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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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Europe,1200)1800),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13页。
克里斯#吉文2威尔逊:5中世纪末期的英国贵族:14世纪的政治社会6(Chris Given2Wilson,The English Nobilit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The Fourteenth-Century Political Community),路特莱吉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165页。量有限,并未触动家产核心部分,而且余子女若无后嗣,长子还能将分出去的地产重新收回,因此长子
丈夫有权代表妻子行使各种权利,妻子则无权独立设立遗嘱、签订契约、进行诉讼或占有财产;丈夫去
世,妻子可以得到婚姻存续期间任何时间丈夫占有地产的三分之一作为其寡妇产(dower)»。可见,
/长子继承制0是这一规则的核心,它是/封建制度的必然产物,是封土世袭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反映
了英格兰封建国家的高度集权和王权的强大0¼。/长子继承制0有效地维护了封建主的家族利益和
法庭、衡平法庭等非主流法律体系。这些体系推行的继承规则、倡导的理念都与普通法大相径庭:教
70 世界历史 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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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K.法奇编:5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6,第6、311、313页。
W. S.霍尔玆沃思:5英国法律史6(W. S.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3卷,麦森出版公司1923年版,第
通过这些方案,父家长规避了普通法对于家产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行安排其财
产未来去向的愿望。笔者认为,由父家长设计的这些家产分配方案,反映了当时英国人在分配家产时的
矛盾心态。由于目前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因此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 背 景
家产分配方案不是封建主凭空臆想出来的,它们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在封建主设计家产分
大致有4点:首先是诺曼征服之后盛行的封建土地保有制(feudal tenure)。这一制度在地产分封的
基础上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不仅详细规定了教会保有地、军役保有地、索克保有地等土地保有形式,
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整个封建社会保持一种有序的状态。但在这层关系中,封臣明显处于
劣势,他们不仅要履行约定的义务,还要向封君缴纳多种附属权益,他们对封地的占有权、继承权、割
让权和遗嘱权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封君的制约。
其次是产生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普通法继承规则(inheritance rules of common law)。普通
法继承规则是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封建主的家产继承主要是不动产继承作了详细规定,
其内容大致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父家长用遗嘱传承不动产,不动产须严格按照普通法继承规则规
精英阶层的整体利益,却严重忽视了封建主的个体需求,这不仅限制了封建主自由安排家产继承的权
利,还造成了封建主家庭成员继承份额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具体而言,普通法继承规则存在三个不尽
如人意之处:一是封建主自由处置其财产的权利遭限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利用遗嘱随心所欲地安排
地产继承;二是/长子继承制0造成长子与余子女的继承份额悬殊,女儿尚可得到少部分地产作为嫁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陈志坚
内容摘要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主要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在当时
的生产关系下,这一规则主要是维护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较少顾及亲情。但人毕竟是
有感情的,封建主在分配家产时常常综合考虑,以限嗣继承(Entail)、托管(Uses)、家产析分
法定规则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变通形式的家产分配方案(family settlements)。这些方案是父家长出于对
普通法继承规则的不满而自行设计的家产分配传承办法,其中流行于十三四世纪的是/限嗣继承(en2
tail)0,十五六世纪则多用/托管(uses)0,十七八世纪被广泛采用的是/家产析分契约(strict settleme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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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K.法奇编:5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和法律6(James K. Farge, ed.,Marriage, Family, and Law in Medieval Europe:
CollectedStudies),威尔士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323页。
波洛克和梅特兰:5英国法律史6(Frederick Pollock and 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The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计家产分配方案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 十三四世纪的限嗣继承
/限嗣继承0盛行于十三四世纪。可以将/限嗣继承0(entail)理解为特殊形式的家庭内部分封,封
君是父家长,封臣是长子之外的余子女。通过这种家庭内部分封,父家长可以将部分家产分给余子
女,但同时规定:余子女如有后嗣,其后嗣可继承这部分家产;若无后嗣,则余子女死后这部分家产须
妆,余子则得不到任何地产,而这往往并非父家长所希望的结果;三是对女性继承权保护过多,不利于
封建主保全家产,因为女儿总要出嫁,所以女嗣继承会导致家产被分割或外流;而/寡妇产0的份额偏
