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的原则和方法

惩戒的原则和方法
惩戒的原则和方法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处罚的原则和方法

人无完人,学生在成长中肯定会出现思想、行为上的偏差,犯一些错误。人的成长和成熟,其实就是在不断纠错中进行的。班级是个小社会,在集体生活中,为了让学生学会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需要用各种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如果学生违反了纪律,教师要视情况予以必要的教育和惩戒。

按照管理学中的“强化理论”,惩罚属于负面强化,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采取惩罚的方法,可以迫使这些行为少发生或者不发生。与奖励等正面强化措施相比,惩罚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相信很多人都赞同这句话。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需不需要惩罚,而是在何种情境下实施惩罚、如何惩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新一班的班级精细化民主管理制度中也有一些关于学生违纪情况的处罚规定,但是,重要的不是如何处罚学生,而是这些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则和比较规范的处理程序,这些原则和程序保证了班级有序地运转,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预期,处理的过程体现了公平、规范、民主和人文的特点。

一、对违纪学生实施处罚的几条原则

班主任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处罚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避免惩戒的情绪化和随意性,做到真正的公平和规范。这些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

1、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教育贯彻始终

我的观点是,班级管理中的惩戒制度一定要全面、具体、规范,处罚在教育中必不可少,但决不能滥用,长期大量地采用惩罚来管理班级会造成学生的冷漠和叛逆。此处的“处罚”,是指有明确惩罚行为的处理方式,而非广义上的批评教育手段。比如,新一班有一条很特殊的处罚方式,叫做“免于处罚”,其实“免于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处罚,只是因为情节轻

微,仅作批评警示,不实施具体处罚措施,类似于法律上的“免于刑事处罚”。

学生的违纪行为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经常性的和偶发的,情节有轻有重,危害有大有小,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予以处罚。实施具体的处罚是最后一步,在此之前,有很清晰的处理步骤,即“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而教育是贯穿于始终的。

(1)提醒

当学生出现了违纪行为时,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一般先予以提醒,只要提醒奏效,则不进行下一步。这些提醒措施包括:

①停止说话或授课,盯着学生看。如果学生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妥并主动改正,即表明已达到效果,不再继续追究;

②用手指一指学生。和上述做法相仿,在第一步行动没有效果时采用;

③走向违纪的学生,站在他的身边,可配合上述两个动作;

④语言提醒。上述方法不奏效,改用语言提醒,直接点到学生的名字,请他注意。示例:“某某,请不要继续说话影响课堂纪律了。”

一般情况下,做到了以上几步,大部分学生违纪现象可以得到控制,不战而屈人之兵。如果提醒没有起作用,则开始下一步行动——警告。

(2)警告

典型句式:“如果……那么……”可以配合一些肢体语言,如轻拍后背,抚摸头发,既可以使学生重视,又缓解了紧张的气氛。

警告比提醒的语气要加重,因为警告是实施处罚的前奏。警告也可以分次进行,一次可以维持一段时间,但如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则必须进入到下一个步骤了:多次警告无效、警告后有一些效果但维持的时间过短、根本没有效果。如果学生能改正,可以及时肯定,变批评警告为赞许,比如:“很好”“加油”“不错,请保持下去”,等等。

警告还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学生。

(3)处罚

上述措施都采用过了,学生依然没有改正的意思,那就要实施一定的处罚了。处罚学生,是不得已而为之。整个处理违纪的过程,始终要把教育

摆在首位,事实上,前两步走好了,真正走到第三步的案例会很少,在新一班很少动真格地处罚学生,这个与长期以来形成的班风有很大关系——一个风气良好的班级是很少处罚学生的。

在处罚措施上,我们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创新,但重心还是落在它的教育功能上,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反而让处罚失去了它的强化教育功能。

