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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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事条件
(一)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与其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物业单位或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聘用合同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对于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下列文化娱乐场所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需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上述项目内容为: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台球室、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9、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1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