大损害了继承人的权益。
再次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财产继承习惯。这一时期的财产继承习惯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子女继承份额相对均衡;已婚妇女继承权得到很好的保护;人们拥有用遗嘱自由安排财产继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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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克内特:5普通法简史6(T. F. T. Plucknett,A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巴特沃思出版公司1940年版,第
495页。
霍姆斯:514世纪英国上层贵族的地产6,第47-48页。
库珀:515至18世纪的继承模式和大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处分6(J. P. Cooper,/Patterns of Inheritance and Settlement by
前为余子女提供一些地产。又因这一资助的目的只是为余子女建立家庭,封建主因此设置了相关限
制,限嗣继承由此应运而生。
众多封建主利用这种家产分配方案成功地为余子女提供了地产资助。例如,对德文伯爵休#考
特尼(Hugh Courtenay)的遗产调查(inquisitions post mortem)显示,其余子爱德华、威廉、菲利普、彼
得和汉弗莱都持有限嗣继承地产º。再如,1380年马奇伯爵埃德蒙(Edmond)直接分给次子年收入
300马克的地产,并规定该地产只能由次子的后嗣继承;如其无嗣而亡,则该地产归还埃德蒙或其继
承人(一般为长子)»。又如,伯克利男爵莫里斯(Maurice)以同样方式为其次子和三子提供了位于格
洛斯特郡和萨默塞特郡的几处地产。伯克利男爵二世托马斯(Thomas)也用同样手段为其再婚所生
ofEdward I)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23年版,第256页。
霍姆斯:514世纪英国上层贵族的地产6(Holmes,The Estates of the High Nobility in Fourteenth-CenturyEngland),剑桥大学
出版社1957年版,第7页。配方案之前,以及三种家产分配方案相继出炉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对封建主产生了影响。总结起来
J.B.利普考特出版公司1859年版,第129页。
波洛克和梅特兰:5英国法律史6第2卷,第265页。会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平等理念,不仅主张平分家产,还致力于为弱势家庭成员争取更多的权利;庄园/
市镇法庭管辖的地区多实行分割继承;衡平法则主要为了匡正普通法的不公之处而存在。看来,三种
非主流法律体系基本都站在普通法的对立面上,强调/公平0、/公正0,注重/感情0等因素,对封建主设
定的程序和顺序传承¹。第二,在子女继承方面,普通法确定了/同辈中男性优先于女性,同辈男性中
长子优先0º的原则,即所谓/长子继承制0。第三,在女性继承方面,普通法规定:若父家长无男嗣,则
其地产由其所有女儿(女嗣heiress)共同继承。根据/夫妻一体理论0(coverture),夫妻被视为一体,
的继承权也未受到太大损害。总之,在长子继承地位的稳固与亲情需要之间,在/核心家产0的完整传
承与/余子女应占一定份额0之间都达到了大致平衡。
14世纪末出现了/限男嗣继承0(tail male)。为便于区分,下文将/限嗣继承0称为/一般限嗣继
承0(tail general)。与/一般限嗣继承0一样,/限男嗣继承0也可以被理解为特殊形式的家庭内部分
Great Landowners Form the Fifteenth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ies0),杰克#古迪、琼#瑟斯克和汤普森编:5家庭与继承:西
欧农村社会1200)18006(Jack Goody, Joan Thirsk and E.P.Thompson,eds.,Family and Inheritance:Rural Society in
171页。
贝克:5英国法制史导论6(J. H. 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巴特沃思出版社1979年版,第229-
230页。威廉#布莱克斯通:5英格兰法律评论6(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1卷,费城
归还父家长或父家长的继承人。这一限制仅在三代之内有效,三代之后即不再受此限制。换言之,即
使余子女的第四代没有后嗣,这部分家产也不再归还父家长的继承人¹。
限嗣继承是封建主向封建土地保有制和普通法继承规则发起的第一次挑战,这两种制度是限嗣
继承的重要背景,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即为了封建主阶层的整体利益而压制封建主的个体需求。其
幼子约翰提供了近10处地产,占其家庭世袭地产的1/5,从而使约翰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乡绅¼。
从大多数案例来看,/限嗣继承0这种家产分配方案可称为两全其美:父家长突破/长子继承制0的
约束,为余子女提供了地产资助,满足了他们照顾亲情的心愿。与此同时,由于分给余子女的地产数
71 英国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家产分配方案
在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英国,家产继承是人们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它不仅是/父家长控制其财产
未来去向、实现个人愿望的主要手段0¹,也是/生者对死者社会角色的延续0º;同时它还是政治权利的
主要体现,因为/地产继承以及附着在地产上的司法权继承是上层贵族家庭延续和扩大影响的主要手
段0»。这一时期,英国人的家产继承主要依据以/长子继承制0为特征的/普通法继承规则0。但在这一
契约(Strict Settlement)等变通手段对普通法继承规则加以修正。这些变通手段反映了封
建主在情感与理智之间摇摆不定的心态,地产继承制度也在这种摇摆中曲折发展。一部继
承法变迁史表明,制度的变迁常常是人们心理冲突的外化形式。
关键词 普通法继承规则 家产分配方案 限嗣继承 托管 家产析分契约
力。虽然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随着诺曼征服而结束,然而这一时期的某些财产继承习惯被保留了下
来,并一直被人们使用,有些习惯的影响甚至延续到普通法形成之后。总而言之,诺曼征服之前财产
继承习惯更富有人情味,更贴近于人们的真实想法。这些习惯都为封建主规避普通法的规定、设计家
产分配方案提供了不错的样本。
最后是非主流法律体系。在中世纪的英国,除了主流的普通法体系外,还有教会法庭、庄园/市镇
实,封建主的个体需求往往比/一刀切0的简单制度要复杂得多:作为精英阶层的一员,他们要趋同整
个阶层所认同的观念;作为一个家庭的父家长,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们和现代人一样也有情感,也要担
负起照顾弱势家庭成员的重任,为得不到继承的余子女提供资助。但由于普通法禁止封建agium),采用家庭内部分封的形式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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