不少班主任热衷于研究处罚方式的花样翻新,而对处罚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程序研究不够。在尊重孩子个性、保护其自尊心和人格不受到伤害的思想指导下,聪明的班主任们想出了不少很“人文”的惩戒方式,有些惩戒中甚至还有趣味娱乐元素。这些方法由于减轻了学生对规则和制度的逆反,避免了激烈的师生冲突,和谐了班级气氛而被推崇。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趣味性的、过轻的、过于人文的处罚可能会让一些学生满不在乎,降低了惩戒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对制度的敬畏。

要让惩戒既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又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这就需要多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问题,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这一点在后文中我会稍加展开论述。

以上三大步其实很多班主任都是这样做的,我只是把这些做法予以了梳理、整合,进行了条理化。这样,班主任带班时就比较理性,而且心态也会改善,事情毕竟是一步一步解决的。

2、规则制定之前的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凡对某种违规的行为班级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概不追究(违反已有学校纪律的行为不能算),即“不知者不为过”。这一点很重要,是处罚学生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新一班,这是凌驾于所有规则之上的规则。

为什么对没有规定过的违纪行为不处罚?因为师出无名,是班级管理上出现了漏洞或盲区。对某个首次出现的违纪行为,班级里没有对应的处理办法,此时班主任不能做情绪化的处理,意气用事。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也是参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说法的,如果

没有“法”,那就这次不追究,但是,以此事件为标杆,设立规则,下次违规,即按规则处罚。

按新一班的传统,当出现了学生违纪的行为,又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则时,基本原则是不予追究,但是要召集相关学生制定新的规则。学生自己参与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一次教育的过程,印象也比较深刻。这样的做法有利于矫正学生的行为,培养规则意识。

3、循序渐进,不把惩戒一次用到极致

惩戒学生也需要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把惩戒的方法一次用到极致,在整个过程中要始终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在什么程度下改正了,惩罚即停止。

惩戒是由轻而重的。每次实施时要告知学生,如果继续违规,下一个处罚将是什么,引导学生及时改正。意在让学生接受教训,不至于累犯。但是,如果继续违规,处罚的力度也就渐次增强。关于“诫勉谈话”制度,我在后文会做出说明。

4、注重教育和预防,惩戒的最大作用是培养规则意识而不是惩戒本身

管理学上著名的“热炉法则”的第一条“警告性原则”即指出,热炉火红,不用手去摸也知道炉子是热的,是会灼伤人的。这就是告诉学生,不要触犯规则,这样做不好玩。所以,规则不是定了就完事了,那种学生违规,处理过了就以为教育已经结束的想法是错误的,班级里要经常开展规则意识的教育,用已经发生的案例教育学生,尽量把违纪消灭在萌芽状态。

规则需要经常被提及,带学生复习,从已有的真实案例中汲取教训,惩前毖后。这是我认为非常有效的做法。

正因为新一班在对待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始终坚持合理、理性的原则和合适的教育方法,学生违纪的情况很少,恶意违纪更是几乎没有发生过。

二、对违纪学生或违纪行为的几种处理措施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新一班采取的很多所谓的惩戒措施,实际上是教育措施,并不以实施惩罚为目的。从以下列举的一些措施中很容易发

现,无论是出发点还是措施本身,都体现了帮教的特点,最终目的是促成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

提到“处罚”,人们的注意力焦点就落在“罚”字上了,也就是会关注我们是怎样“罚”学生的,其实,真正的“罚”是很少的,即使有也绝少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一些相对温和但却是非常正式的方式对违纪学生施以教育。这些措施包括:

1、“公开谴责”

“公开谴责”制度是从其他领域借鉴过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效果比较好。所谓“公开谴责”,是指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谴责一些不良行为。公开谴责主要是班主任利用其话语权在班级里表明立场和态度,主导班风,对不良现象予以警示和教育,一般不附加其他处罚。

“公开谴责”其实是教师常用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只是没有专门的名称。一种处罚有名称和没有名称的差别很大。有了名称,教师采用这种方式就是理性的,会引起学生的重视。这样的规定,师生双方都很清楚明确,学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规了,需要接受批评;教师不是无端地发火,而是冷静地用语言批评违纪同学同时警示全班。

