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食品快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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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
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2018年1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快检便民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设置的食品安全快检室落实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措施。
部分省市食品快检政策与文件概览
北京市: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引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要求加强基层检验能力,将快速检测工作下放到区局和直属分局。各区应按照市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需求制定快速检测工作计划,科学选取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工具。
福建省: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陕西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规定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状况,设置相应规模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心(室),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广东省: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黑龙江省:
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并推进学校、医院等大型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工作。
湖北省: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吉林省:
吉林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吉政办发〔2018〕10号)。要求保障食用农产品检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所需经费,并推动快检车辆、快检装备配备标准化。
上海市: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浙江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95%以上城区(设区市主城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一百个商(摊)位以上的农村农贸市场必须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
深圳市:
2018年3月15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一街道一快检车一快检室”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
苏州市局2016年10月19日发布加快建立全市食品安全快检体系的通知。
目前,苏州市已初步建成市级食品安全快检中心,市(县)、区食药部门基本建立食品快检室,全市1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已有11个已建立快检室,429个农贸市场中已有321个市场能开展快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