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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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 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法人。 4. 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

7. 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 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 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 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8.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 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 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 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 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 的意愿。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关 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 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 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 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 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 3 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证 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 留存。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 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 规人员至少2 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 在审计结束后 3 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 案。 (7) 第 (4) ~ (6)项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证券投资咨询 : 为 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 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证券研究报告:文件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关系




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
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 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 责任情况等。

6.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 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 据应当集中存放。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 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 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 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5.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1)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

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1.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 合等系列过程,以及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项,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 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 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 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 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四、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三方存管、交易委托、交易清算、指定交易及托管、查询及咨询 等环节的基本规则、业务风险及规范要求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 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 一) 客户身份识别 1. 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营业部在办理账户身份信息变更业务时,应当重新识别 客户身份。
二、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 一) 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具体是 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 ( ( 即证券营业部 ) )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 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向客户垫付资金,不分享客户买卖证券的差价,不承担客户的价 格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 二) 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 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 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4)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4.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当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中国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之一发生变化时,账户 持有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五、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 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

六、监管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所属营业部业务经营的稽核监督、 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单项、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 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 (2) 信息披露。 (3) 检查制度。



3. 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
( 二)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
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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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为客户开户时,须根据中国结算公司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确认客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格及各类证券品种的交易权 限。须针对客户拟投资的高风险证券品种进行客户适当性评估与管理,向客户 揭示风险。
(3)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 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

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 年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 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 三)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 有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 承担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 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并代办手续,同时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愿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 特点。

(5)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
(6)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1)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 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 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 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 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3)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 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 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 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 证券经纪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合规 管理试行规定》等; 二是证券经纪业务营业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和《证券从 业人员行为守则( ( 试行) )》等; 三是融资融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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