“公开谴责”制度,因为有了正式的名称,教育的分量明显增加,也使得教师的批评趋于理性,目的性更加明确。

2、“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和“公开谴责”一样,也是从其他领域引进的教育方法,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的教育,时间五分钟到十五分钟。在谈话中班主任很明确地指出学生的错误,要求他改正。

这种处理可以配合其他的处罚同时进行,而不是仅仅实施处罚。在诫勉谈话时,班主任可以和学生交流思想,听取学生的意见,但主要是严肃地指出学生的问题所在并提出改正建议。

其实班主任经常和学生进行类似的谈话,但是,我们对这样的谈话赋予了正式名称之后,显得更加正式、严肃。

3、换一个环境冷静几分钟

学生受到各种影响,有时会显得非常兴奋,对教师的提醒和警告置若罔闻,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影响集体,但依然不能控制。对这种基本没有恶意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这种处理,一般不附加其他处罚。班主任对该同学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发火或者说上一大堆大道理,让学生换个地方冷静下来即可。

【案例】

中午,我在教室值班。

小董迟到了,按规则他要在门口站15分钟再进来。小陈一直在那里谈笑风生,即使我在场,也不在乎。我提醒警告了两次后,看看还是没有多少效果,于是我把小陈请出了教室,让她在外面站一会儿,平静一下。

我继续留在教室批改周记,过了大约十五分钟,出去首先和小董做“诫勉谈话”。谈话五分钟后,放他进班。然后,转而问小陈,你现在平静了吗?小陈说是的。于是,也放她进了班,不谈话。如果小陈进了班之后继续违规,我会再次把她请出来,就不是冷静五分钟的问题了。有时候学生犯了点小错误,其实是不用谈话的,换一个环境让他自己冷静一下,改过来即可。班主任话说多了,有时候并没有效果。

两件事就这样轻松地处理完了,没有师生之间的剑拔弩张,脸红脖子粗。大家都很平和,就事论事,问题解决了就行。班级里其他同学在正常地午休,个别学生的轻微行为,根本不会对全班造成影响。

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班主任自己要心态平稳,既不要急躁焦虑过度,也不要视而不见,运用规则,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学生也明白自己的过错在哪里,接受班主任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以后改过来即可。

4、为班级做一件好事

学生犯了错误,不仅对自己成长不利,也给其他人制造了麻烦。为了弥补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为班级做好事的方法,以实际行动取得大家的谅解。学生有了“立功赎罪”的机会,集体也因此而受益。

这种方法是学生最愿意接受的,效果不错,所以也最常用。一般与“诫勉谈话”组合使用。

以上仅仅列出了一些比较常规的违纪处理办法,从这些做法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方法都是比较朴实的,不搞花架子,但是,很规范,所有的措施在事先都和学生交代得清清楚楚,每种方法在什么情况下使用都不是随意的,对学生的教育处罚力度视违纪情节轻重而异。这些公正而不失人文关怀的做法,让新一班的同学生活在一个稳定、安全、有序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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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惩罚管理制度(HR必备)

