶段。
6月正式启动收益凭证试点工作。
3、2014年8月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收益凭证实行事后备案,并为证券公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收益凭证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4、2014年9月,在监管层的力推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向券商发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对收益凭证产品的定义、法律性质、发行要素和增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5、2015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具体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分别在“应付短期融资款”、“应付债券”、“衍生金融负债”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下设置“收益凭证”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监管报表中,应在“应付债券”项下列报。
目前关于收益凭证的上位法缺失,主要法规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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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第十一条【收益结构】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第十二条【发行】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
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第十三条【销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第十四条【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二)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三)募集资金用途;(四)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六)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增信措施】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
增信措施包括:(一)第三方保证;(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四)其他增信措施。
第十六条【资金用途】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得超出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再次发行收益凭证:(一)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违反本规定和认购协议约定,擅自改变收益凭证所募资金的用途的;(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转让方式】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为收益凭证提供报价服务的,应当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区间。
第十九条【交易规则】收益凭证通过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发行与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并具备符合需求的技术系统。
第二十条【估值】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凭证估值政策和体系,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合理。
证券公司应事先就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发生暂停、终止上市,或特定标的发行方违约、特定标的交易中断等特殊事件,与投资者约定特定标的的估值及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登记结算】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与转让的收益凭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证券公司也可以委托报价系统等第三方机构办理收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收益凭证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兑付】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约定,做好资金流动性安排,确保资金按约定兑付,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信息,妥善保存收益凭证发行和转让的所有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四条【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应当向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每期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两百人。
第二十五条【投资门槛】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
第二十六条【了解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凭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二十七条【产品评级】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评级,并可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收益凭证,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设置更高的认购金额。
第二十八条【适当销售】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收益凭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销售。
证券公司不得主动向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投资者推介或销售收益凭证。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销售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介收益凭证业务,应当详细说明收益凭证特点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要求客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后续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发行信息;(二)交易信息;(三)协议变更信息;(四)兑付信息;(五)影响证券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收益凭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含义、特征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清晰、明确、易懂,并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查询】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内容和收益凭证相关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三十四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对收益凭证业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岗位制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风险】证券公司应将收益凭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收益凭证风险敞口应当始终控制在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水平可承受范围之内。
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收益凭证业务涉及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首席风险官及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具备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量化监测及评估的能力,对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偿付应作出合理安排。
对于在产品中做出提前赎回安排的,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测算可能的赎回金额,并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予以考虑。
第三十七条【内嵌衍生品风险】收益凭证中内嵌场外衍生品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量化的风险限额控制要求,按规定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十八条【估值风险】证券公司应指定公司中后台部门负责收益凭证的估值,估值的方法及基础数据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合规】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对收益凭证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凭证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洗钱等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应急措施】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事件、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四十一条【信息报送】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收益凭证的基本信息、规模和价值变动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信息。
第四十二条【重大事件报告】发生可能影响收益凭证发行或交易的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测中心,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自律管理】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情况进行执业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自律措施】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对证券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报价系统规则】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收益凭证在报价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
第四十六条【电子形式】证券公司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本。
第四十七条【附件参考】本规范所附附件1和2,供证券公司参考使用。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解释主体】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发布实施】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风险揭示书范本2、产品说明书范本3、收益凭证业务信息月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