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与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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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育权 生育是一个 游走 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问题。我国对 生育 权 的规 定分别体现在 《 妇女权 益保护法 》 人 口与计划生育 ,《 法 》和 《 婚姻法 》当中。《 妇女权益保护法 》是我 国第一次在 立法 中规定生育 权,20 年实 施的 《 口与计划 生育法 》引 02 人 起 了我 国空前的对 “ 男性生育 权 ”的讨论。最新出台的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 以妻 三) 夫 擅 自中止妊 娠侵 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 求损 害赔 偿的,人 民法 院 不予支 持:夫妻 双方 因是否生育发 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 已破 裂 ,一方请 求离 婚的,人民法 院经调解 无效 ,应依照婚姻法 第三十 二条 第三 款第 ( 项 的规定处理 。 五) ”随着这一解释 的出 台 ,社会上对生育权 的讨 论热 度更 是空前 的。我认为 ,生育 权属于人身权 。而夫 妻双 方的生育 决定权是平等 的,但不是 对 等的 。在某些情况 下,女方 的生育决定权应该得到更多的 尊重和保护 。 人身权是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 系和 身份关 系上所体现 与其 自身利益 不可 分离 的利益为 内容的民事权 利 。而 生育 权正 是民事主体所固有 的,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 且与 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 的一种权利 。首先 ,生育 权是权 利人所 固有 的、与主体资格联系十分密切 的一种权利 。其次, 生育权主体有维持身 体的完整 和安全的权利 ,以保证生育活 动的进行 ,生育意愿 的实现 。第三 ,生育权主权有在法律和 社会公共道德允许 的范围内对其身体个别部分加 以处分的权
论人 身 人 身是主体 的支配对象 ,是主 体意 志的载体 ,具有专属 性 和固有性 。人身是主体 的存在形 式, 由要 素组 成,分为形 部 分和 无形部分组成 ,有形部 分包括 生命、健康 和身体 ( 包 括主干 部分和附属部分 ,以及安装在体 内的人工 替代 部分 , 如 假肢 、假牙 等 ) ,李锡鹤老师认为还应该包括行 为,但我觉 得 不包 括行为,因为行为是主体 的动态存在 形式 ,人 身是主 体 的静 态存在形式 ,如果人身包括行为 ,那 么行 为既是主 体 的动态 存在 形式又是主体的静态存在形式 ,这一 结论 显然 是 不 合逻 辑的 。而且行为是意志 的表现 ,是主 体意 志的表达 , 并非意 志的载体 。无形部分包括姓名 ( 拟制主体 为名 称,网 络世 界中为域名 ) 肖像 ( 、 非形象) 、名誉和 隐私 。 有观 点认为人身就是人格加身份 ,人格包括生命、健康 、 名誉 、荣誉等作 为民事主体不 可或缺的 内容。。 我认 为人身不
21 0 2年
法 商 论 坛
第 一 卷
论人身与 生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权
刘世博
( 南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河南郑州 ,4 0 0 ) 河 5 0 0
摘 要 :人身是主体的存在形式 ,是主 体享 有一切权 利的基础。人身 的含义有 不同的解 释与理解 ,本文对人身的组 成加以 分析并 阐述 了人身权的部分 内容 。生育权作 为人 身权 的一种, 自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 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出台后,一 三) 直 备受关注 ,生育权 是权 利人所 固有 的、与 主体 资格 联系十分密切的一种权利 。夫 妻双 方的生育决定权 是平 等的,但不 是对 等 的 。在某些情况 下,女方 的生育决定权应该得到更多 的尊重和保护 。 关键词 :人 身;人格 ;人 身权:生育权
意义 了。
生命权而是行使生命权 的结果 ,是主体对其生命的支配 。身 份权是法律主体作为特定主体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身份是身 份 权的根据 。配偶权 、亲权 、监护权等都属于身份权 ,另外 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系 身份权 ,例 如署名权 因作 者身份而 发生 ,作者无法抛弃身份 , 所 以无法抛弃署名权 。 鉴于 以下将介绍与身体权相关的生育权,简单论述一下 身体权。身体权是公 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 和 其他 组织的人格权 。公 民身体权 以身体为客体,最 重要 的 就 是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 、完整性。任何人破坏公民身 体 的完 整性,就构成对公 民身体权的侵 害。其次,身体权 还 表现 为对 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 配 权 。只有公民本人才 享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 支配 他 人 的身体,如果他人违背公民 自己的意志,使用公民身体 的 组 成部分,就是侵害 了公 民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这 种 情 况包 括丈夫不经过妻子同意而强行让妻子怀孕生育 。
人 身也 不包括人格 ,人格概念是古代罗马法学家提 出的, 是从主体概 念派生的范畴。人 格不是主体 ,主体不能享有人 格 的同时又 是人 格。法律 上的人格指人成为法律上 的主体 的 资格 。主体 资格 既是主体 的存 在资格 ,也是主体要素 的存在 资格 。事物 的存 在资格与事物本身是两回事 。主体资格不 是 主体 , 也 不是主体要素 。这表 明人格不是人身要素 。但 人格 是人身 的存在 资格 ,有人 身一 定有 人格 。有人格就有法律主 体 ,而主体 的存 在形 式是 人身 ,即有人格就有人身 ,但不 能 因此混淆 了二者 。 人身 、人格 、身份与人 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是不 同的 概念。人身权是主体 固有 的权 利,即主 体因 自身的存在而享 有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人身权 。人格 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 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 、健康 权、人身权、姓 名权、名誉权 、 肖像权 、隐私权等 。一般人格权 是一种抽象 的权利 ,是具体人格权无法列举所 有的人格 权利 而提 出的概 括 的权利 。人格权 由主体 的人格派 生,主体的人格是一个法 律人所取得 的权利资格 ,主体无法 放弃 自己的人 格,也无法 放 弃人格权 ,所谓的 “ 现代社会起源于 西方 国家 的安乐死实 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放弃 生命权 的表现 ,或 者至少是一种放 弃 生命权 。 ”这种说法是值得怀疑 的,我觉得这不是 主体放弃


包括身 份,因为身份是 自然人在 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 形成 的 稳 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一种 地位,一种状态 ,不可支配 , 而人身 是主 体的支配对象 ,身份不 能被主体支配 ,因此不 属 于人身 。另外我 认为身份 不能成为客体 ,它是一种社会人之 间 的关 系,身份只是享 有身份权的前提, 除此而外便再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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