奖励惩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惩罚基本原则 公司的奖励惩罚制度,与聘用、分配和培训体系相结合。对先进的奖励坚持非货币及荣誉奖励与货币及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当和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二条奖励的目的 为鼓励有益的行为,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将在员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类型和方式 奖励的类型分为特别贡献奖励和长期服务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通报表扬,荣誉证书、奖金和其他方式。 第四条特别贡献奖励 员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审报批准,公司将给予奖励: (1)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业绩表现突出,足以成为员工表率者; (2)在工作上有独到的创意、发明,并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3)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提高了公司社会声誉者; (4)保护公司财产,防患于未然或在抢险救灾中有显著功绩者; (5)对公司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五条长期服务奖励 对于连续在公司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十年的员工,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奖励以表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具体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 第六条奖励的程序 (1)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奖励事由,提供有关依据和奖励建议; (2)人力资源部审核奖励事由,签署奖励意见; (3)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4)人力资源部组织颁布或授奖。 第三章惩戒 第七条惩戒的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严明的工作纪律是提高管理素质及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前提,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司对每一位员工的基本要求。适当的处罚在于告诫员工改正缺点、纠正错误、规范行为,以便有利于自身发展和公司的运作。 第八条惩戒方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下述惩罚,本制度其他条款有具体处罚措施的除外: (1)警告,且令其写检查; (2)惩罚50元以上; (3)减薪,令其写检查,在不超过5日基本工作的额度内减薪; (4)降级,令其写检查,免去负责人职位或将职位降低,且同时减薪; (5)停职,令其写检查,予以30天以下的停职,在此期间不发工资,且可以同时降级和减薪; (6)开除,不设预告期,立即解雇。

企业管理惩罚的原则

企业管理惩罚原则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一、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二、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有这样一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一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在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一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在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不对人。还有惩罚要适度,过度的惩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在实施惩罚之前,可以先与员工讨论具体情况,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责备部属的不足之处,在责备中要强调你所期望的行为,同时让员工明白问题在于他不当的行为,而不在他本人。责备的重点在于改变部属不良的行为,再不是羞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浅谈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c11456469.html, 浅谈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作者:肖海鹏 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12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2014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强调“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完善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的政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或有过错的公务员进行惩戒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公务员惩戒包括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两种形式。行政惩戒是指由公务员所在机关(部门)对公务员过错予以相应处分,司法惩戒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程序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分。本文所说惩戒即指行政惩戒,不包括司法惩戒。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干部纪律处分制度、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和公务员惩戒制度三个阶段。这几个阶段又分别以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公务员法沿用《条例》的框架结构并尽量沿用了《条例》所使用和创制的法律概念,保留了《条例》中经实践检验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并修改调整法律规则,同时扩充具体制度的内容以及增设具体制度、补充完善法律原则。《公务员法》中充实和加强了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同时在处分公务员时,规定了保障公务员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申诉制度中增加了再申诉的环节。 二、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从全国面上来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推进,制定了具体的配套制度,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顺利实施。从各地的实际来看,也都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各级国家机关的有力举措,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形成了公务员纪律惩戒法规体系

游戏惩罚规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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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正确的实施奖惩,全面保障公司经营管理业绩的不断提升,结合公司各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奖惩实施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纪律,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因素,是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保证。维护和巩固公司纪律,必须坚持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企业文化的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管理干部的模范作用和员工的监督,使各级管理干部和员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奖励和惩罚是执行规定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规定表现突出者,应依照本条例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规定的,应依据本条例给予惩罚,做到赏罚分明。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按照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本人违反规定被他人制止时,应立即改正;发现他人违反规定时,应主动劝阻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六条员工必须做到: 按时上班,遵规守章;服从安排,令行禁止; 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着装规范,合乎要求; 姿态端正,形象良好;服务周到,热情礼貌;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安全隐患,高度警惕; 遇有火情,挺身而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拾金不昧,遵守公德;忠于公司,保守秘密。 第二章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规定的严肃性,鼓励先进,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弘扬正气,保证各项经营管理指标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奖励的原则: 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员工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员工惩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有这样一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一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在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一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在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不对人。还有惩罚要适度,过度的惩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在实施惩罚之前,可以先与员工讨论具体情况,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责备部属的不足之处,在责备中要强调你所期望的行为,同时让员工明白问题在于他不当的行为,而不在他本人。责备的重点在于改变部属不良的行为,再不是羞辱他本人。这往往需要管理者发挥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c11456469.html,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

课堂教学惩罚的原则和策略(一)

