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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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
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定 条件
第二条重点释义
——强制手段(武力使用) 包括: 第一:徒手 第二:利用就便器材 第三:利用警械 第四:利用武器
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 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三、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 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 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 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四、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为原则。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 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 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此时,货车司机 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吉普车尾随货 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 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之后,邓玉华等人 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 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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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 号发布施行。
条例内容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部分是关于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武器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原则性规定。
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三、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 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 械。《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 执行下列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 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 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 约束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 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 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一、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 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 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 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第二: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三: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非 法侵害的主观目的; 第四: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人实施的; 第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公安部警务督察队认为,邓玉华开枪伤及无辜学生事件在社 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了在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严重的特 权思想,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纪律,要求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一、警械的分类
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驱 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 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 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子;
警察执法战斗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 都具有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 罪分子,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等共 同的目的。
二、第二条 规定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 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 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 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武器。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 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 约束。
二、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 服性警械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共有八 种,这八种情形都是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安全、治安秩序,需要当场制 止的行为。人民警察遇有其中情形 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
五、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警械和武器。
六、第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 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 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 者其他损失。
案例:滥用枪支伤及无辜 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邓玉华滥用枪支, 伤及无辜学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4、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特例
但是,对此法律又规定了对那些正在进 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 持刀路面、入室抢劫、强奸、正在行凶 杀人、劫持人质等,任何公民都有实行 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 成何种严重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 问题。
5、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Βιβλιοθήκη 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 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