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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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食糖流通现代化,推动糖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糖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办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本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和代购代销及代收代付的服务方式为食糖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
第三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市场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本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同时,与本市场共同向会员提供仓储、运输、金融、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本市场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五条会员是指与本市场签署了《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会员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交易者必须是具备从事食糖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用户。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会员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号。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本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2、使用并享受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3、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市场组织的会员活动。
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规则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2、即时更改从本市场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会员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本市场签订的合同。
3、确保提供给本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4、每年6月30日前向本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5、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若会员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会员负责,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会员自行解决。
第九条会员在本市场进行交易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1、交易手续费:1元/吨(人民币,下同)。本市场实行交易手续费返还,具体标准详见《交易手续费返还办法》;
2、交收手续费:5元/吨;
3、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市场另行通知;
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章合同及合同管理
第十条合同是指会员通过委托本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立的白砂糖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本市场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本市场对合同的交货时间进行编码管理,并定期编制《白砂糖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供会员使用。合同编码以五位数表示:yyXX1~yyXX5,前两位数yy代表年份,第三与第四位数xx代表月份,末位数代表该月第几周。一般情况下,合同交货期自订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以指定交收周的周五为最后交易日,次周周一为最后交收日。如有调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标的物:以甘蔗、甜菜或糖为原料生产的国产白砂糖且符合或高于国标(GB317—2006)一级质量标准。低于国标一级的白砂糖在特定时期允许交收,并实行价差补贴,具体执行时间与补贴标准由本市场在推出该合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及转让都必须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时无须征得原合同的对方同意。合同一经转让,履约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合同转让必须在该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易日结束前完成。本市场对会员转让合同时进行交易结算,以其价格差计算盈亏。
第十六条合同中的订立数量以“笔”为计量单位,1笔=5吨。会员须按照5吨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为订立或转让一份合同。
第十七条会员在单个交货期合同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提前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五万吨。
第四章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场的交易是在本市场组织下,本市场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本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和食糖购销的过程和行为。本市场通过“广西糖网”网站()向会员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会员凭会员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本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0:30(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调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本市场电子交易方式为:
1、会员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系统;
2、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撮合配对成交;
3、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得变更;
4、交易系统内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消但不能变更;
5、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本市场白砂糖交易报价特指柳州市市区内铁路站台的含增值税交货价,单位:元/吨。其他地区的仓库、站台或交货地点均以此为基准并参照运输成本实行地区差价补贴。
第二十二条本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小变动价位制,即1元/吨,会员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市场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
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市场为确保会员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双向或单向价格涨跌变动额度进行限制或放开;
2、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订货量进行限制;
3、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或转让;
4、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保证金;
5、本市场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市场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闭市时间。
第五章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场在银行开设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会员于网上交易发生的价款及各项费用,并按会员号实行分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市场为强化会员的履约责任,有权要求由于价格变动导致其履约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会员及时补充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本市场实行隔日结算办法,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可用资金持续小于零的会员实施强制转让。但如果出现当日最大订货合同收市时的涨跌幅大于或等于100元/吨时,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维护会员权益,本市场对所有合同实行当日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当日交易结算价对会员成交进行核算、编制《会员对账单》及资金划转。
第三十条本市场通过“广西糖网”网站向会员提供《会员对账单》下载。会员应及时下载、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会员如对当天《会员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本市场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本市场依据《会员对账单》直接从会员账户中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而无须另外通知会员。
第三十二条本市场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章未尽事宜详见《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交收及交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本市场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本市场鼓励会员进行现货交收。
第三十五条本市场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且最后未转让的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货物交收。
第三十七条本市场实行交收匹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