课堂教学惩罚的原则和策略(一) 摘要]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是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它会对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产生消极的影响。本文就目前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探讨了课堂教学惩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教师可以选择的策略。 关键词]学生课堂问题行为教学惩罚原则策略 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是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它会对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产生消极的影响。教师会对学生问题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予以否定,从而消除并转变不良行为,这即是教育惩罚,其内涵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消除错误。教育惩罚通过使学生感受到一定的痛苦而发挥作用,学生只有改正错误并做出良好的行为,才能减弱或消除痛苦。惩罚的痛苦主要作用于身体肌肤和心理精神,实际上肌肤之苦多少都会引发心理精神之痛。课堂惩罚中,教师主要是通过表情、语言、动作等把否定性信息传递给学生,使他们心里感受到由否定性评价所产生的尴尬、羞愧、耻辱的痛苦,从而改过迁善。合理的教育惩罚的目的应是教育改造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这就要求惩罚的形式必须适当、痛苦强度必须适度。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伤害学生尊严、心理健康的心罚都是严令禁止的。学生的课堂问题行为一般分为两大类:外向性和内向性问题行为。前者是指那些粗暴干涉别人即反对别人管束的行为,包括不服从的、敌对性的、攻击性的和破坏性的行为。后者包括具有“神经质”特征的性格问题行为及其他以退缩性行为表现出来的问题行为,例如神经过敏、烦躁不安、过度焦虑、害怕提问、抑郁孤僻等。课堂教学中的惩罚即主要针对外向性问题行为。内向退缩性问题行为虽一般不直接干扰课堂教学,但也会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和人格健康发展,也会影响教师的情绪和教学效果,教师可通过暗示、提醒等非常轻的惩罚方式把否定的信息传递给他,使他意识到教师的否定态度从而集中精力学习,进一步的教育疏导可留待时间充裕的课下进行。 一、课堂惩罚应遵守的原则 1.及时婉转原则。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教师要及时惩罚错误,以尽可能地减小对教与学的影响。另外,教学中师生之间难以充分交流信息,教师如果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就不能武断行事,所以最好采用婉转、潜隐的暗示方法制止错误,更具体的处理可留待课下进行。 2.平等交流原则。课堂教学中虽然时间紧张,并且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但是教师也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平等地与学生沟通,问询情况,避免做出不当惩罚。 3.舆论参与原则。班集体舆论即是学生中占优势地位的言论,它以褒贬的形式规范成员的行为,能产生一定的精神压力。青少年学生从众心理特征明显,易受同伴群体的影响,都很看重同学们对自己的评价。另外,当学生干扰教学时,其他学生多少都会注意到,因此利用集体舆论的影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 4.严慈相济原则。每个学生都有被教师尊重、与教师交流的愿望和需要,即便他们违反了课堂纪律也是这样。教师的爱心与信任是感化学生的内在动力,它能有效激发起学生改错的内在力量。教师在批评指责学生使他感到痛苦时,也应让他体会到教师的爱心与期待,教师的关心慈爱与严格教导能相得益彰。 5.庄谐并举原则。学生身心发展迅速,心理敏感,自尊心强,叛逆的个性特征比较突出,有时严肃批评并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反倒是适当地运用机智幽默,可以保护学生的自尊使他免受难堪,从而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 6.冷静宽容原则。一般教师面对学生的问题行为多少都会气愤,教师应努力控制愤怒的情绪,意识到目前重要的任务是顺利完成教学。如果教师不冷静与学生发起冲突的话,那么对实现教学目标、树立教师威信都只会产生破坏作用。 教师在合理惩罚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学生具体的问题行为选择惩罚策略,应分析以下因素:

奖罚制度惩罚员工的三个原则及注意事项

(奖罚制度)惩罚员工的三个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壹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壹个领导均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于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且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于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和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和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壹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见,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见作是壹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壹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均必须是“有言于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

