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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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2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今年我市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进行了调整,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负担,决定对部分医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依据统筹基金使用及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情况,住院结算标准调整比例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上调15%;三级医院上调18%;二级医院上调8%;其他医院不做调整。调整结算标准单位名单附后。
二、取消精神病专科医院超床日5%以内按结算标准50%给予费用结算的规定。综合医院精神科其收治精神病人与专科医院一样不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调整后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明细表
2、精神病专科医院统筹基金日结算标准和床日核准数
3、综合医院精神病床统筹基金日结算标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