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于,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和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于及危害,且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均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壹,就是必须建立壹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均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于任何单位中均应该有这样壹个“烫火炉”来整顿规章制度。只要你壹碰它,它马上就烫你。对员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于效果上比延时惩罚要好的多。 烫火炉是很讲“政策”的,它只烫你碰它的那壹部分,而不会烫你的别处或烫你的全身。不迁怒、不搞诛连。于管理工作中,惩罚犯了错误的员工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要对事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大学课件 自考公务员制度(01848)试题及答案解析 (1)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务员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1848) 本试卷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j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于l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是 A.《国家工作人员法》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D.《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务员范畴的是 A.全国总工会主席B.全国妇联主席C.民进中央主席D.共青团中央书记3.关于我国公务员劳动报酬获得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政府必须兑现保险福利待遇的承诺 B.政府必须保障公务员获得法定的劳动报酬 C.政府必须按时支付公务员工资,不得有任何拖延支付和随意克扣工资的现象发生D.当党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承诺时,公务员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4.公务员义务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 A.忠于政府B.忠于职守C.忠于上级 D. 忠于宪法 5.我国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有 A. 5个B.6个C.8个D.10个 6.下列选项中,最低层次的领导职务为 A.副科长B.副处长C.副主任科员D.副调研员 7.我国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是 A.职位设置B.职务设置C.职等设置D.职级设置 8.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成员职位属于 A.专业技术类B.综合管理类C.行政执法类D.其它类别 9.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的是 A.调研员B.副调研员C.办事员D.副巡视员 10.公务员考核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这体现的原则是 A.公正B.全面C.民主D.公开 11.下列哪种处分,公务员可以在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警告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处罚的原则和方法

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处罚的原则和方法 南京市第三高级中学陈宇 人无完人,学生在成长中肯定会出现思想、行为上的偏差,犯一些错误。人的成长和成熟,其实就是在不断纠错中进行的。班级是个小社会,在集体生活中,为了让学生学会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需要用各种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如果学生违反了纪律,教师要视情况予以必要的教育和惩戒。 按照管理学中的“强化理论”,惩罚属于负面强化,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采取惩罚的方法,可以迫使这些行为少发生或者不发生。与奖励等正面强化措施相比,惩罚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相信很多人都赞同这句话。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需不需要惩罚,而是在何种情境下实施惩罚、如何惩罚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新一班的班级精细化民主管理制度中也有一些关于学生违纪情况的处罚规定,但是,重要的不是如何处罚学生,而是这些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则和比较规范的处理程序,这些原则和程序保证了班级有序地运转,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预期,处理的过程体现了公平、规范、民主和人文的特点。 一、对违纪学生实施处罚的几条原则 班主任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处罚要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避免惩戒的情绪化和随意性,做到真正的公平和规范。这些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 1、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教育贯彻始终 我的观点是,班级管理中的惩戒制度一定要全面、具体、规范,处罚在教育中必不可少,但决不能滥用,长期大量地采用惩罚来管理班级会造成学生的冷漠和叛逆。此处的“处罚”,是指有明确惩罚行为的处理方式,而非广义上的批评教育手段。比如,新一班有一条很特殊的处罚方式,叫做“免于处罚”,其实“免于处罚”本身就是一种处罚,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仅作批评警示,不实施具体处罚措施,类似于法律上的“免于刑事处罚”。 学生的违纪行为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经常性的和偶发的,情节有轻有重,危害有大有小,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予以处罚。实施具体的处罚是最后一步,在此之前,有很清晰的处理步骤,即“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而教育是贯穿于始终的。 (1)提醒 当学生出现了违纪行为时,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一般先予以提醒,只要提醒奏效,则不进行下一步。这些提醒措施包括: ①停止说话或授课,盯着学生看。如果学生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妥并主动改正,即表明已达到效果,不再继续追究;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浅谈行政处罚的原则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我国近年来在对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方面十分努力,进步也十分明显。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本文讨论的内容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即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则是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为了合法合理合情而必须遵守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依法治国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能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职能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市行政主体主动作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预示着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路径的转变——从倚靠“实体控权”逐渐转向同时倚靠“程序控权”和“实体控权”。 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活动的始终,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领域最重要的原则,他也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处罚设定法定,它要求处罚设定主体及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依法实施处罚,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它要求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 2、公开、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总而言之,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公开的目的,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人们一直信奉人是可以被教化的,所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历来就是一种特殊的充满着中国特色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设定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教化他人,促进社会的和谐。 4、权利保障原则 自上个世纪90年底以来,人权保障的观念日渐在我国法界兴起,其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基本权利进行有效地保护。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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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员工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惩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都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惩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宣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那种错误行为。 为惩罚而惩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惩罚者的强烈排斥。惩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规律、原则应包括: 惩教结合原则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教育帮助了当事者与广大群众,正向的目的才能实现。既然教育帮助人是目的,那么,我们实施惩罚时,就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 就是说,惩罚要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就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单纯的惩罚很难完全改变被罚者不良行为和错误思想,甚至会适得其反,进一步将其推向错误的方向,即所谓“逆反”现象。 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单位未能把惩罚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连续而又必要的整体,常常惩罚完了事。显然,这种方式

不会产生良好的结果。惩教结合原则要求人们把惩罚前、惩罚中、惩罚后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过程。施行惩罚,必须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公布于众的规则。也就是说,任何惩罚都必须是“有言在先”的,不教而诛,不但受罚者感到冤屈,众人也会抱不平。如果事前没有教育,或没有说到。二是惩罚中要进行很细的思想工作,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道理既明了又实在,使其心服口服。 实践证明,教育者态度严肃,能引起受罚者对自己不良行为的重视;态度诚恳,能使受罚者感到领导是与人为善,不是整人,有利于被惩罚者改正错误。三是惩罚后要切实使受罚者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所在及危害,并帮助其树立改正错误、继续前进的目标。 任何惩罚都不会像奖励那样,给人们带来兴奋愉悦的心情,受罚者必然会羞愧、烦恼。这时,他们最希望有人予以思想上的解惑。尤其上进心很强、因过失而受罚者,心理的不平衡则更甚。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其不能自我排解的疙瘩,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所以,实施惩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 惩罚公平原则 任何人都知道火炉烧红了不能碰。在任何单位中都应该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根据教育法和行政执法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还应遵循下列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确立合法原则的必要性 1.确立合法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全部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的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法的性质,其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才会产生法的效力,教育法的内容才会落实到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根本谈不到落实教育法,而且会助长社会上对教育法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影响教育法秩序的建立。 2.确立合法原则是保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他们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即使是最普通的行政措施的行为,也会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发生的冲突又必须经过一走的程序方能解决,在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之前,该决定并不停止执行。因此,如果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教育法不严格,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为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和保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约束。 3.确立合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权力加以限制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日益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国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限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合法原则的内容 合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教育法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给予了限制,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在这些限制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教育法在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四种: (1)对主体资格的限制。是指教育行政执法钠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就不能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责,其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例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

第五节 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五节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1、公务员考核的对象 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依法考核原则 4)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原则 3、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 1)德 2) 能 3)勤 4)绩 5)廉 4、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5、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6、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被考核人撰写工作总结交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 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节中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一、职务任免的涵义 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公务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方式 (一)任职 1、选任制: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 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第二:人大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 第四:审判机关 第五:检察机关 第六:政协机关 第七:民主党派机关 2、委任制 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和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本质上是由上级领导直接决定人选的任用方式。 3、聘任制 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采用招聘和竟聘方式。 4、考任制 5、中国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1)编制限额原则 2)职数限制原则 3)空缺职位原则 6、公务员任职原因 1)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2)对公务员的岗位变动任职 7、公务员任职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资格审查 3)决定任命 4)下发任职通知书 8、公务员的任职时效 (二)免职 1、免职的七种情形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超过一年的 5)调出国家公务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 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 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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